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婚姻

同性戀婚姻

天主教會對同性戀者相互結婚的立場是什么?

首先,有必要知道,天主教會的教理是純潔的。天主教會并不像許多宗教所實施的那樣,根據世界的潮流而改變其教理。

聖經教導我們,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聯盟,而不是兩個同性的人之間的聯盟。教會法典第1055條第1款。” 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 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 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

婚姻的目的之一是生育(受孕)。同性婚姻違背了自然法。同性戀者不能按照天主的神聖計划傳遞生命。

人類不可能同時走在天主的道路上和人的道路上。一個是生命,另一個是死亡。

(譯)

在天主教的婚姻中送走新娘

在天主教的婚姻中送走新娘

如果父親已經去世,誰在天主教的婚禮上送走新娘?

你聽了可能會很驚訝,但天主教徒的父親不會在婚姻中把新娘(女兒)送走。天主教徒認為,男女雙方在婚姻中把自己交給對方。

送走新娘意味新娘缺乏進入婚配聖事的自由。這意味父親或誰把她送走,就是在實施包辦婚姻,與天主教會的教理相違背。這將使婚姻無效,有理由宣布婚姻無效。

由於上述原因,在天主教的婚姻禮儀中,你永遠不會聽到 “誰把這個女人交給這個男人?”這樣的話。因此,我們惇促天主教徒不要參加任何以宗教原則為基礎的 “送走新娘”的儀式。

(譯)

在天主教的婚禮上交換戒指

在天主教的婚禮上交換戒指

我聽說在天主教會中,在婚配聖事中,沒有交換戒指。這種做法真的是一種文化嗎?

你所聽到的是正確的。穿白衣(或其他顏色)、撒花瓣、交換戒指等都是文化上的事情。它們不是天主教與婚姻有關的禮儀的一部分。

在天主教的婚禮中,需要有以下條件:

– 這對夫婦在場、
– 一位神父或執事,他是教會的正式證人、
– 和另外兩個證人。

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通過交換誓言來表達他們的同意,然后神父或執事給他們以婚姻的祝福。

(譯)

封齋期和降臨期間的婚配

封齋期和降臨期間的婚配

天主教徒在封齋期和降臨期間可以結婚嗎?我聽說他們在這些季節不能舉行婚配聖事。

1988年2月20日,聖部公布了一份關於准備和慶祝復活節的通函。其中指出,在一年中的兩天,即受難日和聖周六,不能舉行婚姻聖事。我引用該文件的這些部分:

關於耶穌受難日,第61條規定:”在這一天,除了懺悔和傅油聖事外,所有的慶祝活動都是嚴格禁止的。葬禮要在不唱歌、不奏樂、不鳴鐘的情況下進行。”

關於聖周六,第75號規定:”在這一天,禁止舉行婚禮,也禁止舉行其他聖事,但懺悔和傅油聖事除外”。

應該注意的是,雖然法典允許在四旬期(上述兩天除外)和將臨期舉行婚禮,但教會成員應淡化慶祝活動,以配合禮儀年中這些更陰沉的時期。教會的禮儀書籍指出,在將臨期/封齋期的婚禮上,音樂和鮮花等外部標志將不那么奢華(如果有的話)。請注意,在作出這一告誡的過程中,禮儀書確實承認在這些時間段確實可以舉行婚禮——只是不能像在一年中其他時間段舉行的婚禮那樣,以同樣的熱情和慶祝活動來慶祝婚禮。

(譯)

結婚和離婚

結婚和離婚

在過去的几年里,我和丈夫一直在分居。這個星期,我最擔心的事情過去了。我丈夫告訴我,他正在辦理合法的離婚手續。我應該怎么做?這將如何影響我的生活?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瑪拉基亞2:16]
“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 [瑪竇福音19:6]天主已經說了!

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天主教徒受到離婚的傷害。夫妻中的一方違背了神聖的誓言,那是在神聖的婚姻中在天主面前宣誓的。對於即將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人們該如何反應?

這里涉及許多問題。下面將介紹其中的几個問題。

1)實施離婚的人,這個人在天主面前犯了大罪。婚姻的另一方是受害者。

2)當法律要求離婚的受害者在法官面前出庭時,這個人必須這樣做。必須對法律當局表示所有的尊重。同時,該人不需要簽署任何支持離婚進程的文件,無論是否合法。這樣做,受害者現在就會因 “同意 “而成為違背天主的神聖意願提出離婚的配偶的罪過。

3)考慮到教會不承認合法離婚等同於婚姻無效,在教會眼中,婚姻雙方仍被視為已婚,因此,他們必須禁絕任何和所有的性關系。

4)在規定的等待期過后,如果受害者希望這樣做,該人應着手申請取消聖潔的婚姻。請咨詢你的教區神父,了解與此有關的信息。

5)在整個過程中,從法律文件送達的那一刻開始,作為一個天主教徒,離婚的受害者應該表現得像基督一樣。天主是愛。作為天主的真正兒女,我們被要求展示愛。最后,這種愛將會拯救我們!

