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懺悔五個要點
懺悔聖事要想有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懺悔聖事有5個必要條件。它們是:
1.懺悔者必須檢查自己的良心。
2.懺悔者必須懺悔。他必須為自己的罪孽感到抱歉。
3.他必須下定決心,不再通過罪惡的行為觸犯天主。
4.他必須向神父懺悔他的罪過。
5.他必須做出補償。這意味他必須履行懺悔聖事期間從赦免他的神父那里得到的補贖。
(譯)
好的懺悔五個要點
懺悔聖事要想有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懺悔聖事有5個必要條件。它們是:
1.懺悔者必須檢查自己的良心。
2.懺悔者必須懺悔。他必須為自己的罪孽感到抱歉。
3.他必須下定決心,不再通過罪惡的行為觸犯天主。
4.他必須向神父懺悔他的罪過。
5.他必須做出補償。這意味他必須履行懺悔聖事期間從赦免他的神父那里得到的補贖。
(譯)
懺悔聖事的五個效果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有適當的意願接受懺悔聖事,他所接受的這個聖事的效果是什么?
懺悔聖事的效果是:
a. 恢復或增加聖潔的恩寵。
b. 赦免罪孽。
c. 赦免永恆的懲罰(如有必要),以及部分(至少是)因我們的罪而產生的暫時的懲罰。
d. 幫助我們在未來避免犯罪。
e. 如果我們的善行因彌天大罪而喪失,則可恢復這些善行的功德。
(譯)
在望彌撒時進行懺悔聖事
是的,是允許的。這個證據可以在2011年3月9日由聖職部發布的教會文件《神父,天主的使者》中找到。這份供懺悔者和靈修指導者使用的輔助文件指出。
# 56. “在這個牧靈慈善的前景中,我們看到,不願意歡迎受傷的羊,甚至不願意走到他們身邊,把他們帶回羊圈,這將是一個可悲的跡象,表明那些通過神父的任命,必須反映好牧人的形象的人缺乏牧靈的感覺[…]特別建議,在禮拜場所,懺悔者應明顯在場[…],即使在彌撒期間也應特別提供懺悔,以滿足教友的需要。在共祭彌撒的情況下,熱烈建議一些司鐸不要共祭,以聽取教友的懺悔”。
(譯)
電話懺悔
天主教徒可以通過電話向神父懺悔自己的罪行嗎?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你不能通過電話懺悔你的罪行。為了使懺悔聖事有效,你必須親自向神父懺悔你的罪行。以下的天主教參考文獻支持這一教導。
天主教教理第1484條:「個別且完整的告明及赦罪,仍是信友與天主和教會和好的唯一、 通常之方式,除非身體上,或倫理上無法履行,才可免除這樣的告明」。這不是沒有更深的理由的。基督在每件聖事中行動。祂親自對每個罪人說:「孩子,你的罪赦了」(谷 2:5);祂是醫生,關心每個需 要祂醫治的病人;祂使人恢復健康,並重返於弟兄的共融之中。因此,個別告明是表達與天主及教會和好最意味深長的方式。
天主教教理第1497條:為與天主及教會和好,個別而完整地告明重罪,然後赦罪,仍是唯 一、通常的方式。
教會法典第960 條 – 明知自己有重罪的信徒,願和天主及教會和好,惟一正常的方式,是個別的和完整的告明,以及赦免;只有絕對不可能或相對不可能時才
免除此項告明的責任,在這種情形下,使用其他方法亦可獲得和好。
(譯)
懺悔聖事的聖經起源
在哪里可以找到聖經中關於天主教徒必須向神父懺悔的信息?
聖經中沒有一處說天主教徒必須向神父認罪。這種做法是基於一些因素。
首先,在瑪竇福音9:6中,耶穌說:”為叫你們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就對癱子說:起來,拿起你的床,回家去罷!”
