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聖事與幼童

懺悔聖事與幼童

為什么年幼的孩子在初領聖體前必須先做告解。教會教導他們在這個年齡段是沒有罪的。

天主教會之所以要求未滿理智年齡的兒童參加告解聖事,是為了教育他們從小就有懺悔的習慣。其次,這種做法使他們認識到懺悔聖事在基督徒生活中的重要性。

1986年,梵蒂岡宗教儀式和聖事紀律部給美國的主教們發了一封信。其內容如下。

“對兒童的這種遵守的基礎,與其說是他們可能處於的罪惡狀態……不如說是從幼小的年齡開始,教育他們真正的懺悔和皈依的基督教精神,增長自我認識和自我控制,對罪惡,甚至對輕罪的公正認識,對請求天主赦免的必要性,最重要的是,對主的憐憫的愛心和信心”。

為此,我們要求家長支持教會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對他們進行懺悔聖事教育的做法。
(譯)

懺悔與互聯網

懺悔與互聯網

我可以在互聯網上通過向神父發送電子郵件來懺悔我的罪行嗎?

不可以!

為什么?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你不能通過電話、閉路電視或廣播,也不能通過互聯網來認罪。為了使懺悔聖事有效,你必須親自向神父懺悔你的罪過。以下的天主教參考文獻支持這一教導。
天主教教理第1484條:「個別且完整的告明及赦罪,仍是信友與天主和教會和好的唯一、 通常之方式,除非身體上,或倫理上無法履行,才可免除這樣的告 明」。這不是沒有更深的理由的。基督在每件聖事中行動。祂親自對每個罪人說:「孩子,你的罪赦了」(谷 2:5);祂是醫生,關心每個需要祂醫治的病人;祂使人恢復健康,並重返於弟兄的共融之中。因此,個別告明是表達與天主及教會和好最意味深長的方式。

天主教教理第1497條:為與天主及教會和好,個別而完整地告明重罪,然後赦罪,仍是唯一、通常的方式。

天主教法典第960條:明知自己有重罪的信徒,願和天主及教會和好,惟一正常 的方式,是個別的和完整的告明,以及赦免;只有絕對不可能或相對不可能時,才免除此項告明的責任,在這種情形下,使用其他方法亦可獲得和好。

(譯)

懺悔與救贖

懺悔與救贖

聽說,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從來不去懺悔,他就會永遠迷失。這是真的嗎?

是的。

為什么會這樣?

天主教會申明,對信徒來說,新約的聖事,不僅有懺悔聖事,還有聖洗、堅振和聖體,都是得救的必要條件。天主教教理中引用了這一教理,內容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129條:“對信者來說,教會明確地指出,新約的聖事為救恩是必需的。「聖事的恩寵」是由基督賦予的聖神的恩寵,且每件聖事有其專有恩寵。 聖神治癒和轉化領受聖事者,使他們肖似天主子。聖事生活的果實,就是那使人成為嗣子的聖神,把信友與唯一聖子、救主活潑地結合為一,並使他們分享天主的生命。”

聖洗聖事對救贖是絕對必要的嗎?

是的。這在《天主教教理》中確認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257條:“主親自肯定,人為獲得救恩,聖洗是必要的。祂也命令門徒向萬民宣講福音並為他們授洗。為那些已經聆聽到福音而可能要求聖洗聖事的人來說,為獲得救恩,洗禮是必要的。除了聖洗以外,教會不知道還有甚麼方法可確保人們能進入永恆的福樂;因此,教會小心翼翼,唯恐忽略主所託付的使命,讓所有能夠受洗的人都「由水和聖神重生」。”
(譯)

