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曾经是難民嗎?

耶穌曾经是難民嗎?

Merriam -Webster將難民定義為 “一個逃到外國的人或因強權逃離危險或迫害的人。” 難民通常是因為一些即將發生的針對他們的暴力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國家的人。

根據這個寬泛的定義,耶穌和他的父母似乎有一段時間可能符合難民的條件。然而,字典中對難民的定義與其今天作為政治朮語的使用是有區別的。

在《新約》中,瑪竇福音2:13-15記載了以下內容。”上主的天使托夢顯於若瑟說:「起來,帶著嬰孩和他的母親逃往埃及去,住在那裡,直到我再通知你,因為黑落德即將尋找這嬰孩,要把他殺掉。」若瑟便起來,星夜帶了嬰孩和他的母親,退避到埃及去了。留在那裡,直到黑落德死去。就應驗了上主藉先知所說的話:「我從埃及召回了我的兒子。」”

耶穌并不是當今世界上任何意義上的 “難民” 。首先,耶穌的家人從未離開過羅馬帝國;他們只是從羅馬領土的一個地區逃到另一個羅馬領土。這就像一個人從美國的一個州合法地搬到另一個州,以離開第一個州的州長的管轄范圍一樣。另外,路加福音明確指出,若瑟和瑪利亞在遵守羅馬法律的前提下,不惜一切代價地進行人口普查(路加福音2:1-5)。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

耶穌和他的家人為了躲避希律王的殺意而搬到了埃及,但他們有一個計划,他們有物資和支持。他們的旅行完全是自費的,這要歸功於賢士們的禮物。他們在埃及的逗留時間很短。他們一家在那里一直待到希律王死后,才回家(瑪竇福音2:19-21)。鑒於這些細節,與現代的貧困難民沒有真正的可比性,他們請求允許進入一個新的國家,以避免一些災難。

耶穌是一個受迫害的窮人,這個想法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我們需要考慮如何對待那些流離失所和貧窮的人。然而,為了准確起見,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耶穌都不是人們所認為的 “難民”。

(譯)

聖經對非法移民是怎么說的?

聖經對非法移民是怎么說的?

我們全心全意地相信,基督徒被呼召對移民抱有同情和憐憫(出埃及記22:21;肋未記19:33-34;瑪竇福音25:35)。我們也相信,美國應該有一個憐憫和仁慈的移民政策。然而,這不是目前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關於非法移民——侵犯一個國家的邊界和違反其移民法是否錯誤。
羅馬書13:1-7非常清楚地表明,天主期望我們遵守政府的法律。唯一的例外是當政府的法律迫使我們違背天主的命令時(宗5:29)。非法移民是違反政府的法律。聖經中沒有任何內容與一個主權國家制定移民法的想法相矛盾。因此,非法進入其他國家是對天主的叛逆。非法移民是一種罪。

非法移民在今天的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絕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些人認為,移民法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甚至是歧視性的——因此,個人有理由非法移民。然而,《羅馬書》13:1-7并沒有因為法律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就允許違反法律。同樣,問題不在於法律的公平性。違反政府法律的唯一符合聖經的理由是,如果該法律違反了天主的聖言。當保祿寫《羅馬書》時,他正處於尼祿皇帝領導的羅馬帝國的統治之下。在那個統治下,有許多不公平、不公正和/或公然邪惡的法律。但是,保祿還是指示基督徒要順服政府。
美國的移民法是否不公平或不公正?有人認為是這樣,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世界上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有移民法,有的比美國的嚴格,有的不那么嚴格,都要對付非法移民。聖經中并沒有禁止一個國家完全開放邊界或完全封閉邊界。羅馬書13:1-7還賦予政府懲罰違法者的權力。無論是監禁、驅逐出境,還是更嚴厲的懲罰,都是政府有權決定的。

