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許送聖體者在送聖體時為人們祝福?

是否允許送聖體者在送聖體時為人們祝福?

上周日,當我參加彌撒時,在領聖體時,有一位送聖體者協助神父送聖體。我注意到有兩件事讓我感到不安。首先,送聖體者為沒能領聖體的兒童和成人祝福,他們的手臂交叉在胸前。其次,他走到教堂后面,給一位行走能力有限的教友送聖體后,應那人的要求,他還為他祝福。我的問題是,在領聖體時的這些祝福是否允許?

你問題的措辭很有意思。我認為你問了一些你并不打算問的問題。我相信你想問的問題是。

– 是否允許送聖體者在送聖體時為人們祝福?

相反,你問的是。

– 送聖體時是否允許祝福?

我將回答這兩個問題。

首先,根據聖彌撒的禮儀,沒有人,甚至神父,被指示(或允許)在送聖體時為任何人祝福。信徒們在彌撒結束時都被一起祝福。這種祝福還不夠好嗎?

有些送聖體者表示,神父指示他們為那些雙手交叉放在胸前的人祝福。在這個問題上,應該說,神父沒有權力改變彌撒的禮儀,也沒有權力發表這樣的意見。

那么,當有人走到神父前,手臂交叉在胸前時,應該怎么做呢?一些教堂釆取了對該人微笑的做法。還有一些釆取了說 “願天主保佑你 “的做法。雖然這些行為都沒有得到梵蒂岡的批准,但至少它們不會讓公眾誤以為在領聖體期間給予祝福是正常的,或者說送聖體者有權力給予祝福。

針對第一個問題,送聖體者是否被允許給予祝福?根據天主教會的法典,”不!”

我引用《教會法典》。

第1169 條
1 項 – 有效舉行祝聖禮和奉獻禮者,為領過主教聖職者,和依法或獲有合法准許之司鐸。
2 項 – 祝福禮,除教宗或主教所保留者外,任何一位司鐸皆得施 行。
3 項 – 執事只能施行法律明文許可的祝福禮。

這里完全沒有提到允許送聖體者向信徒祝福。只有神父或執事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給予祝福。

總結一下對你問題的回答,在送聖體的過程中,沒有人可以給教友們祝福。因為在彌撒的禮儀中沒有提到這一點,所以是禁止的。

基於上述情況,在送聖體時給予祝福的做法應立即停止,因為這是對禮儀的一種濫用。

(譯)

天主教教會的驅魔儀式

天主教教會的驅魔儀式

驅魔的目的是什么?

驅魔有兩個目的。

(1)從被認為被魔鬼或邪靈附身或侵擾的人、地方或事物上趕走或驅除魔鬼或邪靈的行為,或有可能成為其惡意的受害者或工具。

(2)它是為此目的而釆用的手段,特別是以天主的名義,對惡魔進行莊嚴和權威的裁決。

在進行驅魔儀式之前,必須確認所處理的是惡者的存在而不是疾病。關於這個問題,《天主教教理》規定:
第1673條:當教會公開以權威,因耶穌基督之名,祈求保護某人或某物件,對抗並脫離魔鬼(邪惡)的控制,這稱為驅魔。耶穌曾經驅魔,而教會從祂那裡獲得驅魔的權柄和任務。簡單的驅魔禮施行於聖洗聖事的慶典中。隆重的驅魔禮(即所謂「大驅魔禮」)只能由獲得主教許可的司鐸舉行。在進行大驅魔禮時必須明智謹慎,嚴守教會所訂的規則。驅魔的目的是藉耶穌交 託給教會的神權,驅走邪魔,解放人免受魔鬼控制。然而,這絕對不同 於患病,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若是患病,就需要接受醫學方面的治療。 因此,在行驅魔禮前,必須辨認有關情況確定有魔鬼的臨在,而非疾病。

驅魔是教會的聖事嗎?

羅馬天主教的信念是,與洗禮或懺悔不同,驅魔不是聖事的儀式。與聖事不同,驅魔的”完整性和效力不取決於……對一個不變的公式的嚴格使用或規定動作的有序順序。它的效力取決於兩個因素:來自有效和合法的教會當局的授權,以及驅魔人的信仰”。話雖如此,天主教驅魔仍然是現有所有驅魔儀式中最嚴格和最有組織的一種。

任何人都可以進行驅魔儀式嗎?

根據教會法典,莊嚴的驅魔儀式只能由被任命的神父(或更高的)行使,并得到當地主教的明確許可,而且必須經過仔細的醫學檢查,排除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教會法典第1172條
1 項 – 除非得到教區教長特殊及明確的准許,任何人不能 合法地對附魔者行驅魔儀式。
2 項 – 教區教長只能將這項准許給予具有虔誠、學識、明智及正直 生活的司鐸。

進行驅魔儀式時,是否要遵循某些規則?

