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拒絕送聖體

神父拒絕送聖體

1. 一個天主教神父能否拒絕給某人送聖體?

是的,他能。

2. 在什么情況下一個天主教神父能拒絕給某人送聖體?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拒絕

聖體聖事不能給予其他宗教的成員,和

聖體聖事不能給予那些自願繼續生活在大罪中的人

3. 天主教會在哪里教導聖體聖事不能給予其他宗教的成員?

在天主教法典 #844 §1-§5 找到:

844 – 1

天主教聖職人只能對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聖事;同樣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聖職人合法地領受聖事,但本條的 234 項,和 861 2 項的規定不在此限。

844 2

如有需要,或真實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錯誤和信仰無差別論的危險,天主教徒在實際或難以找到天主教聖職人的情形下,許可由非天主教的聖職人,領受懺悔,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但上述聖事須在該教會內有效。

844 3

尚未完全和天主教會共融的東方教會人士,如果自動請求,且亦有相稱的準備,天主教聖職人可合法地為之施行懺悔、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此項規定亦適用於其他教會的人士,但該教會對聖事的態度,須依聖座的判斷,一如上述東方教會人士的情況相同。

844 4

如遇死亡危險時,或依教區主教或主教團的判斷,認為有其他迫切要求,天主教聖職人,亦得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當其自動請求,且亦無法找到其所屬團體的聖職人時,為之施行上述的聖事,但須對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並有適當的準備。

844 5

有關上述 23 4 項的情形,教區主教或主教團,除非與有關非天主教會的至少地方主管商議後,切勿頒佈一般性法則。

4. 天主教會在哪里教導聖體聖事不能給予那些自願繼續生活在大罪中的人?

在天主教法典 #915 找到:

915 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不准其領聖體。

5. 這有聖經的支持嗎?”

是的,在哥林多前書的第一封信中,它陳述了:

為此,無論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所以人應省察自己,然後纔可以吃這餅,喝這杯。因為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格前1127-29

非天主教徒不合適接受基督的體和血,因為他們不相信天主教會的教義,也不相信在聖體聖事內主耶穌真正臨在。

天主教徒生活在大罪中,如常見的事實婚姻、同性戀、那些不去教堂,一年多時間也不接受聖事的人、等等。不合適接受基督的體和血,因為他們不在恩寵的狀態中。

6. 難道沒有人會因為拒絕給某人送聖體而引起公憤嗎?

作為一般情況,讓人懷疑的好處,神父不會拒絕送聖體。(這是不是說聖事施行許可。以不合適的方式領受基督體和血的人對天主負有責任。)隨從聖事的管理,神父有義務在天主前,作為天主教會的代表,私下與此人見面,鑒定此人靈魂的狀態,并解釋教會關於聖體聖事管理工作的教義。

要確定那人是不是處於恩寵狀態,他/她將被通知,除非他/她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真誠地懺悔和接受告解聖事,未來將被拒絕領受聖體聖事。

(譯)

聖體浸入聖爵

聖體浸入聖爵

彌撒中當受基督的體和血,教友聖體浸入寶血而代替從聖爵喝嗎?

只有神父送聖體者被允許將聖體浸入寶貴的血液,然后它必須放到領聖體者的舌頭上。當聖體浸在寶貴的血液中時再也能放在領聖體者的手中

送聖體者必須遵守同樣的程序。他不能把自己領的聖體寶貴的血液里。

(譯)

得到降福與領聖體

得到降福與領聖體

有人注意到,一些人在分送聖體時交叉自己的一雙手,這樣使神父或送聖體者給他們降福。教會對送聖體時從神父或送聖體者得到降福的規定是什麽?這是對嬰兒、還沒有初領聖體的孩子們、那些有大罪的人、沒有被天主教會承認的婚姻的人、和非天主教的人的祝福嗎?

降福是給在彌撒中那些沒有領聖體的人,在被認可的天主教禮儀中沒有出處。以降福代替領聖體的做法得到某些神父的普及。這種做法隨后傳到美國和海外各地,并影響了許多天主教教堂。

教會法

在領聖體期間降福個人的做法不僅不應該鼓勵,而且應該終止。(這包括按手的做法,按手有它自己的神聖的意義,在這里作為替代領聖體就不合適了。)教會法說,“所以沒有其他人,甚至不是一個神父,可以以自己的權力添加,刪除或改變禮儀。” 梵二,一般規范[為禮儀] A. 223)。

天主教教理 #1124

教會的信德先於信友的信德;信友是應邀來加入教會的。當教會舉行聖事慶典時,就是宣認受自宗徒的信仰。因此有一句古老的格言說:「祈禱律就是信仰律」(lex orandi, lex credendi)

;祈禱之律就是信仰之律,教會怎樣祈禱就怎樣相信。所以,禮儀是神聖的和活生生的聖傳之構成因素。

天主教教理 #1125

為此,任何聖事的儀式不可由施行人 (minister) 或團體按自己的喜好而改變或操縱;甚至教會的最高權力亦不得任意更改禮儀;只有在服從信仰並虔敬地尊重禮儀奧跡的情況中,始可作某些改變。

教會法(在redemptionis sacramentum重申)指出,禮儀是由教會指導而舉行。什么也不能加或減。教會對任何事情的沉默都不應被視為許可做這件事。

怎么辦?