非法移民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美國的絕大多數非法移民是為了過上更好的生活、養家糊口和擺脫貧困而來。這些都是好的目標和動機。但是,為了達到 “好 “的目的而違反法律是不符合聖經的。照顧窮人、孤兒和寡婦是聖經命令我們要做的事情(迦2:10;雅1:27;2:2-15)。然而,聖經中我們要照顧不幸的人,并不意味着我們應該在這樣做的時候違反法律。因此,支持、幫助和/或鼓勵非法移民是違反天主的聖言的。那些尋求移民到另一個國家的人應該始終遵守那個國家的移民法。雖然這可能會造成延誤和挫折,但總比非法行動好。令人沮喪的法律仍然是法律。

聖經中解決非法移民的方法是什么?很簡單——不要做,要遵守法律。如果不順服不是聖經的選擇,那么對於不公正的移民法,可以做什么?公民完全有權利尋求改變移民法。如果你確信某項移民法是不公正的,就盡一切合法的力量去改變法律:祈禱、請願、投票、和平抗議等等。作為基督徒,我們應該第一個尋求改變任何不公正的法律。同時,我們也要順服天主安排在我們身上的權柄政府,以示我們對天主的順服。

“你們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或是服從帝王為最高的元首,或是服從帝王派遣來懲罰作惡者,獎賞行善者的總督,因為這原是天主的旨意:要你們行善,使那些愚蒙無知的人,閉口無言。你們要做自由的人,卻不可做以自由為掩飾邪惡的人,但該做天主的僕人。”(伯多祿前書2:13-16)。

(譯)

基督徒應該如何應對非法移民?

基督徒應該如何應對非法移民?

非法移民是世界上許多地方的一個不穩定的問題。雙方都有狂熱的激情和聲稱的聖經支持。絕大多數非法移民都是為自己和/或家人尋求安全和/或更大經濟機會的人。這就導致了一場斗爭。作為基督徒,我們應該優先考慮的是什么?是促進對法治的順服,還是對不幸者的同情關懷?
請閱讀關於非法移民和難民的文章。總而言之,根據羅馬書13:1-7和伯多祿前書2:13-14,我們確信,違反一個國家的移民法是一種罪。繁榮的國家是否應該有憐憫的移民法?當然應該。同時,《聖經》中沒有任何內容與一個國家制定和執行自己的移民政策相抵觸。既然移民法不違反天主的聖言,因此,擅用這些法律是錯誤的。無論感情上的呼吁和減輕處罰的情況如何,最初非法進入一個國家的行為都是罪。

同時,作為基督徒,我們必須把對非法入境行為的態度與對非法移民本身的態度分開。非法移民是按照天主的形象和樣式所造的人(創世記1:26),耶穌為他們而死(若望福音3:16;若望一書2:2)。基督徒的首要義務是在我們所有的思想、言語和行為中表達基督的樣式(羅馬書8:29)。對於那些尋求工作、躲避危險和迫害、或為自己和家人過上更好生活的非法移民,沒有仇恨的余地。基督徒必須對那些冒着生命危險試圖越過邊境的人表示同情。那些信奉基督之名的人決不容忍對非法移民的仇恨或暴力行為。

基督徒應該如何回應非法移民?就像我們回應其他任何人一樣——愛和同情。聖經中充滿了對窮人、窮苦人和受苦人的關懷的指示(出埃及記22:21;瑪竇福音25:31-45;伽2:10;雅1:27;2:15-16)。雖然我們永遠不應該做任何事情來促進、扶持或為非法移民開脫,但我們應該盡一切可能向非法移民本身展示基督的愛。

(譯)

基督徒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嗎?

基督徒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嗎?