懺悔聖事和集體赦免

懺悔聖事和集體赦免

在告解聖事中,集體赦免有效的天主教會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在天主教會的教理中,懺悔聖事中的集體赦免的應用被定義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483條:如有嚴重的需要,可用包括集體認罪和集體赦罪的團體慶典來舉行和好聖 事。所謂嚴重的需要,包括死亡的危險逼近、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一位或 數位司鐸聽每一位懺悔者的告明。這嚴重的情況也包括懺悔者人數眾多, 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聽每個人的告明,致使 懺悔者非因自己的過失,長期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在 這情況下,信友為能有效地接受赦免,應立意在適當的時候,再個別告明 自己嚴重的罪過。教區主教可鑒定那些情況符合需要,可以舉行集體赦 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在大慶節或朝聖時,有大量的信友,則不得視為有足 夠的嚴重需要。
除上述內容外,《教會法典》指出:
第961條
1 項 – 不先行個別的告明,不可以集體的方式同時寬赦眾多的懺悔者,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1° 死亡的危險逼近,亦無足夠的時間,讓一位司鐸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
2° 如有嚴重的需要,即懺悔者人數眾多,而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聽每個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過失,而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時;但在大慶日或朝聖時,眾多懺悔者聚集,而聽告解司鐸無法在場,此種情形不得視為有足夠的需要。
2 項 – 對是否有 1 項 2 款所指的必要條件,則由教區主教斷定,他在審查主教團其他成員所協議的標準後,可以決定那些個案附合需要。
第962條
1 項 – 為能使一個信徒有效地與其他許多人一起領受聖事性的赦免,不但要先作適當的準備,而且還要計劃在適當的時候,個別告明當時無法告明的重大罪過。
2 項 – 應教導信徒在接受集體赦罪的時機,盡可能做1項所要求的事項,即使在死亡危險的情形中,如果集體赦罪前有足夠時間,應先勸每人發痛悔。
第963條 – 除應遵989條所規定的責任外,凡以集體赦罪獲得赦免重大罪過的人,一有機會,在領受另一次集體赦罪之前,應託快去個別告解,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我住在一個城市,那里至少有十几座天主教堂。我的教區沒有全職的神父。當神父在周日上午來做彌撒時,沒有時間聽懺悔,他對每個人都進行集體的赦免。這是否有效?

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集體赦免并不搆成嚴重的必要性。

在你的情況下,教友們還有其他選擇。他們可以去本市其他任何一個天主教堂,在那里他們可以由神父聽他們的懺悔。

因此,與《天主教教理》第1483條規定的條件相反,有足夠的懺悔者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聽取教友們的個人懺悔。因此,如果教友們長期得不到聖寵或聖體,那是他們自己的錯。

下面這句話是什么意思?”為了使赦免有效,教友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有單獨懺悔罪過的意向”?

意思是說,當某人得到有效的集體赦免時,教友仍有義務去懺悔,并盡快向神父懺悔自己的罪過。否則,在告解聖事中得到的集體赦免是無效的。這就如同教友從未去懺悔一樣。
(譯)

墮胎的罪惡和懺悔聖事

墮胎的罪惡和懺悔聖事

天主教會教理是否教導我們,一個天主教徒如何能得到墮胎罪的寬恕?

天主教教理中的以下兩節指出。

第2272條: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第1463條:某些特別嚴重的罪過會處以絕罰(incur excommunication) ;這是教會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即罪人不得領受聖事,及執行某些教會行動。並且,按照 教會法律,只有教宗、地方主教或獲得他們授權的司鐸,才能給予赦免。 此外,為有死亡危險者,任何一位司鐸,即使被解除了聽告解權,都能赦 免垂危者的任何罪過及絕罰。

這些話用簡單的說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說,任何進行墮胎、參與墮胎或支持墮胎的人,他或她通過前面提到的行為,自動被逐出天主教會。(天主教教理# 2273)

因此,該人不能再接受天主教會的任何聖事,無論是聖體聖事、婚配或懺悔聖事。要解除逐出教會,罪人必須與當地主教聯系,告知他/她因墮胎罪而被”后發”逐出教會,并請求主教解除逐出教會,免除墮胎的罪。主教可授權一位神父代表他具體處理這項赦免。(天主教教理#1463)與天主教徒的普遍看法相反,這并不意味所有的神父都能赦免懺悔者的禁閉。只有被主教特別指定的神父才可以這樣做。

這是否意味,如果一個婦女墮胎,并向沒有被當地主教特別指定的神父懺悔,解除她的禁閉,她的罪就永遠得不到寬恕?

這是正確的! 有許多情況下,神父沒有意識到墮胎會自動被開除。因此,雖然他們可能享有赦免罪過的權力,但他們沒有權力取消開除教籍。因此,當一個人被逐出教會時,他不能有效地接受任何聖事,包括懺悔聖事。(例外:在死亡的危險中,任何神父,即使被剝奪了聽取懺悔的能力,任何神父都可以赦免所有的罪和被開除的罪)。

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有大量的婦女從未被赦免過墮胎的罪行,因為她們從未被當地主教或當地主教指定的神父解除過禁閉。

同意這一點。最有可能的是,在進行過墮胎、參與過墮胎或支持過墮胎的天主教徒中,只有不到25%的人真正得到了寬恕,因為他們沒有遵守教會在這方面的政策。

這是否也適用於支持墮胎的天主教政治家?

