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婚姻的適當地點

天主教婚姻的適當地點

我正在計划我們的婚姻。我想知道天主教會是否允許其成員在戶外結婚?

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典》第1118條規定:
1 項-兩位天主教人結婚,或一位天主教人與一位領洗之非天主教人結婚,皆應在堂區教堂內舉行婚禮,如獲教區教長或堂區主任的允許,婚禮也得在其他教堂或聖堂舉行。
2 項 – 教區教長也能許可在其他合適地點舉行婚禮。
3 項 – 天主教人與未領洗者的婚禮,得在聖堂或其他合適地點舉行。

現在來解釋上述內容

雖然主教可以批准舉行戶外婚禮,但很少有人這樣做。

耶穌承諾,每當他的朋友以他的名義聚會時,他都會在場。教會是 “天主之家”,耶穌的追隨者聚集在這里施行聖事,所有這些都是他們生活中的重要事件。

考慮到一對新婚夫婦正在建立一個新的家庭,這對夫婦在天主的聖殿中結婚是合理的。

婚姻聖事通常在彌撒中進行,被稱為婚前彌撒。彌撒的慶祝活動不能在戶外進行。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要和一個非天主教徒結婚,天主教徒一方可以向當地主教申請,在對方的敬拜場所舉行婚禮。

婚禮不能安排在聖周四、受難日或聖周六。

婚禮通常在新娘家庭的教區教堂舉行。

(譯)

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

關於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天主教會的教導是什么?

根據《教會法典》第1102條
1 項 – 結婚時,以未來之事為條件者,結婚無效。
2 項 – 以過去或現在之事為條件而結婚者,以條件相關之事項存在與否,而斷定婚姻的效力。
3 項 – 2 項所提的條件,未經教區教長書面認可,擅自附加,則為非法。

為了使婚配聖事有效,它需要雙方的完全承諾。當附加條件時,婚姻是無效的。一個條件的例子是:”如果你同意在我們分開時把你的一半財產給我,我就嫁給你”。在這里,我們看到金錢比婚配聖事更重要,而且在婚姻發生之前,一方已經在談論分離。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簽訂婚前協議。在寡婦和鰥夫結婚的情況下,雙方都有第一次婚姻的孩子,為了確定哪些資產與配偶雙方的孩子的繼承權有關,婚前協議是合法的。這保證了第一次婚姻期間積累的財產,一半屬於已故配偶,應傳給第一次婚姻的子女。

(譯)

保祿特權

保祿特權

什么是保祿特權,它與婚配聖事有什么關系?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保祿特權與婚姻無效不同,因為它是為了基督徒伴侶的信仰而解除有效的實際婚姻,而婚姻無效則是宣布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要適用保祿特權,婚姻雙方在結婚時都必須未受洗禮。

然后,其中一方必須皈依天主教信仰,而未受洗的配偶則因皈依而離開婚姻。

雖然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保留自然婚姻[格前7:12-14, 16],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婚姻關系。聖保祿在第15節告訴我們,如果不信教的配偶拒絕與天主教配偶生活在一起,可以允許不信教的人退出婚姻,讓天主教伴侶不受約束,自由地再婚。因此,當教會在一方成為基督徒后解除自然婚姻,并有正當理由,如非天主教徒拒絕與天主教伴侶和平相處時,可適用保祿特權。

有關保祿特權的更多細節,請聯系天主教神父。

(譯)

在天主教教堂結婚

在天主教教堂結婚

天主教徒是否可以在教會以外的地方結婚?有這么多好地方可以結婚。神父是否可以在花園、露營地、旅游景點、農田、船上或其他美麗的地方主持婚禮?

根據《教會法典》第1118條第1款的規定。”兩位天主教人結婚,或一位天主教人與一位領洗之非天主教人結婚,皆應在堂區教堂內舉行婚禮,如獲教區教長或堂區主任的允許,婚禮也得在其他教堂或聖堂舉行。”

根據《教會法典》第1118第2條規定,” 教區教長也能許可在其他合適地點舉行婚禮。”當雙方都是天主教徒時,沒有任何邏輯上的理由說明主教為什么要允許在教區教堂外舉行婚禮。關於戶外地點或景點的說法是個人的偏好。這些地方對於天主教會所定義的婚姻聖事的實施是不恰當的。此外,它反對天主教徒在天主教堂結婚的傳統。

天主教徒在天主教堂結婚,在那里,耶穌的真實存在被發現在最神聖的會幕中。沒有比在天主之家、在耶穌的存在下結婚更好的地方了!