是的。羅馬書13:1-7說:”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因為長官為行善的人,不是可怕的;為行惡的人,纔是可怕的。你願意不怕掌權的嗎?你行善罷!那就可由他得到稱讚,因為他是天主的僕役,是為相幫你行善;你若作惡,你就該害怕,因為他不是無故帶劍;他既是天主的僕役,就負責懲罰作惡的人;所以必須服從,不祇是為怕懲罰,而也是為了良心。為此,你們也該完糧,因為他們是天主的差役,是專為盡這義務的。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

這段經文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們要服從天主置於我們頭上的政府。天主創造政府是為了建立秩序,懲罰邪惡,促進正義(創世記9:6;哥林多前書14:33;羅馬書12:8)。我們在任何事情上都要順服政府——交稅、遵守規則和法律,并表示尊重。如果我們不這樣做,我們最終就是對天主不尊重,因為祂是將政府置於我們之上的那一位。當保祿宗徒給羅馬人寫信的時候,他正處於尼祿統治時期的羅馬政府之下,尼祿可能是所有羅馬皇帝中最邪惡的一個。保羅仍然承認羅馬政府對他的統治。我們怎么能不這么做呢?

下一個問題是:”有沒有一個時候,我們應該故意不遵守國家的法律?”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在宗徒大事錄5:27-29中找到,”他們把宗徒領來之後,叫他們站在公議會中,大司祭便審問他們,說:「我們曾嚴厲命令你們,不可用這名字施教。你們看,你們卻把你們的道理傳遍了耶路撒冷,你們是有意把這人的血,引到我們身上來啊!」伯多祿和宗徒們回答說:「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 由此可見,只要國法不與天主的律法相抵觸,我們就必須服從國法。只要國家的律法與天主的命令相抵觸,我們就要違背國家的律法,順從天主的律法。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要接受政府對我們的權威。伯多祿和若望沒有抗議被鞭打,反而為他們因順服天主而受苦而歡喜,就證明了這一點(徒5:40-42)。

(譯)

《聖經》對暴亂是怎么說的?

《聖經》對暴亂是怎么說的?

暴動是指人群的暴力、喧鬧擾亂和平。騷亂是指一群人以暴力、喧鬧的方式擾亂和平。騷亂通常會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受傷。我們看到世界各地的騷亂越來越多,從種族到宗教,各種原因都會引發騷亂。有時,當某件事情引發大多數與會者的強烈情緒時,和平的集會可能會變成暴亂。騷亂的人往往相信自己是對的,因為他們集體熱情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但他們是對的嗎?聖經有沒有說過關於暴動的事情?
聖經中提到過几次暴動,沒有一次是好的。保祿曾多次成為暴亂者的受害者(哥林多后書6:5;宗徒大事錄17:5;19:23-41)。在每次暴動中,嫉妒和欺騙都是暴動的核心。是煽動者充滿仇恨的議程激起了平民的怒火,他們中的許多人甚至不清楚利害關系。大多數厄弗所的暴動者 “大多數都不知道為了甚麼而聚會”。這一事實充分說明了暴民的心態(宗19:32)。

聖經中最臭名昭著的暴動發生在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受審期間。比拉多沒有發現祂的過錯(路加福音23:4;若望福音19:4)。然而,司祭長和宗教領袖決心要殺耶穌,所以他們煽動人群(瑪竇福音27:20;馬爾谷福音15:11)。在這里,我們對大多數暴亂的性質有了一個線索。群眾中的許多人曾見過耶穌的神跡,在他們的會堂里聽過祂的教導,甚至可能被祂醫治過。然而,在慷慨激昂的領袖的影響下,他們很快就背叛了祂。同樣的人,在几天前還高喊 “賀三納!賀三納!”。(馬爾谷福音11:9-10),現在卻喊着 “釘祂在十字架上!” (馬爾谷福音15:13-14)

大多數騷亂都是從一個煽動者開始的,一個有目的的人。騷亂可能看起來是自發的一致憤怒的爆發,但仔細調查通常會發現有人在幕后煽動人群的激情。那些期望從騷亂中獲益的人可能會利用煽動性的言論、夸張的細節以及少數同事的配合,使騷亂看起來是自發的。換句話說,今天那些煽動暴動的人使用的策略與耶穌時代的經師和法利賽人使用的策略是一樣的。