是的,有。

不能輕率地認為附身是理所當然的。每個案例都要仔細檢查,在區分真正的附身和某些形式的疾病時要非常謹慎。

承擔這項工作的牧師本身應該是一個聖潔的人,生活無瑕疵,聰明、勇敢、謙遜,他應該通過特殊的奉獻和磨練行為,特別是通過祈禱和禁食(馬太福音17:20)為這項工作做准備。

在儀式過程中,他應該避免一切帶有迷信色彩的東西,應該把案件的醫療問題留給合格的醫生。

他應該告誡被附身的人,只要他有能力,就應該通過祈禱、禁食、懺悔和聖餐來為驅魔做好准備,并在儀式進行中激發自己對上帝的仁慈的強烈信仰,并耐心地順從他的神聖意願。

如果方便的話,驅魔儀式應該在教堂或其他神聖的地方進行;但如果由於疾病或其他合法的原因,驅魔儀式應該在私人住宅中進行,證人(最好是家庭成員)應該在場:作為預防措施,這一點在被驅魔者是女性的情況下特別被要求。

應避免一切對惡魔的閑聊和好奇的詢問,應以極大的信心、謙遜和熱忱,并以權力和權威的意識來宣讀祈禱和願望。

在驅魔過程中,不要把聖餐帶到被附身者的身體附近,因為擔心可能會造成不敬;但要使用十字架、聖水,如果有的話,還要使用聖人的遺物。

如果不能立即驅除邪靈,則應重復這一儀式,如有必要,應重復數次。

驅魔人應穿上袈叭和戴紫色領帶。

(譯)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除教籍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除教籍

一個天主教徒能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逐出教會?

根據《教會法典》第1323.2條,如果一個人不知道他/她違反了天主教會的教理,導致被開除教籍,就不能被開除。

以下是《教規法典》供您參考。
第1323 條 – 違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罰:
1° 未滿十六歲者;
2° 非因過失而不知違法或背命的事實者;不注意及錯誤以不知論。
3° 其行為出於不可抗力或出於不能預見或不能預防之情形者;
4° 其行為出於重大,雖為相對重大的畏懼,或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其行為本質為惡行或為害人靈者,不在此限;
5° 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衛者;但自衛應保持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錯亂者;但 1324 條 1 項 1 款及 1325 條的規定不變;
7° 非因過失認為有 4 款或 5 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譯)

在天主教會中被開除教籍是什么意思?

在天主教會中被開除教籍是什么意思?

首先,讓我告訴你一件事,這是你不希望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情。有兩種類型的逐出教會。Latæ和Ferendæ Sententiæ。

“第一種,”Latæ Sententiæ “是在犯罪行為發生后,由於犯罪行為本身(ego ipso)而產生的,沒有任何教會法官的干預;它在立法者使用的朮語中得到承認,例如。例如:”罪犯將因事實本身[statim, ipso facto]而立即被逐出教會”。第二種,”Ferendæ Sententiæ “確實是法律所預見的一種懲罰,但只是通過司法判決施加在罪犯身上;換句話說,犯罪者受到的是威脅而不是懲罰,只有在法官將其傳喚到法庭上,宣布其有罪,并根據法律條款對其進行懲罰時,才會產生這種懲罰。當法律中包含這些或類似的字眼時,它就被承認了。”在被開除教籍的情況下”;”罪犯將被開除教籍”。[來源:http://www.newadvent.org/cathen/05678a.htm]

我想就開除教籍的適用問題澄清几件事。

任何參與墮胎的人,都會被自動開除教籍(Ferendæ Sententiæ)。”正式合作墮胎搆成嚴重的罪行。教會對這種危害人類生命的罪行給予開除教籍的處罰。”設法墮胎而既遂者,”[ 教會法典第1398條]”由於犯了罪,并符合教會法典規定的條件,就會被逐出教會。[參考教會法典第1323-1324條] .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 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 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天主教教理第2272條)”

“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 ” [《教會法典》第1398條]

這包括總統、總理、政治家、政府的所有成員。在墮胎的情況下,僅憑他們的行動,這些人不需要被公開告知他們已被逐出教會。所有建議或通過促進墮胎的法律的人,都自動被逐出教會。他們被逐出教會不一定要公開。他們的行為就足以招致逐出教會。因此,可以說,今天大多數前天主教政治家都是被逐出教會的人。他們不能被稱為天主教徒,因為他們不再屬於天主教會。