6)在日常的基礎上,斷絕婚姻的受害者應該為從天主的恩寵中墮落的配偶祈禱。

(譯)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

天主教對婚姻的定義是什么?該定義如何使同性婚姻失去資格?

這是很好的問題。首先,天主教的婚姻不僅是一種婚姻,而且是由基督親自建立的 “神聖婚姻”。

天主教教義對被稱為 “婚約”的婚姻定義如下:
「男女雙方是藉婚姻盟約結合為終身伴侶,此盟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天主教教理第1601條]

這一教導在以下教規中得到了加強。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 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 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天主教法典》第1061條第1款]

以下強調了天主教婚姻的定義:

a. 婚約(婚姻)是由耶穌親自制定的。

b. 婚姻之約是由天主安排的男女之間的關系。

c. 婚姻之約包含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d. 夫妻之約包括具有上述意圖的 “夫妻行為”。

從以上可以看出,同性婚姻并不符合天主教婚姻契約的要求。為什么?因為它:

– 不是由耶穌建立的。

– 不是天主所期望的男女之間。

– 排除了生育后代的意圖。

– 排除了天主教會所定義的 “夫妻行為”。夫妻行為”(性交)必須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這就排除了任何和所有的性活動,如口交或肛交,因為這些活動不能導致后代的產生。沒有 “夫妻行為 “也就排除了收養孩子的可能性。

這種情況與排除符合上述某些要求但使用避孕措施的男女沒有什么不同。這樣的使用并沒有完成婚姻。(要完成婚姻,你必須以生孩子為目的完成性交)。

總之,任何與同性結婚的宗教,其行為都是與《聖經》的教理相違背的。

天主教教理進一步指出:
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 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 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天主教教理第2202條 ]

(譯)

婚姻認證

婚姻認證

婚姻認證一詞是什么意思?

“婚姻認證”是指使你的婚姻得到天主教會的 “承認”(或祝福)。那些通常尋求認證的人,是因為他們在天主教會/教區之外結婚。在這個問題上,天主教會的立場非常明確。一段婚姻要得到天主教會的承認,必須在教堂里進行(除非像猶太教與基督教的婚姻那樣有教規的規定),這樣的婚姻才是有效和合法的。

那些在天主教會之外結婚的人,他們不能再林受聖事。由於這個原因,許多人尋求使他們的婚姻得到認可,以便他們能夠回到聖事生活中去。

關於 “婚姻認證”的問題,在《教會法典》中規定:

婚姻的確認

簡單驗證

教會法典第 1156條
1 項 – 因無效限制而使婚姻無效時,必須限制終止或被豁免,再重新表示合意,至少知道限制之一方表示合意,婚姻方得補救。
2 項 – 夫妻雙方雖然於初結婚時,曾表示合意,以後並未撤回,但就教律而言,此種重新表示結婚意願,是使補救生效所必需的。

教會法典第1157 條 – 自始即知或認為婚姻無效的一方所重新表示的合意,應是意志在婚姻中的新行為。
教會法典第1158 條
1 項 – 如婚姻限制是公開的,夫妻雙方應按法定儀式,重新表示合意;但 1127 條 2 項的規定除外。
2 項 – 如婚姻限制無法證明,且僅一方知悉此限制,則知悉的一 方,在對方尚保持結婚合意時,私下且秘密地重表合意即可;如雙方皆知道有限制,則雙方私下且秘密地重表合意。
教會法典第1159 條
1 項 – 因缺少合意而無效的婚姻,如未表示合意的一方表 示合意,則婚姻獲得補救,但以對方的合意繼續存在者為限。
2 項 – 如缺少合意無法證明,只要未合意的一方,私下且秘密地表 示合意即可。
3 項 – 如缺少合意可證明,則合意必須照法定儀式表示之。
教會法典第1160 條 -如因缺少法定儀式而婚姻無效,為使其成為有效,必須照法定儀式重行結婚;但 1127 條 2 項的規定除外。 第 二 節 根本補救。