陷於一時狂熱的人們并沒有意識到他們正在被利用。他們被人操縱,以為自己是在通過掠奪和肆意破壞他人的財產來表達正義的觀點。社會壓力是一種強大的動力,當我們身邊的每個人都被激怒,高喊着意見和口號,要求 “改變 “的時候,很容易被卷入人群。有意思的是,有多少要求把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的人,后來激情冷卻后又后悔了。在路加福音23:47節中,我們可以窺見他們可能的心態變化。一個曾幫助耶穌被釘十字架的百夫長突然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說:”這人,實在是一個義人 !”

騷亂是一種無法無天的行為,《聖經》譴責這種行為(若一3:4)。即使暴動者是為了推進一個正義的事業,他們也是以一種罪惡的方式去做的。正如厄弗所城的書記官提醒他城中的暴動者:”有甚麼案件反對某人,有訴訟期,又有總督在,他們儘可彼此對告。但你們若還要求甚麼餘外的事,可以在法定的集會裡解決。”(宗徒大事錄19:38-39)。無法無天,就是把自己當作法律的例外,或者把自己的行為當作沒有法律。無法無天的人認為規則不適用於他們,他們就成了自己的法律。這就是暴亂中發生的事情。即使是正常守法的人也會被憤怒和自以為是的情緒所激怒,并決定他們的事業值得違反法律、道德和倫理法。他們可能會破壞財產,阻礙交通,傷害無辜的旁觀者,并占用執法人員的時間,而他們本可以把時間花在更有價值的事情上。騷亂者把自己和他們的領袖置於法律之上,這就是罪(羅馬書13:1-2)。憤怒,特別是當憤怒的動機是報復或由自我追求的暴徒傳播時,從來都不是一個值得信賴的指導(雅各伯書1:20)。那些允許自己被憤怒控制的人可能會成為不虔誠的暴亂的愚蠢參與者。

(譯)

為什么女人在聖經中扮演如此小的角色?

為什么女人在聖經中扮演如此小的角色?

不可否認的是,聖經中提到的女性相對較少,很少有女性有可能被認為是“主要”角色。 其原因主要是文化方面的。然而,聖經中有几個女人扮演着巨大的角色,她們得到的榮譽一直延續到今天。

在聖經所涵蓋的曆史時期,大多數社會都是父權制的,這意味着除了極少數的女王統治之外,男人擁有排他性的權力。這些權力動態擴展到生活的每一部分,包括宗教、政府和家庭。由於聖經主要記錄曆史事件,如以色列民族的崛起,以及先知、司祭和國王等領導人的行為,所提到的絕大多數人都是男人。

許多聖經學者指出,在聖經中記載的婦女人數是不尋常的,因為聖經是由男性主導的社會編寫的。從《舊約》中的漢娜、廬德、厄斯德拉和黛博拉,到《新約》中的瑪利亞、伊麗莎白和普里西拉,婦女的故事都被納入其中,這似乎表明天主比整個社會更重視婦女。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復活陳述。耶穌的門徒,都是男性,在恐懼中躲藏,而婦女去墳墓,發現它是空的,遇到了復活的主,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福音傳道者(瑪竇福音28)。

在世界曆史的大部分時間里,女性扮演的角色比男性小,這一現實在聖經中得到了准確的反映。 大多數國王和其他領導人都是男性。 婦女習慣於被置於次要地位。這就是為什么井邊的女人對耶穌和她說話感到震驚的部分原因:“那撒瑪黎雅婦人就回答說:「你既是個猶太人,怎麼向我一個撒瑪黎雅婦人要水喝呢?」原來,猶太人和撒瑪黎雅人不相往來。”(若4:9)。不僅僅是她是撒瑪黎雅人,而是她是撒瑪黎雅人的女人,讓她認為耶穌會忽視她。 但她錯了,耶穌來尋找和拯救所有失去的人,包括女人。在基督內,男女絕對平等(伽3:28)。

(譯)

既然女性傳教者可以和男性一樣好,那意味着她們被召喚去傳教嗎?