如果有人在領聖體的隊伍中把自己的雙臂交叉表示他們想要的是降福而不是聖體,神父或送聖體者能說,“願耶穌在你心里。” 不應該有降福的手勢。希望這會減少那些期待降福代替領聖體的人的數量。

送聖體者的權力

在任何情況下送聖體者不應該彌撒中給人降福。他沒有那個權力。他的行為可能會使一些人相信他是神父。

平信徒,在神聖彌撒中,不能給人降福。這些降福,相反,是神父的能力。

為什么要降福兩次?

考慮到分送聖體后大約五分鐘在遣散時由神父降福全部信眾,無需任何人在領聖體時受到降福。這是非經批准的重復,和被天主教教會譴責的個人改變禮儀。

關於離婚者

那些離婚和再婚的人能得到降福嗎?Apostolic Exhortation Familiaris Consortio n. 84 禁止任何牧者,不管什么理由作為借口,甚至主教,為離婚再婚者進行任何形式的禮儀”。令人擔心的是,任何形式的降福取代領聖體,都會給人留下一種印象,即是對離婚和再婚者在某種意義上恢復天主教徒的身份。

同樣地,對於那些不能按照律法規范被接納的人來說,教會的紀律已經表明他們不應該接近聖體,也不應該得到降福。這包括非天主教徒和那些在被逐出教會的懲罰或停止教權的禁令下的天主教徒,以及其他頑固地堅持顯示有大罪的人)。

(譯)

事實婚姻生活與領受聖體聖事

事實婚姻生活與領受聖體聖事

如果一個人生活在事實婚姻關系,他/她能領受聖體聖事(聖體)?

! 生活在事實婚姻關系中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罪。因此,有大罪的人不應該領受聖體聖事直到這關系結束,而這罪通通過修和聖事得到赦免。

如果兩個伴侶在六十年代或七十年代怎麽樣?他們的罪肯定不能像一對年輕人那樣嚴重。有些人生活在事實婚姻中,他們還在領聖體。

那些生活在六十年代或七十年代的人不受天主教的豁免,在婚姻以外牽涉性關系,不應該領聖體,到結束他們的關系,通過修和聖事承認自己的罪。

在某個教區,有夫妻共同生活在事實婚姻中星期日彌撒時領聖體。神父知道這件事,從來沒有對他們說過任何話。

這樣的行為是可悲的。這對夫妻不僅造成丑聞,讓那些公開生活在大罪中的人繼續領受聖體聖事而對此閉上眼睛的神父也是丑事。

在蒙特利爾有一個送聖體者生活在事實婚姻關系中已有十年。有人碰到她,說她不應該是送聖體者,因為她犯了大罪,但被告知不關他的事。據說神父很了解她的事實婚姻,從來沒有說過任何 否定的話。這樣的事例會引起更大的丑聞。信眾希望送聖體者是信仰堂區/教區的模范成員。允許送聖體者生活在大罪中而領聖體,這就發出信息,教友也可以生活在大罪中而領聖體。

神父在這樣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閉上眼睛是可恥的。這樣的神父應該被解除神職人員的職務。他不是靈修成長的工具;他是信仰的毀滅者!

(譯)

聖體聖事與離婚的受害者

聖體聖事與離婚的受害者

我妻子開始了民事法庭批准的離婚程序。我對此表示反對,但法官判決她勝訴。現在我離婚了,我可以領聖體嗎?

作為一個離婚的受害者,如果你保持獨身,你有權利領聖體。如果你主動涉及與與其他人的關系,這被認為是通奸,那你不能領聖體。

主動提出離婚,斷絕婚配聖事的配偶,這樣的人不能領聖體。同樣適用於如果該人在婚姻之內或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系,因為這種人是通奸者。

天主教教理 #2384

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假使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了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如果婚姻無效了,如果在有恩寵的狀態,當事人被允許領聖體。這意味着不生活在事實婚姻或婚外性行為中。

雖然這是公認的,在某些情況下,離婚是為了來保護孩子們免受進一步身體或性虐待唯一的辦法,如果這個人沒有得到判決無效,這不是特許領聖體。同樣適用於當離婚是因為民法需要,一方因着迷賭博引起家庭破產。

天主教教理 #2383: “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

是合法的。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對夫妻分居兩地的情況下,他們是受害者離婚,領聖體問題由主教定奪。

天主教法典 #1692

1 領過聖洗的配偶之分離,除特定地區另有合法規定外,得以教區主教之裁定,或以審判官依下列條款所作判決處理之。

2 於教會判決不發生國法效力之地區,或預見國法判決不違反神律時,配偶居留地教區主教,斟酌特別情形,得准許向國家法院起訴。

3 如案件同時亦涉及婚姻純國法效力,審判官遵守 2 項之規定,應設法從開始即移送國家法院。

(譯)

主持彌撒證書

主持彌撒證書

主持彌撒證書什么意思?

