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書中對同性戀的沉默

福音書中對同性戀的沉默

我聽到同性戀者說,耶穌支持他們的生活方式,因為他在福音書中從未說過任何反對的話。他們說 “既然耶穌沒有反對的記錄,那么祂一定是支持的”。一個人如何論證這種說法?

首先,四本福音書中確實沒有記載耶穌關於同性戀問題的話語。這并不意味祂沒有說過任何關於這個問題的話。應該記住,《若望福音》的結尾處有如下的話。”耶穌所行的還有許多別的事;假使要一一寫出來,我想所要寫的書,連這世界也容不下。”。[若21:25]

還應該記住,耶穌說過他不會讓我們孤獨。”但那護慰者,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派遣來的聖神,他必要教訓你們一切,也要使你們想起,我對你們所說的一切。” [若14:26]耶穌承諾,聖神會提醒我們他的教誨,那些在聖經中提到的和那些沒有提到的。

鑒於以上種種,我們現在看看傳揚福音的聖保祿的生活。聖保祿沒有捏造他的教誨;這些教誨直接來自耶穌。

“弟兄們,我告訴你們;我所宣講的福音,並不是由人而來的,因為,我不是由人得來的,也不是由人學來的,而是由耶穌基督的啟示得來的。” [迦1:11-12]因此,聖保羅告訴我們,他的教理是通過耶穌基督啟示給他的。[參見格前15:8]

根據耶穌的教導,聖保祿陳述了新約中的以下聖經經文。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格前6:9-10]

“我們知道法律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法;我們也知道法律不是為義人立的,而是為叛逆和不服從的,為不虔敬和犯罪的,為不敬神和瀆聖的,為弒父弒母的,為殺人的,為犯奸淫的,為行男色的,為拐賣人口的,為說謊言的,為發虛誓的,並為其他相反健全道理的事而立的;這道理是按着真福的天主所託給我的光榮福音而宣講的。” [弟茂德前書1:8-11]
“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隨從心中的情慾,陷於不潔,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因為他們將虛妄變作天主的真理,去崇拜事奉受造物,以代替造物主──他是永遠可讚美的,阿們!──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 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 [羅馬書1:24-27,32] 。

從這些聖經經文中,很明顯,耶穌譴責同性戀!

請記住,耶穌還說:”聽你們的,就是聽我;拒絕你們的,就是拒絕我,拒絕我的,就是拒絕那派遣我的。”[路加福音10:16]

(譯)

聖職和同性戀

聖職和同性戀

天主教會對同性戀者被授予聖職的立場是什么?他們符合標准或保持單身。

2005年8月31日,教宗本篤十六世發布了一份關於天主教會對同性戀者授職的立場的文件。該文件稱為:”關於有同性戀傾向的人進入神學院和聖職的聖職甄別標准的指示”。該文件可以在這里看到。

該文件的第二部分表明,同性戀與天主教會的聖職工作是不相容的。它指出

“同性戀與聖職”

從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到今天,教廷的各種文件,特別是《天主教會教理》,都確認了教會對同性戀的教導。教理對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傾向作了區分。

關於行為,它教導說,聖經將其視為嚴重的罪過。傳統一直認為它們在本質上是不道德的,是違反自然法的。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它們都不能被批准。

在一些男人和女人身上發現的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客觀上也是不正常的,對這些人來說,往往搆成一種考驗。必須以尊重和敏感的態度接受這些人。應避免在他們身上出現任何不公正的歧視跡象。他們被要求在他們的生活中實現天主的旨意,并將他們可能遇到的困難與主的十字架的犧牲結合起來。

根據這些教訓,本教區與禮儀及聖事部一致,認為有必要明確指出,教會在深深尊重有關人士的同時,不能接納那些從事同性戀、呈現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或支持所謂「同志文化」的人進入神學院或聖秩。

事實上,這些人發現自己處於一種嚴重阻礙他們與男人和女人正確交往的境地。我們決不能忽視有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的人被授予聖職可能帶來的負面后果。

然而,不同的情況是,我們所處理的同性戀傾向只是暫時性問題的表現,例如,尚未結束的青春期的問題。然而,這種傾向必須在被授予執事職位前至少三年明確克服。”

雖然一些非天主教教會歡迎同性戀者參與他們的事工,但在天主教會內絕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天主教會一直忠於耶穌的教里、聖經和傳統。非天主教教會擁抱時代潮流,向人們宣揚他們想聽的東西,這不一定是受啟發的神聖真理。

(譯)

男女同性戀

男女同性戀

天主教會是否譴責同性戀者?

不,天主教會不譴責同性戀者。事實上,天主教會在教理中的教導指出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 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 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 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

那么,為什么我的朋友生活在同性戀關系中,卻被拒絕接受聖體聖事?這不是在譴責嗎?

