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

障礙

神聖的律法對於障礙的含義是什么?

教會在其教規中表示,婚姻聖事有12個障礙;這些障礙通常被稱為Diriment障礙。Diriment這個字來自拉丁文的dirimens,意思是分開。因此,Diriment障礙是指使夫妻分離的障礙(或者更確切地說,它導致他們無法結合)。在這些障礙中,有三個是基於神聖的法律。它們來自於天主;如果這些障礙存在,它們是不可免除的,即使是教宗。另外三個被認為是 “保留”;這意味着它們只能由教宗(羅馬教廷)免除。其余六種可由主教本人的教會權力機搆免除。

教會有三大不可免除的障礙,即:陽痿、先前婚姻和血緣關系。這些障礙都來自於神聖的法律(即,天主說的)。

– 陽痿。陽痿是指無法通過自然手段完成婚姻行為。它使婚姻永遠無法完成,因此不能締結或同意任何婚姻。這與不育症不能混為一談,后者根本不是一種障礙。一個不育的男人仍然可以完成婚姻行為,因此可以完成婚姻。

– 以前的婚姻。如果你已經結過婚,而且那段婚姻沒有被教會宣布為無效,即通常所說的 “廢止”,那么你就不能自由結婚。這種婚姻關系,如果被認為是有效的,并且不能被宣布為無效,就會阻止任何新的婚姻發生。

– 血緣關系。在直系親屬中(父親-女兒、祖父-孫女、母親-兒子、祖母-孫子),絕不允許結婚。也有非直系的關系;對這些關系也有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說,”四等親 “以下(包括四等親)的人是不允許結婚的(或者用普通英語說:你不能和你的大表哥或血緣關系更近的人結婚。就這些非直系血緣關系而言,教會是這樣划分的:第二級血緣關系是指兄弟/姐妹;第三級是指叔叔/侄子和姑姑/侄子;第四級是指表兄弟。超過這一點,就允許結婚。

[來源:Church of Holy Cross, http://holycrossdover.org]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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