既然女性傳教者可以和男性一樣好,那意味着她們被召喚去傳教嗎?

由於過去的時代,婦女在每個領域都被視為二等公民,許多人認為聖經對婦女在教會中的作用的限制是這種性別歧視心態的一部分。另一些人認為,由於文化消除了大多數性別差異,教會也應該這樣做。另一些人指出,一個女人可能和一個在公開演講和對聖經洞察力的男人一樣有天賦,或者比他更有天賦,所以她應該能夠像男人一樣傳教。這是一個分裂的問題,我們需要看看聖經說了什么。

聖經包含了天主在祂有秩序的世界中性別角色的指導方針。這些角色是不同的,而不是或多或少的。紅色和綠色是不同的顏色。一個不大於另一個,但它們被用於不同的目的。它們相互補充,使我們的世界充滿了燦爛的色彩。如果一切都是紅色的,或者一切都是綠色的,我們就不會欣賞兩者的美麗。因此,它有性別互補。當男人和女人在天主指定的任務中一起工作時,天主的王國就會繁榮。

女人被召喚到許多服務領域,她們從聖神得到恩寵,就像男人一樣。他們應該完成那些召喚,像男人一樣使用那些恩寵。有教導恩寵的婦女應該使用這種恩寵,但在聖經的指導方針之內。這些指引可以在弟茂德前書2:12中找到。重點是明確的:天主在教會中指定男性領袖,婦女擔任輔助角色。這并不一定意味男人不能或不應該向女人學習。神父或長老的職位是留給男性的角色——他們也必須符合某些資格(見弟鐸1:5-9)。

一個在教導或傳福音方面有天賦的女人在教會中有許多使用她的天賦的途徑,只要她沒有篡奪天主賦予男人的精神權威。在大多數教堂,婦女教其他婦女和兒童。一個女人可能是一個優秀的溝通者和一個很棒的傳教士,但她的技巧并不否定聖經的模式,不管她的天賦如何。 聖經至少意味婦女不應成為教會內教理的定義者。聖經的權威解釋者——靈性課程的制定者——是男人。

宗徒大事錄18:24-26講述了一個名叫普黎史拉和阿桂拉的夫妻教導阿波羅的故事。阿波羅接受了這一教導,學會了福音信息的充實,成為了一個更有活力的傳道者。普黎史拉是現代“女傳教士”的原型嗎”?不,這篇文章很明顯,阿波羅得到的指示是非正式的、私人的,是由普里西拉和她的丈夫進行的:“普黎史拉和阿桂拉聽了他的講論,就把他接來,給他更詳實地講解了天主的道理。 ”(第26節)。普黎史拉幫助阿波羅分享福音。保祿后來稱普黎史拉和她的丈夫為“同事”(羅馬書16:3)。

一些有天賦溝通的婦女覺得被召喚去講道,在許多情況下,她們可以在講壇上比男人做得更好。但重要的是,她們以聖經的方式處理這個問題,并自願將自己限制在天主指定的那些渠道上。在教會中起牧靈的角色,決定教會的精神方向,以及在教會中對人行使權力的其他方式超越男人,都超出了天主的計划。

(譯)

在教會里,婦女可以擔任執事嗎?

在教會里,婦女可以擔任執事嗎?

