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起初,我打算將我的 “問答”限制在”不可分離”一詞上。然后在回顧了它的含義及其與婚姻聖事的聯系后,我得出結論,”不可分離”和 “婚姻”這兩個詞是不能分開的。因此,我向你提供以下答案。

庇護十一世在1930年12月31日的通諭 “Casti Connubii “中,我引用了 “Casti Connubii”。首先,讓我們把這一點作為一個不可改變和不可侵犯的基礎;婚姻不是由人建立或恢復的,而是由天主建立的;不是由人建立的,而是由自然的創造者–天主建立的;由同一自然的恢復者通過法律來強化、確認和提升;因此,這些法律不能受制於人的任何決定,甚至不能受制於夫妻雙方的任何相反的協議。這是聖經的教義(Gn 1,27 f.; Gn 2,22 f.; Mt 19,3 ff.; Ep 5,23 ff.);這是教會持續一致的傳統;這是特倫特神聖會議的莊嚴定義,它宣布并確認[見24;見n.969 ff.]婚姻的永久和不可分割的聯系,以及同一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來自於作為其作者的天主。”

用丹青格的話說:”婚姻的永久性,既不能因結婚雙方撤回同意而解除,也不能因民政當局而解除。基督徒的婚姻是絕對不可分割的,正如特倫特大公會議所定義的那樣,譴責任何說:”教會錯誤的是,她按照福音和使徒的教導灌輸并繼續灌輸,婚姻的紐帶不能因配偶一方通奸而解除,雙方,甚至沒有給出通奸理由的無辜者,在另一方活着的時候不能締結新婚。男人在解雇通奸的妻子后再娶另一個妻子,以及妻子在解雇通奸的丈夫后再娶另一個丈夫,都是犯了通奸罪”(丹青格1807)。

簡單地說,婚姻聖事是由神聖的法律制定的,沒有人能改變這一點,神父、主教、甚至教宗都不能。如果一個已經結婚的人,在第一個伴侶還活着的時候決定與第二個人結婚,那么這個人就是在犯通奸罪。而在過着通奸生活的時候,這個人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懺悔聖事或聖體。

一場好的告解有五個要素是有效的。它們是:

a. 懺悔者必須檢查自己的良心。

b. 懺悔者必須有悔改之心。他必須為自己的罪孽感到抱歉。

c. 他必須下定決心,不再通過罪惡的行為冒犯天主。

d. 他必須向神父懺悔他的罪過。

e. 他必須做出補償。這意味他必須完成懺悔聖事期間從赦免他的神父那里得到的赦免。

(譯)

一些聖人的身體不朽

一些聖人的身體不朽

當天主教會和東正教會說到不腐者時,是相信通過天主的干預,一些聖人和受封者的身體避免了死后的正常分解過程。這被認為是他們聖潔的一個標志。

不朽者的身體通常很少或沒有腐爛或延遲腐爛。

天主教會的一些不朽者有:聖伯納納德-蘇比魯斯、聖凱瑟琳-拉布爾、聖若望-維安尼、得肋撒-瑪格麗特修女、錫耶納的聖凱瑟琳、聖方濟沙勿略、聖路易絲-德-瑪利亞克和真福的若望二十三世。

(譯)

天主教會的 “不滅性”

天主教會的 “不滅性”

天主教會的不滅性是指耶穌基督所建立的教會,將持續到世界末日。天使長嘉俻額爾向聖母瑪利亞宣布,基督 “將是偉大的,並被稱為至高者的兒子,上主天主要把他祖先達味的御座賜給他。祂要為王統治雅各伯家,直到永遠;他的王權沒有終結。”[路加福音1:32-33]

這些話的意思是,不僅教會將持續到時間的盡頭,而且進一步說,它的基本特徵將被保存下來,不受損害。教會永遠不會發生任何憲法上的變化,這將使它作為一個社會有機體,與它原來的樣子不同。它永遠不會在信仰或道德上變得墮落;它也永遠不會失去使徒的等級制度,或基督通過它將恩寵傳達給人的聖事。

(譯)

香爐

香爐

香爐是用來盛放燃燒的香的。一個被稱為”香爐”的司香者,有時由一個攜帶盛香容器的”船夫”協助,帶着裝着燒紅的炭磚的香爐接近主持儀式的人。從所謂的 “船”中取出鵝卵石顆粒或粉末狀的香,通常用祈禱詞祝福,然后用勺子舀到炭火上。然后關閉壺嘴,由神父、執事、侍者或聖徒用鏈子拉着,朝被祝福的東西或對象揮動:為聖體提供的面餅和酒、聖體本身、福音的宣讀、十字架、聖像(在東方教堂)、神職人員、會眾、受難日蠟燭或葬禮上的死者尸體。

在基督教崇拜中,聖體儀式、莊嚴的聖事慶典,特別是莊嚴的晚禱、葬禮、聖體的祝禱和闡釋、教堂或祭壇的祝聖以及其他儀式,都可以奉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use_of_incense]

(譯)

奉香

奉香

教會中”奉香”的目的是什么?