第二,在瑪竇福音16:19,耶穌把天國的鑰匙交給了伯多祿。”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
如果沒有必要,耶穌不會授予赦免罪過的權力。
(譯)
匿名告解
匿名告解是指雖然接受告解聖事的人有神父在場,但告解不是面對面的。通常情況下,懺悔者跪在隱私屏風或隔斷簾子后面,將他/她與神父隔開。神父可以聽到懺悔,但他不能看到懺悔者。
在1960年以前,懺悔聖事總是以匿名方式進行的。從那時起,天主教徒可以選擇在屏風后進行私人(匿名)告解,而不是公開面對面的告解。神父不能強迫天主教徒參加其中的一個或另一個。
許多教堂已經取消了兩個房間的懺悔室,這些懺悔室通過屏風上的一扇小的滑動木門將神父和懺悔者分開。相反,他們建立了一個更大的房間。當進入這樣的房間時,懺悔者看到一邊是窗簾前的跪拜者,神父在窗簾后面。在房間的另一邊,他看到一張椅子。懺悔者可以去坐在椅子上,與神父面對面,也可以跪在跪椅上,進行匿名懺悔。
教會法典第964條第2款:有關告解座的規則,應由主教團制訂,惟應留心,告解座常 應設於顯明的地方,悔罪者與聽告者之間,應設有固定的格窗,使凡 願意應用的信徒,可自由地應用。
因此,必須打電話給神父預約去告解,這與承諾給懺悔者匿名的《教會法典》相違背。神父應該在每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內提供服務。
本作者認為,這些開放的單間懺悔室應該受到譴責。它們助長了對懺悔者的性虐待,特別是兒童,一旦他們單獨在這種一室一廳的懺悔室里,就會被神父擺布。兩室懺悔室為性虐待的潛在受害者提供了逃跑的機會,而不必擔心被坐在他/她面前的人(神父)抓住。
(譯)
懺悔聖事與幼童
為什么年幼的孩子在初領聖體前必須先做告解。教會教導他們在這個年齡段是沒有罪的。
天主教會之所以要求未滿理智年齡的兒童參加告解聖事,是為了教育他們從小就有懺悔的習慣。其次,這種做法使他們認識到懺悔聖事在基督徒生活中的重要性。
1986年,梵蒂岡宗教儀式和聖事紀律部給美國的主教們發了一封信。其內容如下。
“對兒童的這種遵守的基礎,與其說是他們可能處於的罪惡狀態……不如說是從幼小的年齡開始,教育他們真正的懺悔和皈依的基督教精神,增長自我認識和自我控制,對罪惡,甚至對輕罪的公正認識,對請求天主赦免的必要性,最重要的是,對主的憐憫的愛心和信心”。
為此,我們要求家長支持教會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對他們進行懺悔聖事教育的做法。
(譯)
懺悔與互聯網
我可以在互聯網上通過向神父發送電子郵件來懺悔我的罪行嗎?
不可以!
為什么?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你不能通過電話、閉路電視或廣播,也不能通過互聯網來認罪。為了使懺悔聖事有效,你必須親自向神父懺悔你的罪過。以下的天主教參考文獻支持這一教導。
天主教教理第1484條:「個別且完整的告明及赦罪,仍是信友與天主和教會和好的唯一、 通常之方式,除非身體上,或倫理上無法履行,才可免除這樣的告 明」。這不是沒有更深的理由的。基督在每件聖事中行動。祂親自對每個罪人說:「孩子,你的罪赦了」(谷 2:5);祂是醫生,關心每個需要祂醫治的病人;祂使人恢復健康,並重返於弟兄的共融之中。因此,個別告明是表達與天主及教會和好最意味深長的方式。
天主教教理第1497條:為與天主及教會和好,個別而完整地告明重罪,然後赦罪,仍是唯一、通常的方式。
天主教法典第960條:明知自己有重罪的信徒,願和天主及教會和好,惟一正常 的方式,是個別的和完整的告明,以及赦免;只有絕對不可能或相對不可能時,才免除此項告明的責任,在這種情形下,使用其他方法亦可獲得和好。
(譯)
懺悔與救贖
聽說,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從來不去懺悔,他就會永遠迷失。這是真的嗎?
是的。
為什么會這樣?