一個教師,無論出於什么原因建議墮胎,都會自動被逐出教會。

協助墮胎的醫生或護士,自動被逐出教會。

在天主教會中被逐出教會的人,不能接受天主教會的任何聖禮。

因此,在天主教會結婚的人,如果因為參與墮胎而受到被逐出教會的懲罰,而且沒有被主教(或被授權的神父)解除逐出教會的懲罰,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要重新加入天主教會,你必須在去告解前解除你的禁閉,因為你在被禁閉期間不能有效地接受任何聖禮。你可以通過向你所在教區的主教告解,或者向一位獲得授權的神父告解,來解除你的禁閉,而這種禁閉只能由主教來解除。當你向神父告解時,請問他是否獲得了解除禁閉的權限。如果是,你就可以向他說明你的詳細情況。如果沒有,請問他你必須向哪位牧師告解,才能解除你的禁閉。

(譯)

聖職人員的歸屬

聖職人員的歸屬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在執事或神父被授聖職之前,他必須正式隸屬於某個教區。這是為了確保教士不會在沒有對任何主教正式負責的情況下從一個教區到另一個教區四處游蕩。對一個教區的依附被稱為 “歸屬”。當神父獲得許可轉到另一個教區時,會發生以下情況。

a. 新教區的主教必須接受該神父,這被稱為 “授職”。
b. 現任教區的主教讓神父到新教區,這被稱為 “豁免”。

教會法典

聖職人員的歸屬

第265 條 –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第266 條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第267 條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 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第268 條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第269 條 –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區:
1°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第270 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 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第271 條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釐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第272 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 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進化

進化

天主教會在進化論問題上的立場是什么?

天主教會對於天主何時或如何創造天、地、動物、鳥類或人類,并無正式的立場。無論創造是如何發生的,都必須歸功於天主,一切是按照祂的神聖計划進行的。

天主創造了所有存在的事物,這一點在《聖經》中有記載。”因天主的一句話,諸天造成;因上主的一口氣,萬象生成。”[《聖詠》33:6] 。

因為科學證據表明,恐龍時代與人類開始的時間相隔數千年或數百萬年,這并不意味《聖經》中的七天創造是一個錯誤。對天主來說,”一天就是一千年”,意思是 “一個不確定的時間”。在聖經中,”一千年 “一詞是指未確定的長時期,可能是一千年,也可能是一百萬年。

“親愛的諸位,惟有這一件事你們不可忘記:就是在天主前一日如千年,千年如一日。”[伯多祿后書3:8]

我們可以肯定的是,當天主創造動物的時候,祂并沒有把一個諸如猴子之類的動物變成一個人。人類是在創造動物后很久才被創造的。

人的存在并不是因為閃電擊中了水中的一個分子而產生的。人是由天主創造的,獨立於其他被造物。

雖然進化論可能適用於一些被創造的野獸,但這種推理不能適用於人。原因是天主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創1:27],天主是不變的。祂并不像一百萬年前的猴子,而是改變成今天人類的模樣。”我是上主,決不改變”[瑪拉基亞3:6]”天地必要毀滅,而你(天主)永遠存在。” [詠102:27]

(譯)

“其他人都在這樣做。”

“其他人都在這樣做。”

隨大流有什么錯?如果其他人都在這樣做,為什么我不能這樣做?

社會上有很多潮流,其中很多是不符合神的律法的。因為大家都在畢業日喝得酩酊大醉,然后開車,你喝得酩酊大醉后開車就可以了嗎?不!不!不 “別人都在這樣做 “不是做錯事的好借口。有些人通過隨大流尋求受歡迎,而有些人則根據自己的良知行事。

耶穌說:”你們要從窄門進去,因為寬門和大路導入喪亡;但有許多的人從那裏進去。”。[瑪7:13]。

聖保祿說:”我請求你們提防那些反對你們所學習的教理,而製造紛爭和絆腳石的人,你們要遠離他們”。[羅16:17]

最后,在《馬瑪福音》中你讀到:”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人:他或是要恨這一個而愛那一個,或是依附這一個而輕忽那一個。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錢財。”。[瑪6:24]

明智地選擇吧!

(譯)

天主教會對安樂死的立場是什么?

天主教會對安樂死的立場是什么?

