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福瑪利亞

萬福瑪利亞

我不是天主教徒。我經常聽到我的一些天主教朋友談論“福”聖母瑪利亞。他們從哪里得到聖母瑪利亞是有福的

聖經中提到聖母瑪利亞是福的。第一個例子在路加福音128,當時天使加俻額爾顯現給瑪利亞,向她宣布她要作主耶穌的母親。

天使進去向她說:「萬福!充滿恩寵者,上主與你同在!」在女人中你是蒙祝福的。 ”(路128

下一個例子是依撒伯爾充滿時,她說利亞是有福的。她大聲呼喊說,在女人中你是蒙祝福的,你的胎兒也是蒙祝福的。’”(路 142

在路加福音146-55中,利亞唱起了“我的靈魂頌揚上主 ”。

因為他垂顧了她婢女的卑微,今後萬世萬代都要稱我有福 。“(路148

最后,在耶穌宣講期間,有一位婦女在人群中高聲說:

懷過你的胎,及你所吮吸過的乳房,是有福的!”

耶穌說這些話的時候,人群中,有一個婦人高聲向他說:「懷過你的胎,及你所吮吸過的乳房,是有福的!」 “(路1127

利亞是有福的到底是什么意思?在路加福音148中,聖母瑪利亞說:“今後萬世萬代都要稱我有福 。”這都要稱有福”的說法能意味着兩種不同的含義。

首先,這能意味當每一代人都認為聖母瑪利亞是天主選擇作為耶穌母親的事實,最神聖的聖殿,克服了對這個奇跡的敬畏 ,他們將無話可說,只有能夠說,“真的,她是有福的。”

第二,提到每一代稱利亞為“有福”的人,可以超越天主成肉身和耶穌母親的身份有關的祝福。它可以從字面上說,在述之上,正如曆史通過她的代禱,通過她無盡的世界的顯現和奇跡般的治療,聖母瑪利亞將在每一代人中得到祝福。雖然成肉身的奧秘無疑是聖母瑪利亞所有祝福中最偉大的,但迄今為止到的所有其他祝福都有助於確認,所有世代都將稱聖母瑪利亞為“有福的”。

(譯)

額我略三十台煉靈彌撒的來曆

我略三十台煉靈彌撒的來曆

我略任安德肋修院院長時期,他的修院里有一修士身患重病,臨終前透露自己有三枚金幣隱藏在某這與修士禁止有私會規顯然有抵。那修士死后,按會規不准葬在修士的公墓,另在別處挖了一個墳穴,棺柩三枚金一同埋葬。可是我略認為這個修士死前已悔自己的罪,就命同院修士亡者一三十天獻彌撒,求上主他早日脫離煉獄。到了三十天,亡者顯現給他的胞弟,告自己死后已在煉獄,如今罪滿,升天享福。

聖額我略一世教宗聖師,也我略)
(摘自聖人傳記)

婚配聖事的措辭

配聖事的措辭

天主教會在婚配聖事中用的詞是什么?如果雙方同意的話,能加入新娘的誓言嗎?

天主教會在婚配聖事中使用的詞語是:

我,(名字),接受你,(名字),成為我的(丈夫/妻子)。我保證在好的時候,在壞的時候,在疾病的時候,在健康的時候,對你忠誠。我一生都會愛你,尊敬你。“

以及

我,(名字)以你為我的合法(丈夫/妻子),從今天起,無論是好是壞,變富,變窮,在疾病和健康中擁有你,直到死亡把我們分開。”

在婚配聖事中,天主教夫婦互相授予聖。這個聖,和其他的一樣,使用經教會批准的話來確保它的有效性。因此,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不能通過刪除或添加部分詞語來編輯這些詞語。這將被認為是一種禮儀上的濫用

回答第二個問題,婚配聖事中,不能包含新娘發誓忠於她的丈夫,即使雙方都同意。這不是天主教的慣例。
(譯)

天主教婚姻中交換戒指

天主教婚姻中交換戒指

聽說在天主教會,在婚期間,沒有交換戒指。

。諸如穿白色(或其他顏色)花瓣和交換戒指等都是文化問題。們不是與婚姻有關的天主教禮儀式的一部分。

在天主教婚禮上,必須有以下的:

——要結婚的兩人出席

——一名神父或執事教會的官方證人

——以及另外兩名證人。

在此過程中,雙方交換誓言,表達他們的同意,然后神父或執事給他們祝福。
(譯)

結婚和離婚

婚和

去的二年里,我和丈夫分居了。本周,我最大的恐懼來了。我丈夫告我他正在行一次合法的婚。我怎么這將如何影我的生活?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拉基216“因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竇福音196 天主了!