自古以來,基督徒在敬拜中一直使用香。在其他一些基督教團體中,香的使用也越來越多。使用香的做法植根於猶太教早期的傳統,即猶太教第二聖殿時期的傳統。西方的天主教和東方的基督教教會都把燃燒的香的煙霧解釋為信徒的祈禱升到天上的象徵。這種象徵意義見於《聖詠詩篇》141:2(140:2)。”願我向你行的祈禱,像馨香上升,願我的手高舉,如同晚祭的高騰。”。

香經常被用來作為淨化儀式的一部分。在羅馬天主教會的拉丁語儀式中,每當瑟瑟爐(放置香的香爐。 揮動香爐為人或物上香時,總是以三組揮動的方式進行(代表神聖的三位一體,即聖父、聖子耶穌基督和聖神;准確的數量取決於被敬重的對象的神聖程度,如果是人,則是生是死,是神職人員還是普通人,如果是神職人員,則是他們在等級制度中的級別)。

在《默示錄》中,香象徵着天上聖徒的祈禱–“裝滿香的金碗”是 “聖徒的祈禱”(默示錄5:8,參見啟示錄8:3),它向天主的聖壇灌輸。

焚香爐是香爐的一種,用來盛放焚燒的香。一個被稱為 “香爐”的司香者,有時由一個攜帶盛香容器的 “船夫”協助,帶着裝着燒紅的炭磚的香爐接近主持儀式的人。從所謂的 “船 “中取出鵝卵石顆粒或粉末狀的香,通常用祈禱詞祝福,然后用勺子舀到炭火上。然后關閉壺嘴,由神父、執事、侍者或聖徒用鏈子拉着,朝被祝福的東西或對象揮動:為聖體提供的面餅和酒、聖體本身、福音書的宣讀、十字架、聖像(在東方教堂)、神職人員、會眾、受難日蠟燭或葬禮上的死者尸體。

在基督教崇拜中,聖體儀式、莊嚴的聖事慶典,特別是莊嚴的晚禱、葬禮、聖體的祝禱和闡釋、教堂或祭壇的祝聖以及其他儀式,都可以使用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use_of_incense]
沉香來自樹木的樹脂,以及一些有香氣的花、種子、根和樹皮。古代宗教將他們的神靈與自然環境聯系在一起,有香味的植物材料被認為可以驅除惡魔,鼓勵神靈出現在人間;它們還有一個實用的方面,就是驅逐令人不快的氣味。時尚與氣味有着密切的聯系,設計師們用標志性的氣味來喚起他們衣服的精神。香水起源於香,這一點從這個詞本身就可以看出;per和fumum在拉丁語中是指通過和煙。

沉香有兩大類。西方的香至今仍在教堂中使用,几乎完全來自樹皮中的樹膠樹脂。家庭聖誕樹上的粘性樹膠就是這樣一種樹脂,其美妙的香味喚起了節日的氣息。樹膠通過密封樹皮上的傷口和防止感染來保護樹木或灌木。在干燥的氣候下,這種樹脂會迅速變硬。用刀從樹上割下它,就可以很容易地釆到。這些被稱為顆粒的樹脂碎片易於攜帶,當它們被灑在燃燒的煤炭上時,會釋放出香味。

東方的沉香是由其他植物加工而成。檀香、廣藿香、沉香和香根草被釆摘下來,用大臼和杵磨碎。加水制成糊狀,再混入少許硝石(硝酸鉀),以幫助材料均勻燃燒,然后將混合物加工成某種形式出售,以供燃燒。

對於所有的香來說,燃燒可以釋放鎖在干樹脂中的精油。[來源:http://www.madehow.com/Volume-5/Incense-Stick.html]

(譯)

歸屬與脫離

歸屬與脫離

“歸屬”和 “脫離”這兩個詞的含義是什么?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在執事或神父領受聖職之前,他必須正式隸屬於某個教區。這是為了確保教士不會在沒有對任何主教正式負責的情況下,從一個教區到另一個教區四處游蕩。對一個教區的依附被稱為 “歸屬”。當神父獲得許可轉到另一個教區時,會發生以下情況。

新教區的主教必須接受該神父,這被稱為 “歸屬”。

現任教區的主教讓神父到新教區,這被稱為 “脫離”。

在從一個教區轉到另一個教區的過程中,在新的 “授職”發生之前,不能進行”離崗”。這確保了神父在任何時候都不會被留在主教身邊,對主教完全負責。

以下是關於神父的歸屬與脫離的教規。

聖職人員的歸屬
天主教法典第 265 條 –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 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天主教法典第 266 條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 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 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 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天主教法典第 267 條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 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天主教法典第 268 條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天主教法典第 269 條 –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 區:
1°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 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天主教法典第 270 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天主教法典第 271 條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釐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天主教法典第 272 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 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Nihil Obstat “沒有問題”

Nihil Obstat “沒有問題”

當一個作者想出版一本宗教書籍時,他/她會把它交給當地的主教審查。然后,主教將書交給有知識的神父閱讀,必要時進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則退回給作者進行修改。當審閱手稿(書)的神父對更正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就在手稿上寫上 “Nehil Obstat”。”Nihil Obstat” 的意思是 “沒有問題”。

Imprimatur是什么意思?
當主教對手稿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寫下 “Imprimatur”。這個詞的意思是 “讓它被印出來”。

為什么需要 “認可”?