首先,我們有必要了解安樂死的含義。安樂死是”為了消除痛苦,本身或通過故意而造成死亡的行為或不行為”。這種行為始終是被禁止的。[《天主教教理》第2277條:直接的安樂死,不論有何動機或用任何方法,是結束殘障者、患病者或瀕死者的生命。安樂死在倫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為了讓一個人死亡而剝奪他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往往是為了減輕痛苦,這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天主教的立場是,人保留了獲得營養和水分的權利,直到身體拒絕它,特別是在絕症的情況下”。(墨爾本大主教丹尼斯-哈特)

醫生不能也不應該被賦予決定誰能活、誰必須死的權利。這樣的權力可能而且會被濫用,因為經濟原因和/或為其他需要器官的人提供器官。

在2004年3月20日的講話中,教宗若望保祿肯定了教會和天主教衛生部門對人的尊嚴不可侵犯的持久承諾,無論其身體或醫療狀況如何,并提醒我們有責任永遠不要拋棄病人或垂死者。

因此,對處於植物狀態的病人進行輸液管和補液是道德上的義務。天主教徒沒有義務服從所起草的”生前遺囑”,在該遺囑中,一個人明確要求不進行特殊治療以維持他/她的生命。如果參與剝奪生命的基本必需品,一個人就會成為謀殺的從犯,而不是協助他人自殺。謀殺和自殺這兩種行為都是對作為生命創造者的天主犯下的彌天大罪。

(譯)

聖體神跡

聖體神跡

你能告訴我有關聖體奇跡的信息嗎,比如,它們是什么,它們還發生嗎,它們在哪里發生等等?

聖體奇跡是指在天主教彌撒的祝聖過程中,面餅和酒明顯成為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液的奇跡。天主教徒認為,當神父宣讀祝聖詞時,面餅和酒實際上變成了基督的身體和血,但保留了面餅和酒的外在表現。這被稱為轉體,與大多數新教的聖神學不同,后者認為聖體的元素在物理上沒有轉體。一些天主教徒聲稱,聖體奇跡最常發生在人們,主要是神父,懷疑基督在聖體中的真實存在。(請訪問自由百科全書維基百科,了解更多詳情)。

在整個基督教曆史上,我們的主已經向我們表明,祂真的以聖體的形式存在。有趣的是,許多聖體神跡都發生在信仰薄弱的時期。例如,許多聖體奇跡的發生是由於有人懷疑真實存在的結果。本頁包括對其中一些神跡的描述。所有這些都得到了教會的充分認可。點擊訪問該網頁,并查看許多聖體奇跡的圖片。

下面的網頁將帶你到法蒂瑪聖塔倫的聖體奇跡。訪問這個網頁,了解這個奇跡的故事。

公元8世紀意大利蘭西亞諾的聖體奇跡。

如果你想了解許多發生過聖體奇跡的國家,你必須點擊訪問各國的奇跡。(到本頁的底部)。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聖體奇跡的信息,請到google.com上輸入 “聖體奇跡”。你會得到146,000個(截至2018年4月10日)結果供你選擇。

在整個舊約中,天主應許說祂會來并在祂的人民中居住。這個應許已經實現了! 天主,通過耶穌基督,目前居住在天主教會的所有聖堂里。很少有人能意識到祂的真實臨在的奇跡。很少有人意識到,當他們去教堂花几分鐘時間敬拜時,他們是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實體面前,祂在聖體龕內。

因着天主的恩典,願聖神啟迪你的心智,使你能覺察到天主給你的恩寵的丰富性,即耶穌在世上的真實臨在。一旦你認識到這一真理,你將永遠不一樣。

(譯)

屈膝禮和鞠躬禮

屈膝禮和鞠躬禮

那些在聖體前經過的人,是否真的必須一直行屈膝禮?

在”羅馬彌撒總指示”第274號中指出。

屈膝禮和鞠躬禮

屈膝禮是將右膝屈到地上,表示敬禮,因此,從耶穌受難日禮儀慶典中的莊嚴敬禮到復活節守夜的開始,屈膝禮是為至聖聖體以及聖十字架保留的。

在彌撒中,主禮人要做三次屈膝禮:即在展示聖體后、展示聖爵后和領聖體前。在共祭彌撒中應注意的某些特點,在其適當的地方指出(參看上文第210-251號)。

但是,如果聖堂內有至聖聖體的聖體龕,神父、執事和其他人士在接近祭壇和離開祭壇時要行屈膝禮,但在做彌撒時則不需要。

否則所有經過至聖所前的人都要行禮,除非他們是在游行中。

抬着十字架或蠟燭的神父要低頭,而不是行屈膝禮”。

一般來說,當教友進入或離開教堂時,都要面對聖體龕,行屈膝禮,以示對主的謙卑。每當他們經過聖體龕時,他們必須行屈膝禮。在朝拜時,經過明供的聖體前時,必須行屈膝禮。

注:屈膝是指將右膝彎曲到地面上,沒有任何例外和借口,除非有嚴重的疾病,無法做到這一點。

根據那些將右膝彎曲到地板/地面的人的比例,似乎很多天主教徒有嚴重的疾病,使他們無法這樣做,或者簡單地說,他們拒絕在主耶穌,他們的救主面前謙卑。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