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神父
當提及兩種神父時,就涉及教區神父和非教區神父。 他們的區別在於,他們被召應服從的長上和他們所發的願。
教區神父屬教區主教管轄。他對主教許服從和貞潔的願。他不發神貧願,這意味他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或參與經營企業,除了他被召服務的傳教的才能。通常這種神父一生中只在他們的教區內傳教。
非教區神父屬於一個宗教團體,如方濟各會士,耶穌會士,多米我會士,至聖救主會士等等…… 。他們發服從,貞潔和神貧的願。 他們沒有屬於自己的任何東西。 他們使用的所以東西屬於宗教團體。 如果他們收到執行工作的收益,支票轉到提供他們所有日常所需的修會。 他們對自己的長上承擔責任,長上對‘省會長’承擔責任(區域長上)。
這些神父被他們的省會長委派到一座教堂或教區。 省會長與他教區內教區主教密切配合工作。 這些主教可以請他來管理一座教堂或教區,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開拓傳教任務。 他可以接受或拒絕該請求。 如果他接受他們,他通過几年的約定派出他的神父。 几年后完成任務,這些神父被轉移到別處。 這些神父一生中可以在很多堂區,教區,省/州和國家傳教。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