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的含義

障礙的含義

障礙是指在天主教會中試圖實施的障礙。

有許多障礙會使婚配聖事無效。它們是:

– 年齡。一般來說,如果男方未滿16歲或女方未滿14歲,那么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請注意,這個年齡在一些國家是不同的。例如:在加拿大和新西蘭,雙方的最低年齡是18歲。這一障礙不適用於非天主教徒。然而,如果一個天主教徒與一個非天主教徒結婚,那么最低年齡適用於雙方。

– 缺乏完成婚禮的身體能力。雙方都必須具備完成陰道性交的身體能力,即男性將 “真正的精液 “射入女性的陰道。如果存在永久的陽痿,婚姻就會失效。

– 以前的婚姻。要在天主教會結婚,雙方必須沒有在天主教會、其他教會或國家的前次婚姻。如果有任何一方以前結過婚,在天主教會結婚前,他們的婚姻必須被宣布無效。

– 崇拜的差異。天主教徒與未受洗者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除非這一障礙被當地主教免除。

– 神聖的命令。如果一個人接受了聖秩,他就不能結婚,除非由教廷(梵蒂岡)免除。

– 貞潔的永久誓約。如果一個人公開發過永久的貞潔誓言,他/她就不能結婚。

– 綁架。如果其中一方,通常是女性,是為了締結婚姻而被綁架的,那么婚姻是無效的。

– 犯罪。一方或雙方為締結婚姻而殺害配偶。

– 血緣關系。雙方在血緣上有密切關系。

– 親屬關系。雙方因婚姻關系而有禁止的程度。

– 公正性。雙方因臭名昭著的姘居而有 “關系”。

– 收養。雙方因收養而有關系。

– 精神上的關系。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教父教母。這一點在拉丁禮節中不再適用,但在東方天主教會中仍然適用。

還有一些使婚姻無效的因素,如 “缺乏形式”、”脅迫”、”心理上不成熟或精神上無能力締結聖婚”、”拒絕生育”、”排除忠誠”。

還有一些阻礙授予聖職的因素,這類因素被稱為 “不規范行為”。它們是:

– 患有精神疾病。妨礙履行祭司的職責。

– 身體無力履行教會的儀式。

– 叛教、異端或分裂。

– 企圖結婚。

– 參與墮胎或謀殺。

– 企圖自殺、自殘或殘害他人。

– 試圖實施適合於神職或主教職位的行為。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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