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靈魂上留下印記的聖事
聽說某些聖事在靈魂上留下了印記。是什么聖事?
聖洗、堅振和聖秩聖事在接受的人的靈魂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記。(“不可磨滅”=指不能移除的標記。)
(譯)
在靈魂上留下印記的聖事
聽說某些聖事在靈魂上留下了印記。是什么聖事?
聖洗、堅振和聖秩聖事在接受的人的靈魂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記。(“不可磨滅”=指不能移除的標記。)
(譯)
聖事恩寵
聖事恩寵是一種恩寵,如果一個人以正確的方式接受聖事,他就會得到以幫助他實現聖事特定目的恩寵。
換句話說,聖事的恩寵是我們從對聖事的有效而富有成果的接受中得到的恩寵。我們從聖洗、懺悔中得到聖潔的恩寵,并在需要的時候從終傅聖事得到恩寵。當我們在恩寵狀態中接受任何聖事時,我們靈魂中的聖潔的恩寵就會增加。我們從所有的聖事中得到真正的恩寵,無論是在接受的時候,還是在我們需要神聖的幫助的時候。通過神聖的恩寵,聖事的品格在聖洗、堅振和神品中被不可磨滅地銘刻在人類的靈魂上。每次聖事都會根據其在靈魂的超自然生命中的特殊目的而賦予一種獨特的聖事恩寵。
(譯)
聖事的神印
聖事的神印是什麽?
聖事的神印是不可磨滅的精神標記,由七件聖事中的三件,即聖洗、堅振和聖秩(神品)印出。
“聖洗、堅振和聖秩三件聖事,除了賦予聖事恩寵外,還賦予聖事的神印或「印號」,信友藉此分受基督的司祭職,並按照不同的身分與任務,成為教會的一分子。這令人肖似基督和教會的印號,由聖神所實現,是永不會磨滅的;這印號時常存留在信友內,成為他們領受恩寵的積極準備;它又是天主照顧的許諾和保証,且是欽崇天主和服務教會的召叫。為此,這三件聖事是不可重複領受的。”(天主教教理第1121條)
(譯)
什么是聖儀?
聖儀是天主教會通過她的代禱,從天主那里得到屬靈和世俗恩惠的聖物或行為。
聖儀得到天主的恩寵有兩種不同的方式。首先,它通過教會的祈禱來做到這一點,這些祈禱是為那些用聖儀的人提供的。第二,它通過他們所激勵的奉獻精神來實現。
(譯)
天主教的聖事,權利或義務
當涉及到教會的聖事時,這是一種信徒永遠不能被剝奪的權利嗎?此外,信徒是否有義務接受聖事?在接受聖事的義務和信徒被拒絕領受聖事之間的分界線是什么?
關於天主教會的聖禮事問題,這不是權利或義務的問題。天主教徒為了在建立基督奧體方面進行合作,必須受到這兩方面的約束,接受教會的聖事,作為在天主面前的權利和義務,在教會的團契中作為對教會的義務,并作為個人的義務來繼承應許的天主王國。
教會教規中有一整節關於這個問題:
“所有基督徒的義務和權利(教會法典第208-223條)”
第208條 – 所有基督信徒,因皆重生於基督,享有地位及行為的真正平等,眾人各按其固有的身分及職務,共同建立基督的奧體。
第209條 – 1 項 – 基督信徒皆有義務,以自己的行動方式,常與教會保持共融。 2 項 – 對普世教會或其依法規定隸屬的地方教會,應勤勉盡職。
第210條 – 基督信徒,應按個人的身分,度聖化的生活,並應提供力量促成教會的發展並使其不斷聖化。
第211條 – 基督信徒有義務及權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盡快傳給普世各時代的人。
第212條 – 1 項 – 基督信徒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應以信徒的服從追隨代表基督的牧人,有關他們以信仰導師身份所宣佈的,並以教會領導人身份,所規定的一切。 2 項 – 基督信徒有權將自己的需要,尤其精神上的需要以及期望,向教會牧人表達。3 項 – 信徒根據自己的學識、能力及聲望,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將其有關教會利益的見解表達給教會的牧人,並在顧全信仰和善良風俗的完整,對牧人的尊敬,以及大眾的利益和個人地位的前提下,有權將之告知其他信徒。
第213條 – 基督信徒有權利由教會的牧人,領受教會精神財富的幫助,尤其是天主的聖言和聖事。
第214條 – 基督信徒有權遵照教會合法牧人所審定的禮儀規定,奉行對天主的敬禮,並遵循本有的神修生活形式,惟須與教會道理相符合。
第215條 – 基督信徒得自由地創立並管理善會,以促進愛德及虔誠為目的,以推行信徒在世的使命,並得為共同達此目的而集會。
第216條 – 基督信徒,既分享教會的使命,有權利自動自發,依照個人的身分和條件,去發展或支援使徒工作;但任何工作計劃,非經教會主管當局的同意,不得擅用教會名義。
第217條 – 基督信徒既因聖洗而蒙召,以度符合福音訓導的生活,就有權利接受天主教教育,學習培養人格使之成熟,同時並認識救贖的奧跡而度此生活。
第218條 – 從事研究聖學的人,享有合理的自由去探究,並將其所擅長者謹慎發表己見,但對教會之訓導須保持應有的順從。
第219條 – 基督信徒有選擇生活中的身份,不受任何強迫。
第220條 – 不准任何人非法損害他人既得的良好名譽,亦不得侵犯個人維護自己 的隱私權。
第221條 – 1 項 – 基督信徒得依法爭取,並按法律規定向教會主管法庭,維護其在教會內享有的權利。 2 項 – 基督信徒在被主管當局傳喚應訊時,有權遵照法律之規定, 接受公平審訊。 3 項 – 基督信徒除非依法律之規定,有權不受教會刑法之處罰。