徹底洗心革面
教會法典第1161 條
1 項 – 無效婚姻的根本補救是藉有關主管的賜予,無須重行合意,便能獲得補救,此種補救附帶豁免限制,如未遵守法定儀式,亦豁免之,而其法定效力亦追溯既往。
2 項 – 補救行為,自賜予恩惠時即發生效力,然追溯能力,則追溯至結婚的時刻,但另有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除非有相當可靠的證據顯示,夫妻雙方願繼續度婚姻生活, 才得給予根本補救。

在天主教會的眼中,一對在教會外結婚的夫婦,它已經進入了一個無效的婚姻。為了糾正這種情況,這對夫婦必須以夫婦身份向教區神父提出。它需要證明它是在沒有惡意或欺騙的情況下締結的非教會婚姻。兩個人都必須表明,他們對自己的誤解和錯誤行為感到懺悔,他們渴望建立就其本質而言是永久的和排他的 “紐帶,通過這種紐帶,他們 “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間產生的約束,其本質是單獨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聖事,使夫妻身分的職務和地位得以堅強,猶如被祝聖一般。”(教會法典第1134條)。

如果神父相信這對夫婦的意圖,他就有權利和能力免除 “教規形式”,使婚姻生效,使其在羅馬天主教會中具有適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關於神父如何進行婚姻認證的進一步信息,請聯系當地神父。

(譯)

普通法關系

普通法關系

天主教會對那些生活在同居關系中的人的立場是什么?

首先,應該指出,有兩種類型的普通法關系。一種是兩個未婚者之間的關系,這種被稱為 “同居”。然后是兩個人之間的關系,其中一個人仍然是已婚的,這種關系被稱為奸夫淫婦關系。在這些關系中,伙伴們通常同意在一段時間內共同生活,無論是長期還是永久。他們的普通法地位是一種情感和/或性的親密關系。

同居的個人,他們的關系被視為生活在彌天大罪中。在一個或多個伴侶已經結婚的情況下,他們的通奸關系也被視為生活在彌天大罪中。

這種關系是在福音教義之外的。那些選擇生活在這種關系中的人,他們被視為生活在基督的身體和教會生活之外。因此,在他們改變自己的方式,結束罪惡的關系之前,他們不能領受聖體聖事,因為他們沒有與天主教會的教理相融合。根據每個人的情況,那些生活在同居關系中的人可能被拒絕接受其他聖事。

天主教會不認為兩個同性之間的性關系,無論結婚與否,都是同居關系。這種自由擁抱肉體之罪的生活方式被視為過着有罪的生活。

(譯)

在婚姻、分居和離婚中,子女與父母的接觸

在婚姻、分居和離婚中,子女與父母的接觸

對於子女在結婚、分居和離婚期間與父母雙方接觸的問題,天主教徒的父母應釆取什么立場?

孩子是上帝賜予父母雙方的禮物。因此,父母任何一方都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孩子與父母雙方接觸。

我聽過所有的理由,”他從不在我們身邊”,”他離開了我們”,”他不提供孩子的撫養費”,”他把我們趕了出去”,”他和我離婚時也和他的孩子離婚了”,諸如此類。無論離開的父母犯了什么罪,他/她都應向天主負責;只有天主是法官。

在某些情況下,在極少數情況下,為謹慎起見,探視應在社會工作者或其他法律指定的人的監督下進行,以確保孩子的安全。這種探訪應得到支持,以確保孩子能接觸到他們的父母。

在任何時候,天主教父母都應以基督徒的身份行事,在思想、行動和言語上表現出基督的愛。他們被要求為孩子提供一個充滿愛的環境,以減少孩子因家庭破裂而承受的痛苦。

我見過几十個母親拒絕讓孩子接觸天主賜予的父親,原因是她們可以編造出無窮無盡的理由,其中大部分在天主眼中是無效的。我見過無數的孩子為他們的父親哭泣,許多人夜夜哭着入睡。與此同時,母親們的仇恨、憤怒和報復繼續增長,反對天主的神聖意願。母親對這些無辜孩子的虐待,叫天主的憤怒從天而降,永遠地懲罰他們。

我曾見過父親離開他們的家庭,再也不回頭了。他們對天主賜予的孩子視而不見,好像留下的是家具一樣。他們也應向天主負責。他們將為拒絕天主給他們的禮物付出巨大的代價。

像天主所愛的那樣去愛! 愛是完美的。愛是寬容的。愛會忽略許多過去的事情,特別是當它涉及到孩子的世俗和精神福利時。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