相对障碍

相对障碍

相对障碍是一种只适用于某些其他当事人的条件。

绝对障碍禁止障碍者的任何婚姻,如阳痿、圣职等……相对障碍禁止与某些特定的人结婚,如包括关系、犯罪等。一个很好的例子是,一个天主教徒与另一个宗教的受洗非天主教徒之间的混合婚姻,这种婚姻被禁止。

(譯)

公共障碍

公共障碍

公共障碍是指阻止婚姻关系形成的禁止性规定。它产生于有效的订婚(意思是 “订婚”),在合同的男方和女方的一级血亲(母亲、女儿、姐妹)之间,反之在女方和男方的同级血亲(父亲、儿子、兄弟)之间。这种障碍一旦存在,就会一直存在,即使婚约已经合法解除。

第二,这种障碍,由于更强烈的原因,产生于婚姻契约,在婚姻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即使婚姻无效,除非无效是由于缺乏合法的同意。在婚姻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公共礼仪让位于亲属关系。

(譯)

禁止性障礙的含義

禁止性障礙的含義

禁止性的障礙,除了 “阻礙性的”之外,還有那些雖然不會使婚姻無效,但卻使其變得不合法的障礙。這些是:

– 某些簡單的誓言。”婚姻因不結婚的簡單誓言、處女和完全貞潔的誓言、接受聖諭或接受宗教狀態的誓言而變得非法。除非教廷對此有特別的規定,否則任何簡單的誓言都不會使婚姻無效”。
天主教法典 第1058 條 – 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得結婚。

– 只要是民法規定的禁止性障礙,都是合法收養。關於這個問題, 天主教法典 第1059 條 – 天主教人的婚姻,縱然只一方是天主教人,其婚姻不僅 受神律約束,也受教會法的約束,但關於婚姻的純國法效果,國家有合法的權力。另一次是在教規第1080號中,從而引入了合法收養僅僅作為一種障礙和作為一種無效的障礙之間的區別。在因合法收養而產生的關系在民法中是一種禁止性障礙的國家,在教會法中也是如此。這是教會法典對民法 “加冕 “的一個例子。關於進一步的解釋,我們請讀者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80條,該條將合法收養視為一種禁止性的障礙。

天主教法典 第1080 條 – 1 項 – 幾時為結婚一切準備就緒,始發現婚姻限制,如將婚期延後,至獲得有關主管的豁免,則有引起重大損害的概然危險, 此時,教區教長有權豁免一切限制,惟 1078 條 2 項 1 款所指的限制除外;同樣,只要屬於隱密案件,1079 條 2 至 3 項所指人員,於遵守該條的條件下,也可豁免。 2 項 – 如有 1 項相同的危險,又無時間向宗座請示,或向有權豁免限制的教區教長請示,為補救婚姻亦可用此權。

– 混合婚姻。教會禁止與墮落的天主教徒、公共罪人、被驅逐的人等結婚。根據天主教法典 第1060 條 – 婚姻享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婚姻的效力有疑問時,應視為有效,至證明無效為止。
教會在任何地方都禁止兩種受洗者之間的婚姻,其中一個是天主教徒,另一個是異端或分裂教派的成員;如果對天主教一方或后代有變態的危險,這種結合也是法典所禁止的。

非天主教徒一方的皈依。天主教法典 第 1062 條 – 1 項 – 許婚又稱訂婚,無論是單方的或雙方的,受特別法管制;此種特別法是主教團參照當地習俗及相關國法所制定。 2 項 – 許婚並不付予當事人要求結婚的起訴權,但如應賠償損失時,得起訴請求賠償。
天主教徒有義務謹慎地促使非天主教徒一方改變信仰。這項義務是以慈善為基礎的。法典說,應該謹慎地履行這一義務;因此不能用武力或威脅。信仰是天主的免費恩寵。

