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擔任公職

神父擔任公職

天主教會對神父擔任公職有何教導?他們可以這樣做嗎?他們可以成為執政黨的成員嗎?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神職人員不得擔任公職,只要這意味分享民事權力的行使。

關於這個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教會法典第285條
1 項-聖職人員應依特別法規定,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務。
2 項 – 雖非不雅,但不合聖職身份者,聖職人員皆應避免之。
3 項 – 聖職人員不得參與執行民權的公職。
4 項 – 無本人教區或修會教長的許可,不得參與屬於在俗人士之財務管理或有關償還債務的世俗職務;即使對其本人之財物,如未與本教長商議,禁止作擔保;同樣不得簽署期票,即無確定理由而有償付 欠款義務者。

教會法典第287條 2 項 – 聖職人員不得主動地參加政黨或工人協會,但經教會主管當局審定,為保障教會權利或促進公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這一立場保證了任何神父都不屬於提倡或實施墮胎、同性戀收養、同性婚姻等政策或任何其他反對天主教會教理的做法的政府黨派。

教會法典第288條規定,執事不受上述教規的約束:

終身執事,不受法典 284、285 條 3、4 項及 286、287 條 2 項的限制,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譯)

祝聖有效的三個條件

祝聖有效的三個條件

我的朋友是一位天主教徒,他正在考慮參加一個自稱是天主教徒的團體的彌撒,該團體已證明具有使徒繼承權,但與梵蒂岡不一致。我的理解是,神父的宗教命令是無效的,因此,彌撒也是無效的。您能澄清這一點嗎?

首先,請允許我解釋一下,要使祝聖有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是:

1. 必須有宗徒傳承。這就是說,按立神父時按手在他頭上,必須追溯到直接從耶穌那里獲得神父權柄的使徒。

2. 按立神父必須正確進行。這意味主教說了所有必要的話,使聖職如耶穌所設立的那樣有效。

3. 神父與羅馬完全共融。

如果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神父就被有效祝聖,他的聖秩是合法的(licit)。他與教會的關系良好,可以按照教會的教義主持聖事。

如果不符合第2項條件,神父就不能被有效祝聖,他主持的聖事也就無效。

如果不符合條件 1 或 3,該神父雖被有效祝聖,但他的聖秩是非法的。由於他不具有天主教會的良好聲譽,因此不能按照天主教會的教義主持聖事。

這種情況可以比作亞當和夏娃。雖然他們仍然是天主的兒女,但卻是有罪的,他們失去了每天與天主見面和交談的能力。他們失去了一些特權。同樣,不願向梵蒂岡屈服的神父,雖然他的聖職仍然有效,但他被逐出了教會,他不再有能力(授權)代表教會在天主面前代表天主教徒。

應該指出的是,大多數脫離天主教會的持不同政見的神父都是因為異端邪說,他們不同意天主教會的教義。一旦脫離,他們就會按照自己的喜好改變禮儀,使禮儀和聖事失效,從而造成分裂。

聖托馬斯說:”異端、分裂者和被逐出教會者被教會判決禁止舉行成聖體禮。因此,無論誰望他們的彌撒,或從他們那里接受聖事,都是犯罪”。
教友不得以任何方式積極協助或參加非天主教徒的宗教儀式。未與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的人不能自稱為天主教徒。他們是非天主教徒,即使他們另有聲明。

積極參加非天主教崇拜 “只是對天主教信仰的否定,是對非正統崇拜形式的承認”。

在不與梵蒂岡完全共融的教會敬拜天主,你就是在虛假地敬拜天主,因為你 “將錯誤和欺騙與對真神的敬拜混為一談。

因此,你涉嫌異端。”凡違背教理的規定,參加非天主教禮拜者,即使該禮拜是異端與我們共同舉行的,也涉嫌異端。”違反教理的規定,在聖事中合作溝通者,涉嫌異端。

總之,與天主教會關系不佳的神父的聖事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但他主持聖事是非法的,參與主持聖事的人有可能失去自己的靈魂。天主教會譴責分裂基督身體者的行為。

(譯)