天主教會申明,對信徒來說,新約的聖事,不僅有懺悔聖事,還有聖洗、堅振和聖體,都是得救的必要條件。天主教教理中引用了這一教理,內容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129條:“對信者來說,教會明確地指出,新約的聖事為救恩是必需的。「聖事的恩寵」是由基督賦予的聖神的恩寵,且每件聖事有其專有恩寵。 聖神治癒和轉化領受聖事者,使他們肖似天主子。聖事生活的果實,就是那使人成為嗣子的聖神,把信友與唯一聖子、救主活潑地結合為一,並使他們分享天主的生命。”
聖洗聖事對救贖是絕對必要的嗎?
是的。這在《天主教教理》中確認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257條:“主親自肯定,人為獲得救恩,聖洗是必要的。祂也命令門徒向萬民宣講福音並為他們授洗。為那些已經聆聽到福音而可能要求聖洗聖事的人來說,為獲得救恩,洗禮是必要的。除了聖洗以外,教會不知道還有甚麼方法可確保人們能進入永恆的福樂;因此,教會小心翼翼,唯恐忽略主所託付的使命,讓所有能夠受洗的人都「由水和聖神重生」。”
(譯)
懺悔聖事和集體赦免
在告解聖事中,集體赦免有效的天主教會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在天主教會的教理中,懺悔聖事中的集體赦免的應用被定義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483條:如有嚴重的需要,可用包括集體認罪和集體赦罪的團體慶典來舉行和好聖 事。所謂嚴重的需要,包括死亡的危險逼近、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一位或 數位司鐸聽每一位懺悔者的告明。這嚴重的情況也包括懺悔者人數眾多, 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聽每個人的告明,致使 懺悔者非因自己的過失,長期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在 這情況下,信友為能有效地接受赦免,應立意在適當的時候,再個別告明 自己嚴重的罪過。教區主教可鑒定那些情況符合需要,可以舉行集體赦 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在大慶節或朝聖時,有大量的信友,則不得視為有足 夠的嚴重需要。
除上述內容外,《教會法典》指出:
第961條
1 項 – 不先行個別的告明,不可以集體的方式同時寬赦眾多的懺悔者,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1° 死亡的危險逼近,亦無足夠的時間,讓一位司鐸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
2° 如有嚴重的需要,即懺悔者人數眾多,而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聽每個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過失,而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時;但在大慶日或朝聖時,眾多懺悔者聚集,而聽告解司鐸無法在場,此種情形不得視為有足夠的需要。
2 項 – 對是否有 1 項 2 款所指的必要條件,則由教區主教斷定,他在審查主教團其他成員所協議的標準後,可以決定那些個案附合需要。
第962條
1 項 – 為能使一個信徒有效地與其他許多人一起領受聖事性的赦免,不但要先作適當的準備,而且還要計劃在適當的時候,個別告明當時無法告明的重大罪過。
2 項 – 應教導信徒在接受集體赦罪的時機,盡可能做1項所要求的事項,即使在死亡危險的情形中,如果集體赦罪前有足夠時間,應先勸每人發痛悔。
第963條 – 除應遵989條所規定的責任外,凡以集體赦罪獲得赦免重大罪過的人,一有機會,在領受另一次集體赦罪之前,應託快去個別告解,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我住在一個城市,那里至少有十几座天主教堂。我的教區沒有全職的神父。當神父在周日上午來做彌撒時,沒有時間聽懺悔,他對每個人都進行集體的赦免。這是否有效?
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集體赦免并不搆成嚴重的必要性。
在你的情況下,教友們還有其他選擇。他們可以去本市其他任何一個天主教堂,在那里他們可以由神父聽他們的懺悔。
因此,與《天主教教理》第1483條規定的條件相反,有足夠的懺悔者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聽取教友們的個人懺悔。因此,如果教友們長期得不到聖寵或聖體,那是他們自己的錯。
下面這句話是什么意思?”為了使赦免有效,教友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有單獨懺悔罪過的意向”?
意思是說,當某人得到有效的集體赦免時,教友仍有義務去懺悔,并盡快向神父懺悔自己的罪過。否則,在告解聖事中得到的集體赦免是無效的。這就如同教友從未去懺悔一樣。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