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廢除婚姻程序的修改

對廢除婚姻程序的修改

我的理解是,如果某人被宣布無效婚姻,他/她可以再婚。根據馬爾谷福音10:11,聖經禁止離婚后結婚,只要配偶還活着,這怎么可能呢?

首先,應該說無效婚姻和離婚是不一樣的。宣告婚姻無效并不意味解除有效的婚姻。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在結婚時,缺乏一個條件,使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用天主教會的話說,由於在舉行儀式時存在一些障礙,所以沒有發生真正的婚姻。

障礙的例子有:

– 虛假陳述或欺詐(例如,隱瞞有關生育能力或願望的真相,或隱瞞有關先前的婚姻、吸毒、重罪判決、性偏好或已達到同意年齡的真相)。

– 拒絕或不能完成婚姻(不能或拒絕發生性關系)、

– 重婚,亂倫(與他人結婚,或近親結婚)、

– 脅迫(違背自己的意願被強迫或脅迫結婚,或受到嚴重的外部壓力,例如懷孕)、

– 精神上無能力(被認為無法理解婚姻的性質和期望)、

– 對婚姻的全部含義缺乏了解或理解,認為婚姻是忠貞和愛的終身承諾,優先考慮配偶和子女、

– 在心理上沒有能力履行上述的婚姻承諾、

– 非法的 “婚姻形式”(儀式沒有按照天主教教規法進行)、

– 一方/雙方受到毒品的影響,或對某種化學物質上癮、

– 被父母強迫的婚姻、

– 一個人因參與墮胎而被自動開除教籍,然后在天主教會中結婚,但教會沒有解除開除教籍的處罰。

更多信息見《天主教教理》第1625-1632條。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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