非天主教徒的牧師被排除在外。天主教法典 第1063 條 – 牧人應負責,促使本教會團體協助信徒,使婚姻的地位保持基督化的精神,並臻於美滿。
即使教會已經免除了混合宗教的障礙,雙方在教會面前結婚之前或之后,都不能親自或委托他人去找行使職權的非天主教牧師,以給予或重申婚姻的同意。(換句話說,你不能結婚兩次,一次在每個教會/宗教。)

如果神父知道雙方即將或已經違反了這一法律,除非有非常重要的原因,消除了所有丑聞的危險并咨詢了教區長,否則他不應該協助他們的婚禮。
然而,并不禁止當事人在民法要求的情況下,僅僅為了遵守民事手續和民事效力,而將自己帶到作為民事裁判官的非天主教牧師面前。

開除教籍

在美國,那些在非天主教牧師面前結婚(或試圖結婚)的天主教徒被”自動”開除教籍。參考資料。巴爾的摩第三次全會(18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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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障礙

永久性障礙

永久性障礙是指在婚姻中永遠不會改變的情況。例如,夫妻雙方必須在身體上能夠與對方進行性交以完成婚姻。永久性的生理上無法做到這一點搆成了婚姻障礙。

簡單地說,不能與你潛在的未來配偶發生性關系是一個永久的障礙,使聖潔的婚姻無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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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障礙

神秘的障礙

婚姻的”神秘障礙”是一種無法證明的障礙。它不是公開的。它與可以在外部論壇上證明的公共障礙不同。公共障礙的證明可以釆取例如真實的公共記錄或專家的證據等形式。

文化障礙的一個例子是由非法結合導致的近親關系。血緣關系的意思是 “血緣關系”,來自拉丁文的consanguinitas。它是指與另一個人具有相同親屬關系的屬性。在這方面,近親關系是指與另一個人是同一祖先的后裔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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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障礙

教會的障礙

教會障礙是指教會對聖事的障礙,只能由教會主管部門,即教宗或當地主教來免除。

三種被認為是 “保留的”、只能由教宗發放的障礙是:

– 自殺。殺害配偶以獲得與另一配偶結婚的自由。

– 聖職。主教、司鐸和執事為了自由結婚而尋求非宗教化。

– 永恆貞潔誓約。對於希望解除在宗教團體中的永久誓言的修士和修女,他們必須接受禁欲。赦免是羅馬教廷授予的一種赦免(例外);它允許宗教徒在團體外生活,但接受赦免的人仍受所有其他誓言的約束,只要這些誓言與他們新的生活狀態相適應。

接下來的六種教會障礙可由當地主教免除。它們是:

– 年齡。

– 親屬關系。

– 崇拜的不一致。

– 誘拐。

– 收養。

– 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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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

障礙

神聖的律法對於障礙的含義是什么?

教會在其教規中表示,婚姻聖事有12個障礙;這些障礙通常被稱為Diriment障礙。Diriment這個字來自拉丁文的dirimens,意思是分開。因此,Diriment障礙是指使夫妻分離的障礙(或者更確切地說,它導致他們無法結合)。在這些障礙中,有三個是基於神聖的法律。它們來自於天主;如果這些障礙存在,它們是不可免除的,即使是教宗。另外三個被認為是 “保留”;這意味着它們只能由教宗(羅馬教廷)免除。其余六種可由主教本人的教會權力機搆免除。

教會有三大不可免除的障礙,即:陽痿、先前婚姻和血緣關系。這些障礙都來自於神聖的法律(即,天主說的)。

– 陽痿。陽痿是指無法通過自然手段完成婚姻行為。它使婚姻永遠無法完成,因此不能締結或同意任何婚姻。這與不育症不能混為一談,后者根本不是一種障礙。一個不育的男人仍然可以完成婚姻行為,因此可以完成婚姻。

– 以前的婚姻。如果你已經結過婚,而且那段婚姻沒有被教會宣布為無效,即通常所說的 “廢止”,那么你就不能自由結婚。這種婚姻關系,如果被認為是有效的,并且不能被宣布為無效,就會阻止任何新的婚姻發生。