每年,成千上的天主教徒因婚而受害。其中一位配偶在教堂的婚配事期間違背了在天主面前所宣的神誓言。人們對將發生的一系列事件有何反

里涉及到問題。其中几

1)婚的人,在天主面前犯了大罪。婚姻的另一方是受害者。

2)法律要求婚的受害者出在法官前的候,人必出庭。必尊重法律局。同人不需要署任何支持婚程序的合法或非法律文件。通過這樣做,受害者在因背天主神提出婚的配偶的“協議”而有罪。

3)考到教不承合法婚等同婚姻效,在教,婚姻方仍被視為已婚,因此,他任何和所有的性系。

4)在定的等待期后,如果受害人希望這樣做,應繼續請廢除婚配事。向你教的神父咨詢與此事有的信息。

5)在整個過程中,法律文件被送的那一刻始,作天主教徒,婚的受害者應該得像基督一。天主就是。作天主真正的孩子,我被召展示。最后,愛將拯救我

6)被斷絕婚姻的受害者應該每天失落天主恩典的配偶祈

天主教對婚配聖事的定義

天主教婚配事的定

天主教婚姻的定是什么?一定如何取消同性婚姻的格?

首先,天主教的婚姻不是婚姻,也是基督自己建立的“婚配事”。

天主教教理婚姻定義為“婚姻契”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1601: 「男女雙方是藉婚姻盟約結合為終身伴侶,此盟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

在教法典中被加

法典第1061 – 1 兩位領過洗的有效婚姻,如尚未遂,僅稱為既成婚 姻;如夫妻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行為時,則稱既成已遂婚 姻,此種夫妻行為,正是婚姻本質所安排的,藉此夫妻二人成為一 體。

以下是天主教婚姻的定

1. 婚姻契(婚姻)是耶自己建立的。

2. 婚姻契是男女之的契是上帝的旨意。

3. 婚姻契包含了生育后代的意

4. 涉及具有上述意的“婚姻行”。(#3)

如上文所述,同性婚姻不符合天主教婚姻契的要求。什么?它:

——不是穌創立的。

——不是天主要的男人和女人之系。

——排除生育后代的意

——排除天主教教的“夫妻行”。“夫妻行”(性行)必男人和女人之排除了任何和所有的性活,如口交或肛交,而些不能致生zhi后代的生殖。“夫妻行”的缺失也排除了收孩子的可能性。

這種況與排除符合上述某些要求但使用避孕方法的男女并不同。這樣的用法不能使婚姻美滿。(了完善婚姻,你必完成生孩子的性行。)

之,任何同性婚的宗教,其行聖經”的教背道而

天主教教理的教導進一步指出:
天主教教理第2202: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子女在婚姻、分居和離婚方面與父母雙方的接觸

子女在婚姻、分居和婚方面父母方的接

天主教的父母對於在婚姻、分居和婚期夠與父母方接的子女持何

孩子是天主予父母方的物。因此,無論以何理由,父母都無權子女父母的接

聽過很多理由:“他永不在”,“他離開了我”,“他不提供子女撫養費”,“他把我們趕出去,”他和我婚的候,他和孩子婚了“,這個單繼續無論離開的父母犯了什么罪,他/她都要天主負責;只有天主才是判者。

在某些情下,在少數處境,慎的做法是在社工作者或另一合法任命的人的督下行探,以童的安全。這樣的探訪應該得到支持,以保孩子能到他的父母。在任何候,天主教的父母都應該得像基督教徒一,在他的思想、行和言中表基督的。他被要求的孩子提供一滿愛心的境,以減輕孩子因家庭破裂而承受的痛苦。

見過几十絕讓孩子接的父,因可以無窮無盡的理由,其中大多在天主眼中都是效的。我看到無數的孩子的父哭泣,多孩子夜以日地哭着睡。在此期,母親們的仇恨、怒和報復繼續與天主的神意志背道而。母虐待辜的孩子,要求天主的天上降下,永遠懲罰的父

見過親離開的家庭,永不回。他把天主賜給的孩子刻意忘,好像留下的家具。他也要天主負責。他們將付出巨大的代,因了上帝予他物。就像上帝所的那是完美的。就是恕。愛會忽略去的事情,特系到孩子的世俗和精神幸福

通過代理結婚

通過代理結婚

天主教會是否允許通過代理結婚?

是的,“教會法典”允許通過代理人結婚:

會法典第1104

1 為有效的結婚,必須雙方當事人,或親身或其代理人,同時在場。

2 結婚當事人,應以言語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說話,准以同義的記號表達之。

教會法典第1105

1 凡經由代理人結婚者,必須遵照下列規定,結婚方 為有效:

代理人必須持有與指定人結婚的特別委託書;

代理人必須由委託人親自指派,並由代理人親自執行此項事 務。

2 為使委託書有效,必須由委託人親手簽名,此外,尚須經委 託書授予地的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簽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託的 司鐸簽名;或至少由二位證人簽名;或委託書應照國法之規定,以正 式檔制定。

3 如委託人不會寫字,須在委託書內註明,並另請第三位證人 簽名,否則委託書無效。

4 如委託人,在代理人以其名義結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錯亂,雖然代理人或對方結婚人不知情,結婚亦為無效。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