聖經并不完全清楚女人能否擔任執事。關於執事是“值得尊重的男人”的說法(弟前3:8)和“只有一個妻子的丈夫”的資格(弟前3:12)似乎取消了婦女擔任執事的資格。

然而,有些人解釋弟前3:11是指女執事,因為希臘翻譯的“妻子”一詞也可以翻譯為“婦女”。根據這一解釋,保祿不是指執事的妻子,而是指擔任執事的婦女。同樣,在第8節中使用這個詞可能意味除了長老和執事之外還有第三組領導人。同樣支持這一解釋的是,保祿在概述長老資格時沒有對長老的妻子提出要求。為什么他要列出執事妻子的資格,而不是長老妻子的資格?長老們在教會中的地位高,保祿卻不對他們的妻子提要求。

反對將“執事的妻子”解釋為“女執事”的事實是,保祿在第8-10節和第12-13節中給予執事資格,在兩者之間給予執事資格是不尋常的。羅馬書16:1提到福依貝,保祿在弟前3:12中使用了同樣的詞。然而,目前還不清楚保祿是說福依貝是執事,還是說她是仆人。 在早期的教堂里,女仆照顧生病的信徒、窮人、陌生人和監獄里的人。他們教導婦女和兒童(弟鐸2:3-5)。福依貝可能沒有官方指定的“執事”身份,但保祿認為她有足夠的責任委托她把書信送到羅馬的教會(羅馬書16:1-2)。很明顯,他看到她并不像她那樣低人一等,也不像她那樣有能力,而是她是基督奥體中值得信賴和珍視的一員。

聖經沒有給予婦女擔任執事的想法太多的支持,但它也不一定取消她們的資格。有些教會設立了執事職務,但大多數教會將其與執事職務區分開來。如果教會確實確立了女執事的地位,教會的領導應該確保女執事服從保祿在其他段落(如弟前2:11-12)中對婦女的事奉的限制,就像所有的領導都要服從教會的權威結搆,最終服從我們的最高權威基督耶穌。

(譯)

婦女在事奉中可以擔任什么角色?

婦女在事奉中可以擔任什么角色?

婦女在事奉中是一個問題,信仰聖經的基督徒可以不同意。分離的重點集中在聖經的段落上,這些段落禁止婦女在教堂里說話或“對一個男人行使權力”(弟前2:12;參見。格前14:34)。分歧在於這些段落是否只與它們所處的時代相關。有些人認為,既然“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內已成了一個。”(伽3:28),女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任何對男人開放的事奉領域。其他人則認為,弟茂德前書2:12仍然適用於今天,因為命令的基礎不是文化的,而是普遍的,植根於創造的秩序(弟前2:13-14)。

伯多祿前書5:1-4詳細說明了長老的資格。 Presbuteros是希臘語,在新約中使用了66次來表示“經驗丰富的男性監督員”。這是這個詞的男性形式。女性的形式,presbutera,從來沒有被用來指長輩或牧人。根據弟前3:1-7中的資格,長老的角色可以與主教/神父/監督者互換(弟鐸1:6-9;伯前5:1-3)。因為,根據弟前2:12,女人不應該“教導或行使對男人的權威”,看來很明顯,長老和神父的地位——他們必須有能力教導,領導教會,監督他們的精神成長(弟前3:2)——應該只留給男人。

然而,長老/主教/神父似乎是唯一為男子保留的職務。 婦女在教會的成長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即使是在大多數門徒逃跑時見證基督受難的少數人中也是如此(瑪竇福音27:55;若望福音19:25)。 宗徒保祿非常尊敬婦女,在他給教會的許多信件中,他點名問候特定的婦女(羅16:6,12;哥4:15;斐4:2-3;費1:2)。保祿稱呼這些婦女為「協同工作者」,她們清楚地為全教會的利益服務上主(斐4:3;哥4:15)。

早期教會設立了職務,以滿足本身的需要。雖然許多現代教會互換了長老和執事的職位,但他們并不是同一職務。執事被指定在需要時以實際身份服務(宗6:2-3)。沒有明確禁止以這種方式任職的婦女。事實上,羅馬書16:1可能表明,一個叫福依貝的女人在Cenchrea教會里是一個受人尊敬的女執事。

沒有任何聖經先例禁止婦女也擔任敬拜領袖、青年傳教者或指導兒童者。唯一的限制是,她們不能扮演比成年男子更有屬靈權柄的角色。由於聖經中關注的似乎是屬靈權柄的問題,而不是職能,任何不賦予這種屬靈權柄超越男人的角色都是允許的。
(譯)

聖經對婦女擔任神父說了什么?