天主教會并沒有譴責同性戀者。它譴責的是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男人或女人之間的關系,他們對同一性別的人有專一或主要的性吸引。几個世紀以來,在不同的文化中,它的形式多種多樣。它的心理成因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得到解釋。聖經將同性戀行為描述為嚴重的墮落行為,[參見創19:1-29;羅124-27;格前6:10;弟前1:10]傳統一直宣布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每一個人,不論男女,應承認並接受自己的性別。生理、心理和靈 性的差異與互補性,都是導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發展。夫婦的和諧與社會的和諧,部分有賴於怎樣活出兩性之間的互補、互賴與互相支持。”[天主教教理第2333條]

在某種程度上,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與對性濫交行為的譴責沒有什么不同,無論是手淫、婚前性行為、同居關系、通奸等等。”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故意在婚姻之外使用性能力,本質上是違背其目的的”。(參見天主教教理第2352條)因此,所有拒絕他們的肉體罪性的人都可以被剝奪聖體聖事。天主教會并不特別尋求譴責實踐中的同性戀者;它譴責所有上述名單中的人,因為他們以自己的行為嘲弄婚姻聖事的神聖性。

(譯)

‘錯亂’一詞的含義

‘錯亂’一詞的含義

天主教會說 “同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是不正常的”,這是什么意思?

你的問題與《天主教教理》中的以下段落有關。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 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 。

大多數聽到 ” 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的人的第一印象是,他們把 “不正常 “這個詞與人的功能障礙、精神不正常(如 “不正常的病人 “或 “不正常的心態”)、混亂、精神錯亂、身體或精神疾病聯系起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解釋,這取決於他們的成長經曆。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紊亂 “一詞意味同性戀行為是不符合其適當目的或用途的行為。天主創造了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每個人都是不同的性別,這樣他們的性行為就可以達到生育的目的,使母親和父親結合在一起,撫養通過他們的性親密關系所孕育的孩子。

在《聖經》中,更具體地說,在《舊約》中,同性戀被描述為一種可憎的行為。在《新約》中,聖保祿將其稱為 “paraphysin”,意思是 “違背自然”。

最后,請允許我引用查爾斯-波普先生在2014年9月16日發表的文章,他的文章名為 “同性戀行為不能被教會批准或慶祝–這就是原因。”

“在這件事上,同性戀者并沒有被單列出來。正如我們在昨天的文章中所看到的,私通(婚前性行為)也被聖經和傳統規定為非常嚴重的彌天大罪(參見厄5:5-7;迦5:16-21;默21:5-8;默22:14-16;瑪15:19-20;格前6:9-20;哥3:5-6;得前4:1-8;弟前1:8-11;希13:4)。不管它的接受程度有多廣泛,它都不能被認可。一個性規范的標准適用於所有人,無論其取向如何”。

無論是否是同性戀,在婚姻之外,所有人都被呼召過貞潔的生活。

(譯)

聖經中對同性戀的譴責

聖經中對同性戀的譴責

聽說那些從事同性戀的人將永遠被詛咒。聖經中哪里說天主永遠譴責那些從事同性戀的人?

聖經中有許多段落譴責同性戀行為。其中有一些是:

[格前6:9-10]”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弟前1:8-10] “我們知道法律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法;我們也知道法律不是為義人立的,而是為叛逆和不服從的,為不虔敬和犯罪的,為不敬神和瀆聖的,為弒父弒母的,為殺人的,為犯奸淫的,為行男色的,為拐賣人口的,為說謊言的,為發虛誓的,並為其他相反健全道理的事而立的。”

[羅馬書1:24-27,32]”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隨從心中的情慾,陷於不潔,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因為他們將虛妄變作天主的真理,去崇拜事奉受造物,以代替造物主──他是永遠可讚美的,阿們!──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 “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

[讀《創世紀》19:1-11】所多瑪的人,無論老少,所有的人,直到最后一個人,都圍着羅特的房子,堅持要把那兩個客人(2個天使)送出去,以便他們可以和他們發生性關系。結果,索多瑪和哈摩辣因為其人的生活方式而被毀滅。[創19:12-29]

[肋未記18:22】“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

[創9:21-25]其中提到諾亞的兒子含對其父親實施了同性戀行為。

以上是與等待那些從事同性戀行為的人的譴責有關的少數參考資料。雖然天主只需要對這種特定的可憎行為發出一個警告[參見肋未紀18:22],但它已經為人類提供了更多的警告,以表明他厭惡同性戀的罪行。雖然天堂里有過着貞潔生活的同性戀者的空間,但沒有空間給那些把同性戀作為一種可接受的生活方式的同性戀者。
最后,應該說,沒有人能夠侍奉兩個主人,即天主和撒旦。那些鼓勵、贊同和漠視以同性戀為生活方式的同性戀者的行為的人,他們和從事同性戀的人一樣有罪,他們將失去永恆的救贖。因為他們的鼓勵、贊同或無動於衷,對許多靈魂的喪失起了作用。