神父的假期時間

神父的假期時間

天主教會對神父的假期時間有什么規定嗎?我們堂區的神父似乎總是有事離開,無論是假期、閉關、打高爾夫球、釣魚旅行、朝聖等等……。這就像神父只做半年的工作一樣。

天主教會有一部《天主教法典》,規定了神父可以休假的時間。它規定

天主教法典 第533條: “2 項 – 除有重大理由阻止外,堂區主任,為度假,每年可離開堂區至多一個月,這一個月能是連續的或間斷的;堂區主任每年一次行退省的日子, 則不計算在假期內;不過,堂區主任離開堂區超過一個星期時,應通知教區教長。 ”

如上所述,神父必須提前通知主教他的缺席,以便主教任命一位臨時神父照顧堂區。

除了每年一個月的假期外,神父還有義務參加靈修,以定期充實自己的靈修生活。

天主教法典第 276 條第 2 款。4 “同樣,必須按特別法之規定,做退省。”

一般來說,神父每年休假一個月,在此期間由另一位神父接替。因此,這并不會使堂區失去牧靈關懷。至於靜修,通常是每季度一次,為期几天。

與所有平信徒一樣,神父也有權在一周內至少休息一天。當一個堂區有多名神父時,有時神父們每周可以休息兩天。這兩天可以用來打高爾夫、釣魚、去附近的城市朝聖等等,不一而足。事實上,神父在休息時間做什么,只與他自己有關。他有權享有自己的隱私。這一點必須得到尊重!

在《教會法典》第283條的 2 項 -“聖職人員依普通法及特殊法規定,每年應享有應得的及足夠的假期。”。

“普遍法”是指梵蒂岡頒布的《教會法典》。“特殊法”指主教授權的地方法。

如果一位神父似乎請了很多假,比上述情況合理得多,那么就應該提請主教注意此事,因為主教有權查明發生了什么事。

(譯)

“你是永遠的司祭”

“你是永遠的司祭”

“你是永遠的神父”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因為有的神父被解除教籍后又結婚了,所以他們不可能永遠是神父。

教規法典第 290 條規定: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 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

簡單地說,神父的聖職從未失效。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可能無法再擔任神父。

天主教教理第 1582 條規定:”就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一樣,聖秩聖事這種對基督職務的分享,也是 一次而永久授予的。聖秩聖事正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也給予一個永不磨滅的神印。為此,聖秩聖事不可重複授予,亦不可暫時授予。
天主教教理第 1583 條:一位有效領過聖秩的人,因重大理由,可被解除他與聖秩有關連的義務和職分,或被禁止執行職務,但嚴格地說,他並不是重回平信徒的身分,因為聖秩的神印是永久的。自授當日起,他所領受的聖召和使命就永遠銘刻在他身上。

解除按立義務和職務的司鐸不能再:

– 作為神父行事;
– 在其教區或修會傳教;
– 主持彌撒
– 主持聖事
– 被稱為”神父”
– 穿着神職人員服裝
– 在經濟上得到教會的支持。

對公眾來說,他似乎是一個普通的平信徒,有一份工作,過着非神職的正常生活。關於失去神職的神父:

教規法典第 291 條: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 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教規法典第 292 條: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遂即喪失其權利,亦不受該身份其他義務之約束,但應遵守 291 條的規定;禁止行使聖秩神權,但 976 條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職務及任何代表權力皆被剝奪。
教規法典第 293 條: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非經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聖職行列。

雖然神父可以解除與其聖職有關的所有義務和職務,但如果有人臨終,他仍然可以為其主持臨終禮(包括告解),因為他永遠是神父。

教會法典第976條:任何一位司鐸,即使沒有聽告解行使權,得為任何處於死亡的危險者,有效且合法地赦免任何罪與懲罰,即使有另一位有行使權的司鐸在場亦然。

最后一點,離開神職的神父不能自動結婚。教會法典第 291 條規定:”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 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要解除獨身誓言,神父必須獲得教宗的許可。自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確定了拒絕此類請求的慣例后,此類申請就很少見了。

(譯)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的區別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的區別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有什么區別?什么情況下應該稱他們為神父、修士或隱修士?