第222條 – 1 項 – 基督信徒有義務支援教會的需要,以使教會具備對敬禮天主、傳教和慈善事業,以及職員的合理的生活費用。 2 項 – 信徒亦有義務推動社會公義,並應記取主的誡命,由個人的收入救濟窮人。
第223條 – 1 項 – 基督信徒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無論是個人或在善會內,應注重教會的公益,別人的權益及自己對他人的職責。 2 項 – 教會當局有權針對公益,節制基督徒應有權利之行使。
結論:以上所述,應當指出的是,所有信徒根據教會法典都有許多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權利可以被剝奪。例如,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宣揚異端邪說,他可以被拒絕領聖事。他/她為墮胎提供便利,他們繼承自啟絕罰,因此,他們將被剝奪領聖事的權利,直到他們糾正這種情況為止。那些生活在common-law 關系中的人,他們可以被剝奪領聖體,直到他們分開,過着純潔的生活。就像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一樣,規則也有例外。
亞當和夏娃有權在地堂獲得永生。他們也有義務不吃某棵樹上的果實。當他們違背天主的命令時,他們失去了權利。只有當你在天主面前保持恩寵的狀態時,權利才是好的。
(譯)
活著者的聖事
在天主教會的七件聖事中,五件是活著者的聖事。它們被這樣歸類,因為它們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聖化恩寵給予已經在靈性上活着的靈魂更多的恩寵。
聖洗和懺悔被稱為“死去者的聖事”,因為它們通過聖潔化的恩寵,即所謂的“第一恩寵”。給那些因原罪或本罪在靈魂上死去的人生命。另外五種是“活著者的聖事”,因為接受它們至少在通常情況下是以接受者處於恩寵的狀態為前提的,他們給予“第二恩典”,即增加聖化恩寵。
活著者的聖事是堅振、聖體、婚配和聖秩。它們要求恩寵得到富有成效地接受。
對終傅聖事通常被認為是活著者的聖事,因為它應該在恩寵的狀態下接受,但在某些情況下,它是對死者的聖事。
(譯)
死去者的兩件聖事
天主教會的七個聖事中有兩件稱為死者的聖事。能解釋一下嗎?
的,的確,天主教會的兩件聖事被稱為死去者的聖事。
聖洗和懺悔被稱為死去者的聖事,因為它們的主要目的是將神聖恩寵的超自然生命給予那些因罪惡而死的靈魂。
另外五件聖事,堅振,聖體,終傅,聖秩和婚配被稱為活著的聖禮,因為他們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聖事的恩寵給予那些在靈性上活着的靈魂更多的恩寵。
(譯)
聖經和婚配聖事
聖經是否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婚配是聖事?
是,的確是。“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這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厄5:31-32)。根據1968年6月6日熱羅姆聖經評注,厄5:31,創2:24被引用。因為這些話都在聖經里,希伯萊語的注釋使我們明白,聖神證明了婚姻關系的神聖。婚姻的希伯萊語朮語是qiddüsïn (聖化或聖潔)。這是個很大的奧秘:保祿宗徒的詞奧秘是“天主長期隱藏的秘密”。正如這里所理解的,這意味創世紀中的詩句有一個隱藏的意義,直到現在才被理解。這指的是關於基督和教會:創世記的經文,它表達了婚姻的神聖性質,它預示着基督和他的配偶,教會的結合。
以下是聖經中提到的一些關於婚配聖事的章節:
瑪19:10-1,
厄5:31-2。
(譯)
聖經和聖秩(神品)聖事
聖經是否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聖秩是聖事?
是,的確是。在新約中,我們找到“叫他們立在宗徒面前;宗徒們祈禱以後,就給他們覆了手。” 在他們被任命為神父的時候,給他們覆了手。(宗6:3-6,13:2-3)我們也找到了對主教的參考(弟前3:1)和執事(弟前3-8-9)。
舊約(大祭司、肋未人)的祭司身份是通過耶穌基督建立祂的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的預兆。
以下是聖經中提及聖秩聖事的地方:
宗 6:3-6, 13:2-3,
弟前3:1,弟前3:8-9,弟前 4:14,弟前 4:16,弟前 5:17-19 ,弟前 5:22。
(譯)
聖經和終傅聖事
聖經是否提供了任何證據,證明終傅是聖事?
是,的確是。雅各伯書上說:“你們中間有患病的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並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得蒙赦免。”(雅5:14-15)
以下是“聖經”中提到的終傅聖事。
雅 5:14-15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