(譯)

天主教關於同性戀的教理

天主教關於同性戀的教理

我的朋友是一個同性戀者。他厭惡天主教會在同性戀問題上的立場。他覺得教會因為他的傾向而譴責他過貞潔的生活是不對的。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要求某人過貞潔的生活并不是一種懲罰。你的身體是天主給你的禮物。你用你的身體做什么是你對天主的禮物。

告訴你的朋友,教會希望每個沒有結婚的人都能過上貞潔的生活。這不是對同性戀者的人身攻擊。這個要求是對所有的神父、修士和修女、那些沒有結婚的人、青少年、那些希望保持單身的人以及那些分居或離婚、沒有獲得取消婚姻的人的期望。上述每一個人都必須抵制任何和所有日常的肉體誘惑,以便過上天主所喜悅的聖潔生活。

所有因其處境而必須過貞潔生活的人,”必須以尊重、同情和敏感的態度接受”。在婚姻破裂后,許多人很想過普通的生活,仍然接受聖事。天主不允許! 同性戀者的痛苦與分居父母的痛苦沒有什么不同。教會并不因為同性戀者的罪性而歧視他們。

(譯)

男女同性戀是選擇還是遺傳?

男女同性戀是選擇還是遺傳?

我有一個關於同性戀的問題。我的孩子聲稱,那些女同性戀者或同性戀者,他們生來就是這樣的。她引用了《天主教教理》第2358段的一部分來支持這一說法,其中說:”他們并沒有選擇自己的同性戀狀況”。如何回應這樣的評論?

首先,引用上面這段話的出處。

1997年9月8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了《天主教會教理》的第二版英譯本。它包括對英文文本的103處修改(更正/修正)。這是為了確保它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同一天頒布的官方拉丁文本相協調。

第2358段更正后的文本指出。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天主教會教理》#2358,1997年第二版]

請注意,上述引用的修訂文本不包含 “他們不選擇自己的同性戀狀況 “的內容。這些話被刪除了,因為它們反對天主教的教理。因此,引用這些話的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他們使用的是已經過時的、含有錯誤的舊教理。他們應該扔掉那個版本的教理,拿一份第二版的教理,以確保他們引用的內容與天主教的教理和教規一致。

1975年12月29日,信仰教義聖部發布了 “PERSONA HUMANA “文件,對天主教會有關性道德的某些問題的教義進行了闡述。更具體地說,第八節涉及到同性戀。

引述如下:

“目前,有一些人根據心理學方面的觀察,開始對某些人之間的同性戀關系作出放縱的判斷,甚至完全原諒。他們這樣做是與教廷的一貫教誨和基督教徒的道德感相違背的”。

“人們對同性戀者進行了區分,而且似乎有一定的理由,他們的傾向來自錯誤的教育、缺乏正常的性發育、習慣、壞榜樣或其他類似的原因,是短暫的或至少不是不可治愈的;而同性戀者由於某種先天的本能或被判定為不可治愈的病態體質而明確地成為同性戀者。”

“關於這第二類人,有些人得出結論,他們的傾向是如此自然,以至於在他們的情況下,在類似於婚姻的真誠的生活和愛的交融中的同性戀關系是合理的,只要這些同性戀者感到無法忍受孤獨的生活。”

“在牧會領域,這些同性戀者當然必須得到理解和支持,希望能克服他們的個人困難和無法融入社會的問題。他們的罪過將被審慎地判斷。但不能釆用任何牧會方法,以這些行為符合這些人的狀況為由,為其提供道德上的理由。因為根據客觀的道德秩序,同性戀關系是缺乏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最終性的行為。在神聖的聖經中,它們被譴責為嚴重的墮落,甚至被認為是拒絕天主的可悲后果。聖經的這一判斷當然不允許我們得出結論說,所有遭受這種反常現象的人都要為此承擔個人責任,但它確實證明了一個事實,即同性戀行為在本質上是不正常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認可。”

根據《天主教教理》,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是。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 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 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 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 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天主教教理 第2357條] 。

說到這里,考慮到上面的參考資料,《天主教教理》最后指出: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 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天主教教理 第2359條]

(譯)

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說法

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說法

以下聖經經文提到同性戀受到天主的譴責。

– 肋未紀18:22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

– 肋未紀20:13 “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

– 羅1:26-27 ;32″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

“……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

– 格前6:9-11 “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你們中從前也有這樣的人,但是你們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並因我們天主的聖神,已經洗淨了,已經祝聖了,已經成了義人。”