聖經對婦女擔任神父說了什么?

在今天的教會中,也許沒有比婦女擔任神父的問題更激烈的爭論了。因此,不把它看作是男人對女人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婦女認為婦女不應擔任神父,《聖經》對婦女的神父施加了限制,有些男子認為婦女可以擔任神父,在神父中對婦女沒有限制。這不是沙文主義或歧視的問題。這是一個聖經解釋的問題。

天主的聖言宣稱:“女人要在沉靜中受教,事事服從。我不准許女人施教,也不准許她管轄男人,但要她安於沉靜。(弟前2:11-12) 在教會中,天主賦予男女不同的角色。這是人類創造的方式和罪惡進入世界的方式的結果。“因為亞當是先受造的,以後纔是厄娃。亞當沒有受騙,受騙陷於背命之罪的是女人。”(弟前2:13-14)。天主,通過宗徒保祿,限制婦女擔任教導和/或對男人有精神權威的角色。這使婦女不能擔任神父超越男人,這肯定包括向他們說教、公開教導他們,并對他們行使精神權威。

許多人反對婦女在神職事奉方面的這種觀點。第一個常見的問題是,保羅限制婦女教導,因為在第一世紀,婦女通常沒有受過教育。然而,弟2:11-14沒有提到教育地位。如果教育是事奉的資格,那么耶穌的大多數門徒就不會有資格。

第二個常見的反對意見是,保祿只限制厄弗所的婦女教導男人(弟茂德前書是寫給厄弗所教會的神父弟茂德的)。厄弗所以阿耳忒彌斯的廟宇而聞名,婦女是異教分支的權威——因此,理論上說,保祿只是對厄弗所偶像的女性主導的習俗作出反應,教會需要有所不同。然而,弟茂德前書中沒有提到阿耳忒彌斯,保祿在弟茂德前書2:11-12中也沒有提到對阿耳忒彌斯崇拜者作為限制的標准做法的原因。

第三個反對意見是,保祿只是指丈夫和妻子,而不是一般的男人和女人。弟前2章中希臘語的“女人”和“男人”可以指丈夫和妻子;然而,這些詞的基本含義比這更廣泛。此外,第8-10節也使用了同樣的希臘詞。“我願意男人們在各地舉起聖潔的手祈禱,不應發怒和爭吵”(弟前2:8)“願意女人們服裝端正,以廉恥和莊重裝飾自己,而要以善行裝飾自己,這纔合乎稱為虔敬天主的女人。”(弟前9-10)第8-10節明確地提到了所有的男人和女人,而不僅僅是丈夫和妻子。在第11-14節中,沒有任何情況表明丈夫和妻子的范圍縮小。

然而,另一種反對這種對婦女在神職事奉的解釋是關於婦女在聖經中擔任領導職務,特別是舊約中的米里亞姆,黛博拉和胡達霍夫。的確,這些婦女是天主挑選出來為祂特別服務的,她們是信仰、勇氣和領導的典范。然而,《舊約》中婦女的權威與教會神職的問題無關。 新約的書信為天主的人民——教會,基督的身體——提出了一種新的范式,這種范式涉及到教會特有的權威結搆,而不是以色列民族或任何其他舊約實體。

類似的論點也是用《新約》中的普黎史拉和福依貝提出的。在宗徒大事錄18章中,普黎史拉和阿桂拉被奉為基督的忠實神職人員。普里西拉的名字首先被提到,也許表明她在神職中比她的丈夫更突出。普黎史拉和她的丈夫把耶穌基督的福音傳給亞波羅了嗎? 是的,在他們的家里,他們“開始在會堂裡放膽講論。普黎史拉和阿桂拉聽了他的講論,就把他接來,給他更詳實地講解了天主的道理。 ”(宗18:26)。聖經上有沒有說過,普黎史拉在教會里做過神父,或者在公開場合教導,或者成為聖人會眾的精神領袖?不。據我們所知,普黎史拉沒有參與與弟茂德前書2:11-14相矛盾的傳教活動。