認可書是一份官方聲明,表明要印刷的材料沒有教義或道德上的錯誤。認可或無異議并不意味着審查者同意作者所表達的內容、觀點或聲明。

教會法典中是否有關於宣誓書的必要性的規定?

是的,有一整節關於它的內容。其內容如下。

社會傳播工具和書籍(天主教法典第822-832條)。
天主教法典第 822 條
1 項 – 教會牧人,用教會本有的權利,執行職務時應盡力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2 項 – 牧人也應設法訓導信徒有責任合作,使大眾傳播工具的運用,能充滿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 項 –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信徒,應設法幫助牧靈工作,使教會也能應用這些工具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天主教法典第 823 條
1 項 – 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時有權要求凡由信徒發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書刊,應由牧人審查;對有害於正確的信仰或是善良風俗的書刊,有權加以譴責。
2 項 – 1 項所提的職務和權利:對受託管理之信徒,屬於主教, 無論是個別主教,或在地區會議或主教團會議集合在一起的主教; 對普世的天主子民,則屬於教會最高權力。
天主教法典第 824 條
1 項 – 除另有規定,根據本題法律出版書刊,應向教區教長申請許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區教長,或向發行當地的教區教長申請許可。
2 項 – 在本題條文中有關書刊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公開宣傳的寫作,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天主教法典第 825 條
1 項 –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 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注釋。
2 項 –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天主教法典第 826 條
1 項 – 有關禮儀經書,應遵守 838 條之規定。
2 項 – 凡再版禮儀經書,或是將禮儀書全部或是部分譯成本地話,應由出版當地教區教長給予該書與可靠版本相符的證明。
3 項 – 為信徒公誦或私下誦念之經文書籍,無教區教長的許可不得出版。
天主教法典第 827 條
1 項 – 為出版教理和有關教理講授之書籍,或出版此類書籍的譯本,須有教區教長的批准,但應遵守 775 條 2 項的規 定。
2 項 – 在學校內,無論是小學、中學或是大學,凡以有關聖經、神學、教會法、教會史和宗教以及倫理學問題的書籍,當作教科書者,皆應由教會當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後所批准者。
3 項 – 凡討論 2 項所述材料的書籍,雖然不是用作學校的教科書,或某些特別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應鼓勵交由教區教長審核。
4 項 – 在教堂或是聖堂內,不得展出、販賣或是贈送討論宗教或道德的書籍和其他作品,除非這些書刊是有教會當局的許可出 版,或出版後核准者。
天主教法典第 828 條 – 除先求得有關教會權力的許可,並遵守其規定的條件,不得將該教會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報集再行出版。
天主教法典第 829 條 – 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許可,對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譯並無效力。
天主教法典第 830 條
1 項 – 除遵守每一個教區教長委任審查書刊的適當人選之權利外,主教團也得列出有學問、道理正確並有明智的書刊審 查員的名單,以備主教公署諮詢,或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區教長可以徵求其意見。
2 項 – 審查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應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於目前的,祇是教會訓導所傳授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會教義。
3 項 – 審查員應以書面指出他的意見;如為贊同的意見,教會教長可以明智判斷,給予出版的許可,寫明其姓名和許可的時間和地點;假如不給許可,教會教長將不准的理由以書面傳達給作者。
天主教法典第 831 條
1 項 – 凡常明顯地攻擊天主教或善良風氣的日報、小冊子或期刊,教友不應在其中寫文章,但有正確和合適的理由者除外;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只有在教會教長許可下,才得在此類期刊上投稿。
2 項 – 主教團得制定規則,規定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中,參與討論有關天主教教義或道德問題。
天主教法典第 832 條 – 修會成員應有本會高級上司根據會憲所給的許可,才得出版討論宗教或道德問題的著作。

是否清楚地理解,屬於修會的修士和修女,他們也需要得到其上級的許可,才能發表與宗教或道德問題有關的文章?
根據上面引用的《教會法》第832條,這是正確的。

最后的問題。前段時間,我在讀一本由一位居住在意大利的神父寫的書。這本書是在美國出版的。該書有一位巴西主教的印記。這是否符合教會關於印記的要求?

不,它不符合! 根據教會法典第824條第1款,作者需要得到當地主教的許可或批准,或得到書籍出版地的主教的許可或批准。在你提到的案例中,神父需要得到他在意大利教區的主教或書籍出版地的主教的許可。來自巴西的主教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權力。
應該說,讓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支持性主教提供 “假” 印記的做法在現代并不罕見,因為一些神父知道他們當地的主教并不支持他們的自由主義觀點。作為預防措施,信眾在購買書籍之前,應確保證書是由神父所在地區的主教頒發的。這可以確保神父與他的主教有良好的關系。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