– 血緣關系。在直系親屬中(父親-女兒、祖父-孫女、母親-兒子、祖母-孫子),絕不允許結婚。也有非直系的關系;對這些關系也有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說,”四等親 “以下(包括四等親)的人是不允許結婚的(或者用普通英語說:你不能和你的大表哥或血緣關系更近的人結婚。就這些非直系血緣關系而言,教會是這樣划分的:第二級血緣關系是指兄弟/姐妹;第三級是指叔叔/侄子和姑姑/侄子;第四級是指表兄弟。超過這一點,就允許結婚。

[來源:Church of Holy Cross, http://holycrossdover.org]

(譯)

障礙的含義

障礙的含義

障礙是指在天主教會中試圖實施的障礙。

有許多障礙會使婚配聖事無效。它們是:

– 年齡。一般來說,如果男方未滿16歲或女方未滿14歲,那么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請注意,這個年齡在一些國家是不同的。例如:在加拿大和新西蘭,雙方的最低年齡是18歲。這一障礙不適用於非天主教徒。然而,如果一個天主教徒與一個非天主教徒結婚,那么最低年齡適用於雙方。

– 缺乏完成婚禮的身體能力。雙方都必須具備完成陰道性交的身體能力,即男性將 “真正的精液 “射入女性的陰道。如果存在永久的陽痿,婚姻就會失效。

– 以前的婚姻。要在天主教會結婚,雙方必須沒有在天主教會、其他教會或國家的前次婚姻。如果有任何一方以前結過婚,在天主教會結婚前,他們的婚姻必須被宣布無效。

– 崇拜的差異。天主教徒與未受洗者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除非這一障礙被當地主教免除。

– 神聖的命令。如果一個人接受了聖秩,他就不能結婚,除非由教廷(梵蒂岡)免除。

– 貞潔的永久誓約。如果一個人公開發過永久的貞潔誓言,他/她就不能結婚。

– 綁架。如果其中一方,通常是女性,是為了締結婚姻而被綁架的,那么婚姻是無效的。

– 犯罪。一方或雙方為締結婚姻而殺害配偶。

– 血緣關系。雙方在血緣上有密切關系。

– 親屬關系。雙方因婚姻關系而有禁止的程度。

– 公正性。雙方因臭名昭著的姘居而有 “關系”。

– 收養。雙方因收養而有關系。

– 精神上的關系。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教父教母。這一點在拉丁禮節中不再適用,但在東方天主教會中仍然適用。

還有一些使婚姻無效的因素,如 “缺乏形式”、”脅迫”、”心理上不成熟或精神上無能力締結聖婚”、”拒絕生育”、”排除忠誠”。

還有一些阻礙授予聖職的因素,這類因素被稱為 “不規范行為”。它們是:

– 患有精神疾病。妨礙履行祭司的職責。

– 身體無力履行教會的儀式。

– 叛教、異端或分裂。

– 企圖結婚。

– 參與墮胎或謀殺。

– 企圖自殺、自殘或殘害他人。

– 試圖實施適合於神職或主教職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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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耐煩的罪

不耐煩的罪

不耐煩通常被定義為 “對任何導致延誤的事物感到惱怒”。

一個不耐煩的人,會對阻礙、挫敗或拖延人的目標的事情感到和表現出敵意。這些人反感被耽擱,不管是有人故意為之,還是在正常的生活事件中意外發生。

引自personalityspirituality.net,”然而,不耐煩與憤怒有些不同,因為不耐煩的人傾向於將几乎所有的情況都視為威脅——不是對他們的生存本身,而是對他們的目標。更確切地說,就好像他們的生存取決於盡快完成盡可能多的目標一樣”。

天主教會承認不耐煩是一種罪。在某些情況下,根據不耐煩的結果,它可能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致命的)罪。例如。等待某人死亡,以便你能得到你那份遺產。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