– 弟茂德前書 1: 8-11 “我們知道法律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法;我們也知道法律不是為義人立的,而是為叛逆和不服從的,為不虔敬和犯罪的,為不敬神和瀆聖的,為弒父弒母的,為殺人的,為犯奸淫的,為行男色的,為拐賣人口的,為說謊言的,為發虛誓的,並為其他相反健全道理的事而立的;這道理是按着真福的天主所託給我的光榮福音而宣講的。 ”

– 猶達書1:7 “同樣,索多瑪和哈摩辣及其附近的城市,因為也和他們一樣恣意行淫,隨從逆性的肉慾,至今受着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注:所多瑪是聖經中代表同性戀的城市。索多瑪一詞來自於雞奸,意思是與同性之間的肛交或口交。

(譯)

同性戀欲望是是一種死罪?

同性戀欲望是是一種死罪?

如果一個人有同性戀的欲望,這是不是一種致命的罪?

如果說,我們必須考慮一個人是否可以因欲望而犯罪。在這個問題上,耶穌會怎么說?在《瑪竇福音》中,我們讀到。”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7-28]

同樣,也可以說,任何人如果渴望一個同性的人,渴望這樣的人,渴望這樣的人,他的心里已經犯了同性戀的罪。

有罪惡的想法不是罪,只要不是故意吸引或產生這種想法。”醒寤祈禱罷!免陷於誘惑;心神固然切願,但肉體卻軟弱。[瑪26:41]人類總是會有罪惡的念頭在腦海中冒出來;這就是人性,男人被女人吸引,反之亦然。但這種想法必須到此為止。這就是人與動物的區別所在。人有自由意志和自我控制。動物遵循其本能,為了繁殖而去追求異性。

那么,同性戀的欲望是一種罪嗎?是的,它是。

同性戀的欲望是一種致命的罪嗎?

在《聖經》中,我們讀到:”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承繼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 [格前6:9-10]

要使一項罪成為致命的,必須同時存在三個條件。

1. 它必須是嚴重的事情。
2. 它必須是在完全知道它是彌天大罪的情況下犯下的。
3. 必須是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完全同意是指 “自願地”做。

要想被拒絕進入天主的國度,罪人必須:

1. 犯了一件或多件事關重大的罪。
2. 完全知道該罪是彌天大罪。
3. 自願同意犯下該罪。
4. 拒絕接受天主的恩典。
5. 拒絕天主的憐憫,拒絕通過和解聖事懺悔自己的罪過。

天主教教理對彌天大罪的定義如下。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 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天主教教理第1856條)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 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 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 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 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 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天主教教理第1861條 )

“犯大罪就是刻意地,亦即明知和故意地,選擇一件嚴重地違反天主 法律和人終向的事情。它摧毀在我們之內的愛德,缺乏這愛德就不 可能承受永生。為此,若不對此悔改,就導致永死。”(天主教教理第1874條)

(譯)

誰可以在天主教會彌撒上講道?

誰可以在天主教會彌撒上講道?

除了神父之外,其他人可以在彌撒上講道嗎?

根據法典第767條,只有受命的神父,主教、神父或執事,才能在彌撒中講道。

以下教會法典適用於此問題。
第762 條 – 既然天主子民的建立,首先是藉生活天主的言語,而這言語既極需從司鐸的口中獲得,為此聖職人理應負起宣講之職,其首要任務即向萬民宣講天主的福音。
第763 條 – 主教有權在各地宣講天主聖道,即使在宗座立案修會教堂和聖堂也不例外,除非當地主教在特殊情形下明示拒絕。
第764 條 – 除遵第 765 條的規定外,司鐸和執事,在至少推定有教堂住持同意時,有權在各地宣講,但此權力為主管教長所限制或取消者,或特殊明示需要許可者除外。
第765 條 – 在修會教堂或聖堂向會士講道,必須有依會憲規定主管上司的許可。
第766 條 – 平信徒,如在某些情況下有此需要,或對特別情況有益,也可在教堂講道,但應遵守主教團和第 767 條 1 項的規定。
第767 條 – 1 項 – 在宣講的類型中,最卓越的是講經,此為禮儀的一 部分,並為司鐸或執事保留的;遵照禮儀年的程序,從聖經文詞去發揮信德的奧跡,和基督徒生活的規範。
2 項 – 在所有主日和法定慶節的彌撒中,凡有教友參與的彌撒,該有講經,除非有嚴重的理由才能省略。
3 項 – 非常值得推崇的是,假如有相當多的教友參與,即使在平日彌撒中也要有講經,尤其是在將臨期和四旬期,或某一個喜慶或喪事的機會上。
4 項 – 堂區主任或聖堂住持,應設法審慎地遵守此規定。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