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誡

第五誡

什么是第五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五條誡命是:”你不可殺人”。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 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 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 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258條)

這條誡命禁止什么?

禁止不公正地奪取人的生命。禁止奪取未出生孩子的生命。禁止仇恨、憤怒、嫉妒、爭吵、過度飲酒,因為這些都可能導致殺戮,或可能傷害自己和他人。

“凡惱恨自己弟兄的,便是殺人的;你們也知道:凡殺人的,便沒有永遠的生命存在他內。”[若一3:15]
“耶穌重提十誡,但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祂所宣講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瑪 5:20)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瑪 5:21‐22)。”(天主教教理第2054條)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天主教教理第2271條)

“生命萎縮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殘障的人應該得到支持,盡可能度正常的生活。(天主教教理第2276條) ”

“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天主教教理第2277條)”
“刻意的安樂死,不論是屬何種形式或何種動機,都構成兇殺,它嚴 重地違反人的尊嚴,並對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天主教教理第2324條)

什么時候允許剝奪他人的生命?

如果合法的權力機搆命令對墳墓中的罪行進行懲罰。盡管統計數字已經證明,死刑的應用并不能對犯罪起到威懾作用。在一場正義的戰爭中。一場 “正義的戰爭 “通常被認為是保衛自己的國家不受入侵。入侵另一個國家很少被認為是 “正義的戰爭”。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或者為了拯救受到不公正攻擊的另一個人的生命而進行自衛。

“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 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 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 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第2281條)

注:許多”生前遺囑”被歸類為自殺。禁止天主教徒寫”生前預囑”,授權醫學界因某人的暫時或永久的醫療狀況而剝奪其基本需求,如氧氣、藥物、食物和水,從而結束其生命。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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