主持彌撒證書是一位主教給一位神父的一種神職身份證,使他可以獲得許可,在另一個教區主持彌撒,并為此承擔證明他免受按照教規的指責。特倫特會議奠定了 “沒有神父作為陌生人不帶自己被祝聖的推荐信,被任何主教允許主持神聖的彌撒”。沒有簽字并正式蓋章的此證書,一般不允許從另一教區來的神父主持彌撒。顯然,密封是更重要的文,因為它是防止偽造的更安全的保證。主持彌撒證書應該由一位神父希望主持彌撒的地方的教區當局正式認定。他有主持彌撒證書的適當形式,或在自己教區肯定被認知好的身份直到有足夠的時間來遵守這個規則,可以允許主持彌撒。一個有適當憑據的神父不能有理由地阻止他主持彌撒,盡管他將被期望遵守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

[資料來源:天主教百科全書,第3卷。紐約:羅伯特阿普爾頓公司,1908221日。]

Celebret來自拉丁語,意思是 “讓他主持。”

(譯)

初領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

初領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

天主教會教導當孩子們在初領聖體時應該作第一次告解聖事。應該是在初領聖體之前還是之后?

本堂神父有責任讓孩子接受告解聖事先於初領聖體。否認孩子在初領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的濫用必須停止。見下列文件:

天主教法典# 914:若望保祿二世 (1983)

父母與代替父母職位的人,以及堂區主任,皆有義務幫助已能運用理智的孩童作適當的準備,盡快在先行告解後領受天主神糧。至於未能運用理智,或被視為未有足夠準備的孩童,堂區主任有責阻止其赴聖宴。”

天主教教理# 1457:若望保祿二世 (1994)

根據教會規定,「凡到達懂事年齡的信友,皆有責任至少一年一次,誠實地告明經省察出來的、自己的重罪」。誰省察到自己犯了死罪,卻沒有先透過懺悔聖事而獲得寬赦,即使懷有很深的痛悔,也不可以領聖體,除非他有充分的理由要領此聖事,但又無法找到聽告解者。兒童在初領聖體之前,也應先領受懺悔聖事。”

教宗

神聖教會對聖事的紀律

1973524日關於接受告解聖事先於初領聖體的聲明:AAS 651973410

教宗聖庇護十世,他根據對拉脫朗第四次大公會議教會法典21法規 191688日通過Decree Quam singulari規定AAS 2 [ 1910 ] 577-583),孩子們一旦達到接受告解聖事和聖體聖事的年齡。在整個教會中實行這一法規,這個規誡為基督徒的生活和精神的完善帶來了許多好的結果,并應繼續這樣做。

根據通用天主教<教理問答>目錄的“附錄”,1971411日 為神職人員的會議頒布,(AAS 64 [ 1972 ] 97-176),在這些話中證實了實踐兒童初領聖體前接受懺悔聖事:“權衡所有這些論點和牢記的一般和普通的實踐,沒有宗座的同意這本身不能貶損,教廷認為現在在教會內大規模地實踐保留初領聖體前接受懺悔聖事是恰當的(5號)。

同一文檔考慮新的實踐引進了一些地區,初領聖體接被允許在接受懺悔聖事之前。該文件只允許暫時延續這些實驗,如果他們先與教廷溝通,她將很樂意聽他們,如果他們與教廷的看法一致。”(同上)。

會議對聖事的准備和神職人員徹底考慮這件事,並考慮主教會議看法的因素。因此,隨着教宗保祿六世批准,兩個會議由目前的文件宣布必須結束這些實驗,現在已經三年了,恰逢1972-73學年結束,令Decree Quam singulari 必須在任何地方遵守。[強調補充]

(譯)

第十誡

第十誡

第十誡是:“你不可貪圖鄰人的財物。”

第十誡禁止什么?禁止羨慕他人的好運,并渴望占有屬於別人的東西。

嫉妒是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這是七罪宗之一。(天主教教理 #2553

感性的慾望使我們希求我們所沒有的愜意的事物。比如,當飢餓時,想吃東西;當寒冷時,想取暖。這些慾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天主教教理 #2535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天主教教理 #2536

第十誡禁止其他事情嗎?是。

它禁止商人渴望某種供應短缺,這樣他們的銷售價格就會上漲。

它禁止希望某人成為窮人,以便他的財產可以以非常低的價格被購買,因為窮人需要錢。

它禁止醫生希望疾病傳播。

它禁止律師們渴望許多重大的案件與訴訟。(天主教教理 #2537

雖然第九誡和第十誡似乎重復了第六誡和第七誡,但它們指的是思想而不是行動。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