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赦免

一般赦免

我住在一個偏遠的社區。我們只有在神父來做彌撒時才能見到他,不一定是每個星期天。懺悔聖事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在做彌撒前的一般赦免。天主教會的教導是否已改變到我們不再需要告解,而由一般的赦免所取代?

要回答這個問題,最好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2002年4月7日的 “慈悲為懷”的信開始,該信旨在澄清與一般赦罪有關的條件。

“因此,在諮詢了教義部、禮儀部和聖事部以及宗座立法文本委員會後,並聽取了負責羅馬教廷各院的可敬的樞機主教的意見。并重申《天主教教理》中總結的天主教懺悔與和解聖事的教義,意識到我的牧民責任,并充分認識到這一聖事的必要性及其持久的效力,我頒布以下法令。

1.教區應提醒所有負責懺悔聖事的傳教士,教會的普遍法則,在這方面應用天主教教理,已規定:

a)”個人和完整的懺悔和赦免是意識到嚴重罪行的教友與天主和教會和解的唯一普通手段;只有身體或道德上的不可能才可免於這種懺悔,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和解。

b) 因此,”所有因照顧靈魂的事工而被要求的人,都有義務確保受托的信眾在合理要求時,能聽到他們的告解,并在為他們方便而規定的日期和時間,給他們機會進行個別告解。

此外,所有有能力主持懺悔聖事的司鐸,只要教友提出合理的要求,都應表現出全心全意的意願。如果不願意歡迎受傷的羊,甚至不願意走到他們身邊,把他們帶回羊圈,那就說明那些通過司鐸任命而必須反映出好牧人形象的人缺乏牧民的感覺,這是一個可悲的跡象。

3.既然「教友有義務按種類和數目,承認他們在洗禮后所犯的一切嚴重罪行,而這些罪行是他們經過仔細檢查后意識到的,而且還沒有被教會的鑰匙權力直接赦免,也沒有在個人懺悔中得到承認」,任何把懺悔限制在對罪行的一般指控或只對一兩件被認為是比較重要的罪行的做法都應受到譴責。事實上,鑒於所有教友都被召為聖徒,建議他們也承認輕罪。

4.根據上述規范并在其框架內,按照《天主教法典》第961條的設想,在沒有事先懺悔的情況下,一次性赦免一些懺悔者。《法典》第961條規定,應正確理解和執行。這種赦免實際上是 “特殊性質的”,不能以一般方式傳授,除非:
第961 條
1 項 – 不先行個別的告明,不可以集體的方式同時寬赦眾 多的懺悔者,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1° 死亡的危險逼近,亦無足夠的時間,讓一位元或數字司鐸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
2° 如有嚴重的需要,即懺悔者人數眾多,而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聽每個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 過失,而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時;但在大慶日或朝聖時,眾多懺悔者聚集,而聽告解司鐸無法在場,此種情形不得視為有足夠的需要。
2 項 – 對是否有 1 項 2 款所指的必要條件,則由教區主教斷定,他在審查主教團其他成員所協議的標準後,可以決定那些個案附合需要。

“關於嚴重必要的情況,作了如下澄清。

a)它指的是客觀上的特殊情況,如在傳教區或孤立的信徒社區可能發生的情況,神父一年只能訪問一次或很少的次數,或在戰爭或天氣條件或類似因素允許時。

b) 教規中規定的確定嚴重必要性的兩個條件是不可分割的。因此,這絕不僅僅是個人能否因神父短缺而’以適當的方式’和’在適當的時間內’聽取懺悔的問題;這必須與以下事實結合起來:否則懺悔者將被迫’長期’被剝奪聖寵,而不是因為他們自己的過錯。因此,必須考慮到懺悔者和教區的整體情況,即教區的牧靈組織和信徒獲得懺悔聖事的可能性。

c) 第一個條件,即不可能’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時間’聽取懺悔’,僅指有效和值得舉行的聖事要素所需的合理時間。這里不是一個關於更長時間的牧民談話的問題,這可以留待更有利的情況下進行。聽取懺悔的合理和適當的時間將取決於懺悔者或懺悔者的實際可能性,以及懺悔者本身的情況。

d) 第二個條件需要審慎的判斷,以評估懺悔者被剝奪聖寵的時間有多長,才會出現《法典》所述的真正不可能。假設沒有迫在眉睫的死亡危險,法典中所述的真正不可能。如果這種判斷扭曲了身體或道德上不可能的意義,就不是審慎的,例如,如果認為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意味在這種剝奪狀態下保持’很長時間’,就會是這樣。

e) 不能接受設計或允許設計一些明顯的嚴重必要性的情況,這些情況是由於沒有執行上述規范而沒有以普通的方式進行聖事,更不是由於懺悔者傾向於一般的赦免,似乎這是一種正常的選擇,相當於儀式中規定的兩種普通形式。

f)在盛大的節日或朝聖時,或因旅游的原因,或因當今人們的流動性增加而聚集了大量的懺悔者,這本身并不搆成充分的必要性。

5. 判斷是否存在《法典》所要求的條件。對於是否存在第961條第1、2款所要求的條件,不是由告解者決定,而是由「由教區主教斷定,他在審查主教團其他成員所協議的標準後,可以決定那些個案附合需要」。這些牧區標準必須體現在各自地區的情況下,追求完全忠於教會普遍紀律中的基本標準,這些標準本身是基於懺悔聖事本身作為神聖制度的要求。

考慮到上述代表天主教法典的文本,實施一般赦免的理由并不符合嚴重情況的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應進行一般赦免的管理。相反,神父應安排提前一小時到達,或在另一天的指定時間訪問,屆時教友們將被允許接受懺悔聖事,以確保他們在接受聖體聖事時處於恩寵狀態。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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