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誡

第四誡

什么是第四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四條誡命是:”孝敬你的父母”。

這條誡命所規定的是什么?就是命令我們要愛護和尊重父母,在一切無罪的事情上順從他們。

“我兒,你應聽你父親的教訓,不要拒絕你母親的指教” [箴言1:8]

“你們作子女的,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是附有恩許的第一條誡命。” [厄弗所書6:1-2]

“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 [羅馬書13:1]

還被命令尊重和服從每一個合法的權威,包括宗教和民事權威。
注:天主教的這一教理,即我們在良心上有義務遵守國家的公正法律,是對天主教徒不能成為好公民這一指控的最好回答。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天主教教理第2199條)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天主教教理第2212條)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 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天主教教理第2217條)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 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 3:14‐15,18)。” (天主教教理第2218條)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天主教教理第2254條)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致力於社會的建設。”(天主教教理第2255條)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宗 5:29)。”(天主教教理第2256條)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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