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寵及恩賜
在聖三內所賜予的聖寵及恩賜,是由父藉子,在聖神內所賜予的。正如聖寵由父藉子而賜予人,同樣,恩賜除非在聖神內,也不能通傳於我們。我們分享了聖神的恩賜,也就擁有父的慈愛,子的恩寵,以及聖神的相通。
——聖亞大納修
聖寵及恩賜
在聖三內所賜予的聖寵及恩賜,是由父藉子,在聖神內所賜予的。正如聖寵由父藉子而賜予人,同樣,恩賜除非在聖神內,也不能通傳於我們。我們分享了聖神的恩賜,也就擁有父的慈愛,子的恩寵,以及聖神的相通。
——聖亞大納修
天主教法典的目的
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典,雖然缺乏現代法律制度所必需的約束力,但它是一個充分發展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切必要的要素:法院、律師、法官、充分闡明的法律規范和法律解釋原則。
在第十三世紀,羅馬天主教會開始收集和整理一千年的教會法規, 普世和地方議會的積累,輔以教宗教令集成等組成。屆時,積累成了一個非常復雜和困難的闡釋系統和交叉引用。
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的主教們要求教宗庇護十世下令開始工作,減少這些不同的文件到一個單一的法典。該法典是在1917年5月27日頒布的教會法典,它於1918年5月19日生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3年11月27日頒布了修訂版。這就是周所眾知的 “1983年教會法典” 。
(譯)
信仰
我們有沒有信仰從來不是問題,永遠的問題是,“我們相信什麽和相信誰”。
——佚名者
聖詠
歷史教訓人,法律告誡人,先知話預告將來,懲戒刑罰人,倫理勸導人;在聖詠集中乃集其大成,也是一劑精神健康的良藥。任何人閱讀聖詠集,都會獲得特別的藥方,以治癒他因偏情所受的創傷。
——聖安博主教聖詠釋義
聖職人員的歸屬
“聖職人員歸屬” 是什麽意思?
在羅馬天主教會,“聖職人員歸屬” 指的是神職人員(神父)的情況,他被安置在一個特定的主教或其他宗教長上、如教會修會的長上管轄。
一個類似的詞是經常使用的是“傳教士調換”。它指的是一個神職人員被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移到另一個。
歸屬的目的是確保沒有聖職人員,無論執事或神父,是“自由的” ,沒有一個明確的教會長上對他負責。
關於聖職人員的歸屬,教會法典說:
第二章
聖職人員的招收或歸屬
265 條 –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266 條 –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267 條 –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268 條 –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269 條 –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區:
1°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270 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271 條 –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釐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272 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福音中的福音
若3:16-18
天主如此深愛世人,甚至把自己的獨生子賜給了他們,使相信祂的人,不致喪亡,反而得到永生。因為天主派遣子來到世上,不是為定世人的罪,而是要世人因祂而得救。凡相信祂的,不被判罪;不信的人,已被定罪了,因為他沒有信天主獨生子的名字。
反省
這段福音,被稱為「福音中的福音」。身為基督徒,我們把獲得救恩的信心建立在什麼基礎上呢?是我們自己的善功、優點和奮鬥嗎?還是天主無條件的大愛呢?我們的祈禱、善功、努力等等的動機,是為白白領受的救恩向天主感恩圖報嗎?還是希望以此作代價,來「賺取」救恩呢?福音的這幾句話,顯然是要我們因「信」而得救,而非其它。一旦我們有這樣的信德,還怕自己的生命不被天主降福和改變嗎?
——樂仁出版社
一個天主
教會所宣講的,是一個天主;祂是超越萬有、透過萬有、而在萬有內的唯一天主。所謂「超越萬有」,因為他是父,是萬有的原始;所謂「透過萬有」,意即聖父藉聖言,創造萬有;所謂「在萬有內」,那就是父在聖神內,創造萬有。
——聖亞大納修
聖三
天主聖父是我的信托,
天主聖子是我的庇護,
天主聖神是我的保護。
哦 天主聖三,光榮歸於禰。
——第六世紀拜占庭時辰祈禱書
怎樣才是好的受托人?
好的受托人……
感恩地接受天主的恩典
我們承認天主是生命之源、賜給自由者、萬物之始。我們慶幸這些恩典,熱切以它們對天主和他人展示我們的愛。
負責地使用天主的恩典
作為受托人,我們把自己看作天主所有恩典的守護者。我們小心地操作我們的時間、才能、和珍愛,用我們的恩典愛慕和服侍天主與近人。
與他人分享天主的恩典
作為受托人,我們在正義和愛方面與他人分享天主的恩典。我們每個人從天主接受不同的恩典——我們所有的人必須為他人的好處分享自己的恩典。
全面回報天主的恩典
作為受托人,我們隨着主的增強回報天主的恩典。我們出於感激和喜悅之情慷慨地獻出我們的恩典。
(譯)
傳福音
教宗方濟各曾在不同場合這樣說,傳福音不是要拉人入教,而是靠具體的善言善行來吸引別人歸向基督。這正如今天耶穌所教導我們的,基督徒應該像有鹹味的鹽和給人光明的燈一樣,使接觸到的人都感到溫馨、和諧、愉悅,從而懷著嚮往之情,更進一步地瞭解和認識基督的福音。因此,努力在日常生活中活出福音的精神,實在是立己立人的首要任務。我們為此謙卑地祈求天主的恩寵助佑!
(摘自辋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