在羅馬書16:1中,“我把我們的姊妹福依貝托給你們,她是耕格勒教會的女執事 ”菲比在教堂被稱為“執事”,受到保祿的高度贊揚。但是,和普黎史拉一樣,聖經中沒有任何東西表明福依貝是教堂里的神父或教師。“能教”是作為長老的資格,而不是執事的資格。(參閱弟前3:1-13)(參閱鐸1:6-9)。
弟前2:11-14的結搆使得女人不能成為神父的原因非常清楚。為什么女人不應該教導或對男人有權力? 因為“亞當是先創造的,然后是夏娃。亞當不是被欺騙的人,而是女人被欺騙”(第13-14節)。天主先創造了亞當,然后創造了夏娃,成為亞當的“幫手。創造的秩序在家庭和教會中普遍適用。(參閱厄5:22-33)

在弟前2章14節中,夏娃被欺騙的事實也被認為是女人不做神職人員或對男人有精神權威的原因。這并不意味着女人容易上當受騙,也不意味着她們比男人更容易受騙。如果所有的女人都更容易被欺騙,為什么她們會被允許教孩子(她們很容易被欺騙)和其他女人(據說更容易被欺騙)?文章簡單地說,女人不是教導男人,也不是對男人有精神權威,因為夏娃被欺騙了。天主選擇在教會中給男人主要的教導權。

許多婦女在熱情好客、仁慈、教導、傳道和幫助/服務等方面都很出色。當地教會的大部分神職人員都依靠婦女。教會中的婦女不受公開祈禱或預言的限制。“但凡女人祈禱或說先知話,若不蒙頭,就是羞辱自己的頭,因為她跟那剃了頭髮的完全一樣。”(哥林多前書11:5),只受屬靈的教導權支配男人。聖經沒有限制婦女行使聖神的恩賜(哥林多前書12)。 女人和男人一樣,被召喚去服侍別人,展示聖神的果實 。“然而聖神的效果卻是:仁愛、喜樂、平安、忍耐、良善、溫和、忠信、柔和、節制:關於這樣的事,並沒有法律禁止。“(伽5:22-23) 向失落的人傳福音。

“耶穌便上前對他們說: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我,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看!我同你們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終結。”(瑪28:18-20)。

“當聖神降臨於你們身上時,你們將充滿聖神的德能,要在耶路撒冷及全猶太和撒瑪黎雅,並直到地極,為我作證人。”(宗1:8)

“你們但要在心內尊崇基督為主;若有人詢問你們心中所懷希望的理由,你們要時常準備答覆。”(伯一3:15)。

天主已經規定,只有男人在教會中,在屬靈的教導權威的職位上服務。這不是因為男人一定是更好的老師,也不是因為女人低劣或不那么聰明(事實并非如此)。這只是天主設計教會運作的方式。男人要在精神領導中樹立榜樣——在他們的生活中,通過他們的講話。婦女將扮演不那么權威的角色。“要教訓老婦在舉止上要聖善,不毀謗人,不沉湎於酒,但教人行善,好能教導青年婦女愛丈夫,愛子女,慎重,貞節,勤理家務,良善,服從自己的丈夫,免得使人詆毀天主的聖道。”(弟鐸2:3-5)。聖經也沒有限制婦女教育孩子。婦女唯一受到限制的活動是教導或對男子擁有精神權威。這使婦女不能擔任神父。 這并不會使婦女不那么重要,而是讓她們更多地關注牧靈工作,這與天主的計划和祂對她們的饋贈是一致的。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