首先,”天主教會的神父是領受了聖秩聖事的人,因此承擔了主持彌撒聖事、聆聽告解、赦免和其他聖事的職責,并”以基督的身份”履行其他牧民職責,有時也履行行政職責”。

[來源:http://aleteia.org/2015/12/07/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a-friar-a-monk-and-a-priest/]

三類神職人員的區別如下:神職人員可能與修道生活(修道院)、修會或教區有關。

隱修士

隱修士”一詞源於拉丁語 monachus,是隱士的意思,有 “孤獨 “之意。

與修道(隱居)生活有關的神父被稱為隱修士。

隱修士受神貧、貞潔和服從修道院院長(如果住在修道院)的誓言約束。

修士

與修會有聯系的神父被稱為修士。

“修士”一詞的意思是”兄弟”。修士住在”修會”中。

聖方濟各稱他的追隨者為”小兄弟”。

修士的使命是到民間傳教、祈禱、教育和照顧病人。

修士受神貧、貞潔和服從被稱為 “省長”的上司的誓言約束。

教區神父(也稱 “世俗”神父)

這種神父與教區有關,被稱為教區神父。

神父受貞潔和服從主教誓言的約束。他可以擁有財產、繼承資產或在傳教之外經營業務。

結論

有些修士或隱修士可能不是神父。他們被稱為修士。

修士和修女在天主教會的等級制度中處於最底層。修士和修女不是神職人員,但他們也不是平信徒。他們被稱為 “獻身修士”,這意味他們發下了神貧、貞潔和服從的神聖誓言。

在數百個不同的修會、團體和會眾中,每個團體的精神信仰都是以其會眾的創始人為基礎的。例如,德肋撒修女創立了慈善傳教士會,其成員發誓要為”窮人中最窮的人”服務。有些團體專門從事教學工作,有些則專門從事醫院工作。有的從事多項積極的傳教活動,有的則過着隱居的默禱生活。

(譯)

神父和長老

神父和長老

在閱讀《聖經》新約時,我發現許多關於長老的記載。[羅 9:12;弟茂德前書 5:1,5:5,5:17;宗徒大事錄14:23,15:23;]為什么天主教會不再有長老?

“神父”是”長老”的同義詞。英文”祭司 “一詞源於希臘文 “presbyter”,意思是 “長老”。“神父”一詞源於早期教會,指那些由使徒或其繼任者任命的、在天主教團體中擔任聖職的神父。他們的職責與今天的主教或神父大致相同。

(譯)

神父被解除神職的含義

神父被解除神職的含義

你能否向我說明神父被解除神職的含義?我在《教會法典》中找不到任何有關 “被解除神職”一詞的記載。

教會法典中沒有”褫奪”一詞。教規中對這種處罰的正確說法是”開除神職”。它也被稱為 “世俗化 “或”強制世俗化”。這些朮語的意思是禁止神父終生行使神職。

1338 §2. “不得褫奪聖秩權;惟得禁止行使此權或某些行為;不得褫奪學位。 ”

雖然終身不得行使神職,但應記住,司鐸是終身司鐸。這一點見於《教會法典》。

《教會法典》第290 條 –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喪失聖職身份”可適用於不悔改的神父,如果他們

– 秘密結婚、

– 公開或秘密同居、

– 拒絕在主教授權下返回教區、

– 參與分裂活動,如按立女祭司、

– 與 16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

– 等等。

教會法典第1395條
1 項 – 除 1394 條所指個案外,聖職人員姘居或保持其他外在 的違犯第六誡的罪而立有惡表者,處停職罰;已經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處其他刑罰,直至撤銷聖職身份為止。
2 項 – 聖職人員以強暴或威脅、或公開地、或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 年犯第六誡的罪者,處相當的罰;有必要時,並得撤銷聖職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可將神父開除教籍的簡短罪行清單中,這種情況并非經常發生。教會法典說 “應受到公正的懲罰”。在某些情況下,公正的懲罰需要讓神父離世,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不需要。這取決於神父是否悔改。當神父明顯失控,有意悔改但沒有付諸實施時,神父就會被解除教籍。

(譯)

神父每天舉行彌撒聖祭的義務

神父每天舉行彌撒聖祭的義務

天主教神父有義務每天做彌撒嗎?他們休息日不在堂區教堂做彌撒時,在哪里做彌撒?