(譯)

老年人結婚的時候對生育持開放態度

老年人結婚的時候對生育持開放態度

老年人結婚時,婚姻是否有效?當然,由於他們的年齡,他們不可能開放生育。

要回答你的問題,你有必要了解 “開放生育 “的含義。

“對生育持開放態度 “意味着相信并接受奇跡發生的可能性。它是指相信并接受天主可以選擇給一個老年人一個孩子。這種遙遠的可能性是天主教會要求老年人相信的。如果天主給他們一個孩子,教會要求他們張開雙臂接受這個孩子,盡管這不太可能。在天主面前,一切皆有可能。

一旦老年人有了這種對生育的開放態度,他們就可以享受有效的聖事婚姻。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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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徒在游輪上的婚姻

天主教徒在游輪上的婚姻

我和我的未婚夫想在游輪上結婚,就像電影里那樣。我們如何去組織?

2010年2月9日,海洋使徒會的區域負責人在梵蒂岡舉行了一次會議。在這次會議上,它批准了一份文件,以澄清在游輪上服務的神父的作用。

在其規定中,該文件規定神父不應該在郵輪上舉行天主教婚禮。但他們應該為新婚夫婦或慶祝結婚紀念日的夫婦提供祝福。文件還指出,神父應提供每日和周日的彌撒,并在需要時提供普世的祈禱服務。

指南說,神父應隨時提供牧靈關懷和咨詢,不僅對乘客,而且對船員、酒店工作人員,甚至對船上的藝人。教士也被鼓勵在郵輪上參加員工和雇員會議,以更好地了解船上工作人員的問題和關切。

新准則要求游輪公司為神父提供私人客艙和所有標准膳食。還要求他們提供做彌撒所需的一切,包括祭衣和聖爵,并為神父在船上的所有公開活動做宣傳。

應該指出的是,天主教的婚姻是一件聖事,應該在教堂里舉行,而要結婚的兩個天主教徒中至少有一個是作為教區居民的注冊成員。這是一個吸引信仰團體的精神事件。

由於這一聖事帶來的終生承諾,新人應參加婚姻准備課程,為這一來自天主的恩寵做好准備。

天主教婚姻應該在當地教區舉行,還有其他好處。我們可以隨時提供文件,證明雙方都接受了洗禮、堅信禮,參加了婚姻准備課程,并且是教會的積極成員,地位良好。

(譯)

婚姻得不到婚配聖事

婚姻得不到婚配聖事

我聽說在天主教會中,有些情況下婚姻可能不是聖事。這怎么可能呢?

雖然這種情況很少,但確實發生過這樣的情況:一個有良好聲譽的天主教徒可以在天主教堂內,以天主教的儀式,按照教會法典結婚,但他/她卻沒有得到天主教的婚配聖事。

教會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 一方在天主教會受洗,或皈依天主教,並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而另一方為未領洗者,此二人的結婚無效。”

換句話說,一個天主教徒和一個未受洗的人(這不是一個基督徒)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它不能成為神聖的婚姻。

這樣的婚姻只有在主教的允許下才能在教會中進行,而主教需要對前面提到的教規給予豁免。

將來,如果未受洗的人決定皈依天主教,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受洗,婚姻就成為聖事。在這種情況下,就不需要再舉行新的天主教儀式。

(譯)

混合婚姻

混合婚姻

我最近听说,天主教会反对混合婚姻。然而自梵蒂冈二世以来,这种婚姻层出不穷,在梵蒂冈二世之前是不允许这种婚姻的。你能告诉我,天主教会对混合婚姻的立场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教会法典》规定:

教会法典第1124條:無主管當局的明示許可,下列已領洗的雙方不得結婚: 一方在天主教領洗或領洗後皈依天主教,且未以正式行為背棄天主教者,另一方加入與天主教不完全共融的教會或教會團體而領洗者。

简单地说,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是不允许的。

但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主教可以批准混合婚姻的发生:

教会法典第1125条:”如有正當合理的原因,教區教長得給予上述人士結婚許可;但非具備下列各條件,不應允准:
1° 天主教一方應聲明,確已準備避免失落信仰的危險,同時誠懇 許諾,將盡力使所生子女接受天主教洗禮及教育;
2° 天主教一方應將所作的許諾,適時通知對方,使其真正知道天 主教一方的許諾與責任;
3° 應告知雙方,有關婚姻的基本目的及特點,並且任何一方都不 得排除此項目的和特點。

看来,自梵蒂冈二次会议以来,主教们批准了数以百万计的混合婚姻。由于这个原因,他与一个来自新教的受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婚。这就难怪离婚率如此之高了!非天主教的宗教并不反对离婚和多次再婚。

(譯)

有孩子的意圖為有效婚姻

有孩子的意圖為有效婚姻

如果配偶一方在結婚時不打算生孩子,婚姻是否真的無效?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要使婚姻有效,夫妻雙方必須對生孩子的可能性持開放態度。

對生孩子持開放態度意味夫妻雙方不會故意計划不生孩子,要么拒絕另一方有權獲得的性交,要么釆取其他行動來避免懷孕。

(譯)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婚姻聖事的不可分割性”是什么意思?

起初,我打算將我的 “問答 “限制在 “不可分離”一詞上。然后在回顧了它的含義及其與婚配聖事的聯系后,我得出結論,”不可分離”和 “婚姻 “這兩個詞是不能分開的。因此,我向你提供以下答案。

庇護十一世在1930年12月31日的通諭 “Casti Connubii “中,我引用了 “Casti Connubii”。首先,讓我們把這一點作為一個不可改變和不可侵犯的基礎;婚姻不是由人建立或恢復的,而是由天主建立的;不是由人建立的,而是由自然的創造者——天主建立的;由同一自然的恢復者通過法律來強化、確認和提升;因此,這些法律不能受制於人的任何決定,甚至不能受制於夫妻雙方的任何相反的協議。這是聖經的教理(Gn 1,27 f.; Gn 2,22 f.; Mt 19,3 ff.; Ep 5,23 ff.);這是教會持續一致的傳統;這是特倫特神聖會議的莊嚴定義,它宣布并確認[見24;見n.969 ff.]婚姻的永久和不可分割的聯系,以及同一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來自於作為其作者的天主。”

用丹青格的話說,我引用:”婚姻的永久性,既不能因結婚雙方撤回同意而解除,也不能因民政當局而解除。基督徒的婚姻是絕對不可分割的,正如特倫特大公會議所定義的那樣,譴責任何說:”教會錯誤了,當她按照福音和使徒的教導灌輸并繼續灌輸,婚姻關系不能因配偶一方通奸而解除,雙方,即使是沒有給出通奸理由的無辜者,也不能在另一配偶在世時締結新的婚姻; 男人在解除通奸的妻子后再娶另一個妻子,以及妻子在解除通奸的丈夫后再娶另一個丈夫,都是犯了通奸罪”(丹青格1807)。

簡單地說,婚姻聖事是由神聖的法律制定的,沒有人能改變這一點,神父、主教、甚至教宗都不能。如果一個已經結婚的人,在第一個伴侶還活着的時候決定與第二個人結婚,那么這個人就是在犯通奸罪。而在過着通奸生活的時候,這個人無論如何也不能領受懺悔聖事或聖體聖事。

一場好的告解有五個要素是有效的。它們是

a. 懺悔者必須檢查自己的良心。

b. 懺悔者必須有悔改之心。他必須為自己的罪孽感到抱歉。

c. 他必須下定決心,不再通過罪惡的行為冒犯天主。

d. 他必須向神父懺悔他的罪過。

e. 他必須做出補償。這意味他必須完成懺悔聖事期間從赦免他的神父那里得到的赦免。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