是的! 他們會被自動逐出教會,不再能享受任何教會的聖事。這些政客在被逐出教會后還接受任何教會聖事,就是在引來天主的義怒,因為他們在支持墮胎而對生命缺乏尊重后,還繼續侮辱主耶穌。
(譯)

懺悔聖事和共犯的赦免

懺悔聖事和共犯的赦免

如果神父對某人進行性虐待,他就不能聽取該人的懺悔,以赦免該人的罪。經常有人說,一個有罪的神父會告訴受害者,一起發生性關系是可以的,因為他事后會赦免這個人的罪。神父可以原諒性虐待的受害者嗎?

這個問題涉及几個問題,值得向那些曾經或正在受到神父性虐待的人指出。教會法典的規定。

教會法典第977條 – 除非在死亡的危險中,赦免違犯第六誡罪的同犯,赦免無 效。
用簡單的話來說,這意味如果神父與某人有性關系,他不能赦免此人的罪。懺悔是無效的。

這個規則有一個例外。如果同謀者有死亡的危險,他/她的罪可以被赦免。請參閱以下教規法。

參閱教會法典第968 條§1. 所有因某種職能而受托照顧靈魂的人,都有義務作出規定,使受托的教友在合理地尋求聽告時,能聽到他們的告解,并使他們有機會在為方便而確定的日期和時間里,進行個人告解。

§2. 在緊急情況下,任何懺悔者都有義務聽取基督教信徒的懺悔,在死亡的危險中,任何神父都有此義務。”

問題的第二部分涉及到當神父試圖聽取或聽到同謀者的懺悔時的后果。該神父將自動被逐出教會。這種逐出教會的處罰只有教宗才能解除。這種嚴厲的懲罰起源於公元1741年,目的是為了保護懺悔聖事不被濫用。

教會法典第1378條
– 1 項 – 聖職人員違反 977 條的規定者,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
– 2 項 – 下列之人受自科禁罰;其為聖職人員者,處停職罰:
1° 未領司鐸聖秩而擅自舉行感恩祭者;
2° 除 1 項的規定外 ,不得有效行使赦罪權而擅敢行使之, 或擅敢聽告解者。
3 項 – 於 2 項所舉之情形,按其罪的輕重得加處其他罰;絕罰亦不例外。
(譯)

關於懺悔聖事中什么時候可以拒絕給予給予赦免

關於懺悔聖事中什么時候可以拒絕給予給予赦免

聽說在懺悔聖事中,如果一個人犯了罪,有些情況下可以拒絕給予赦免。能詳細說明一下這個問題嗎?

如果一個人犯了罪,在懺悔聖事中可以拒絕給予赦免的情況是正確的。請允許解釋一下。

一般來說,犯了罪的人不需要向當局懺悔,作為在告解聖事中接受赦免的條件。

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一個人犯了罪,而另一個人被誣陷,并且這個人正在為這個特定的罪行服刑,那么出於道德良知,這個罪人就有義務去找當局,承認自己的罪行,這樣這個無辜的人就可以從監獄里釋放出來。

天主教會教導說,在懺悔聖事中真正懺悔的一個條件是,懺悔者沒有計划或正在做一些實際上是另一種嚴重罪行的事情。對一個無辜的人因他/她沒有犯下的罪行而坐在監獄里保持沉默是一種嚴重的罪行,不能給予赦免。
(譯)

天主教主教會議

天主教主教會議

什么是天主教主教會議,其目的是什么?

首先,每一個有天主教會的國家,都有一個 “天主教主教會議”。在國家層面上,它代表該特定國家的天主教信徒行使某些牧民的職能。它的目的是促進教會為人類提供的更大利益,特別是通過適合於時間和地點的傳教形式和計劃。這一宗旨來自天主教會的普遍法則,適用於所有天主教主教會議。

天主教主教會議的成員由其國家的主教組成。為其服務的有神父、修士和修女、執事和普通人。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