答案可在《教會法典》中找到:

第904條:”司鐸應常牢記,救贖事業繼續不斷地在感恩祭的奧秘中實現著,因此應時常舉行聖祭,且誠懇奉勸每日舉祭,即使沒有信徒們在場亦然,因為這是基督和教會的行動,司鐸在這行動中執行其最主要的職務。 ”

建議司鐸每天舉行彌撒,但這不是強制性的。

如果你的堂區神父在休息日做彌撒,那是你必須向他提出的問題。答案可能因神父而異。神父可能在修道院、青少年拘留中心、醫院、監獄、學校、大學、軍事基地、其他堂區、機場、葬禮、婚禮等地主持彌撒。你看不到神父做彌撒,并不意味着他沒有做彌撒!

梵二會議后發生的許多變化從未得到梵蒂岡的批准。它們是由自由派小團體實施的,其做法像火線一樣傳遍了全世界。

(譯)

前梵蒂岡時代

前梵蒂岡時代

前梵蒂岡時代是什么意思?

首先要注意的是,梵蒂岡前時代指的是梵二會議,而不是梵一會議。

梵二大公會議始於1962年,正式結束於1965年。對於許多天主教徒來說,教會曆史就是由這一事件定義的,無論他們的政治或禮儀取向如何。

保守派/傳統派通常指的是梵二會議之前的時代,從基督時代到公元 1962 年。

自由派/現代派通常指公元 1965 年梵二會議結束后的一切。

之所以提到梵二以前的時代,主要原因之一是當時的教會無法與今天的教會相提并論。例如

– 傳統拉丁彌撒與根據國家語言所做的彌撒。

– 彌撒中神父面對祭壇/與神父面對會眾。

– 跪着用舌頭領聖體與站着用手領聖體。

– 修改聖體祈禱文。

– 禮儀日曆的縮寫。

– 對當代天主教禮儀音樂和藝朮品的修改。

– 重寫《教義》。

– 重寫《教會法典》。

– 不勝枚舉……
今天的教會與梵二會議之前的天主教會大相徑庭,可以說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教會。有些人聲稱天主教會已經抗議化,這是有正當理由的。

(譯)

耶穌在聖體龕中的真實存在

耶穌在聖體龕中的真實存在

當談到耶穌在聖體或聖體龕中的神聖臨在時,我們應該稱祂為 “真正的臨在”還是 “真實的臨在”?兩者有區別嗎?

天主教教理教導我們,應稱耶穌在聖事中的臨在為”真臨在”。

“基督臨現於感恩(聖體)聖事的餅酒形下,其方式是獨一無二的。祂提昇感恩(聖體)聖事,使之超越其他聖事,成為「靈性生活的圓滿,和所有聖事的終向」。「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連同祂的靈魂和天主性,即整個基督,真正地、真實地、且實體地」蘊藏於至聖的感恩(聖體)聖事之內。「我們稱這種臨在為真實的,這說法並非是排他性的,好似其他的臨在是不真實的;但這臨在是最卓越的,因為它是實體的臨在,而且既是天主、又是人的基督整個地藉此臨現」。[天主教教理第 1374 條﹞
說到耶穌的 “真正臨在”,是要反映出一些准確的東西,但它并不是全部真理的表達。例如,當神父主持聖事時,無論是聆聽你的告解,還是舉行彌撒,耶穌都是真正臨在的。耶穌確實存在於聖體中,但這一真理并不能解釋主是如何存在的。耶穌居住在處於恩寵狀態的人身上,這也是事實;耶穌存在於聖經中,這也是事實。但所有這些說法都不足以表達全部真理。

在聖體禮中,耶穌的臨在不僅是真的,而且是真實的。耶穌的丰盛在肉體上臨在,超越了祂在靈性和神性上的臨在。

因此,當提及聖體中的耶穌時,必須使用”真實臨在”一詞。重要的是,要表達耶穌在聖事中臨格方式的獨特真理。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