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的無誤性

教宗的無誤性

首先,了解 “無誤”的天主教含義很重要。根據天主教百科全書,一般來說,無誤是指免於錯誤或失敗的責任;特別是在神學的用法上,是指超自然的特權,基督的教會通過特殊的神的幫助,在她關於信仰和道德問題的明確的教理的教學中免於錯誤的責任。

在這個問題上,天主教會在《教會法典》中的教導是:

第749 條
1 項 – 教宗以其做所有基督信徒的最高牧人和導師的身份,有權在信仰上堅強眾弟兄,當用職權以決定的行動宣佈有關當信從的信仰或道德教義時,享有在訓導上不錯的特恩。
2 項 – 主教們在大公會議聚會,以信仰和道德的導師和法官的身份,為普世教會決定地宣告當信從的信仰和道德的教義時;或是散居世界各地之主教,彼此之間並與伯鐸的繼承人保持著共融的連繫,與教宗一致確切教導信仰及道德,而共同決定某一信條 時,主教們在訓導上亦享有不錯特恩。
3 項 – 任何教義,除非是明顯地如此決定的,不得視為以不錯特恩所決定者。

(譯)

天主教教會的無誤性

天主教教會的無誤性

天主教會的無誤性是指教會通過聖神的引導,它在教導或相信信仰和道德的教里時,不會出現錯誤。

耶穌應許說 “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我,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看!我同你們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終結。” [瑪竇福音28:18-20]如果耶穌 “終日”與天主教會同在,教會就不會在教里上出錯;就不會把人帶離天主。

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沒有一個無誤的解釋者,無誤的聖經是沒有用的。曆史已經證明了這一點,無數否認教會無誤的教派在不斷增加。通過無誤性,信徒們確切地知道該信什么,該做什么,以便他們能得到天主的喜悅,拯救他們的靈魂。他們有把握;他們不需要遭受教里上的懷疑。

(譯)

大赦

大赦

根據庇護十世的教義理,有兩種大赦,即全大赦和限大赦。

第129條 “全大赦是指因我們的罪孽而引起的全部世俗懲罰都被赦免。因此,如果一個人在獲得這種赦免后死去,他將直接進入天堂,因為他完全免於煉獄的痛苦。”

第130 “限大赦是指只減免一部分因我們的罪孽而產生的世俗懲罰。”

全大赦是在世界任何地方給予的,而限大赦只適用於一個特定的地方或地區。

全大赦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獲得的赦免,而限大赦只在某些時候可以獲得,例如,像11月為亡者煉靈舉行的某些大赦。

獲得大赦是有條件的。

條件如下:

A. 大赦完成時,該人必須處於恩典狀態。
B. 該人也必須想獲得大赦。

全大赦的條件是:

上述條件以及下列條件…
A. 一個人沒有任何對罪的依戀,甚至是輕罪。
B. 接受懺悔聖事和聖體聖事(赦免后7天內)。
C.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宗徒信經》、《天主經》,以及任何其他祈禱)。

(譯)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婚配聖事的不可分割性

起初,我打算將我的 “問答”限制在”不可分離”一詞上。然后在回顧了它的含義及其與婚姻聖事的聯系后,我得出結論,”不可分離”和 “婚姻”這兩個詞是不能分開的。因此,我向你提供以下答案。

庇護十一世在1930年12月31日的通諭 “Casti Connubii “中,我引用了 “Casti Connubii”。首先,讓我們把這一點作為一個不可改變和不可侵犯的基礎;婚姻不是由人建立或恢復的,而是由天主建立的;不是由人建立的,而是由自然的創造者–天主建立的;由同一自然的恢復者通過法律來強化、確認和提升;因此,這些法律不能受制於人的任何決定,甚至不能受制於夫妻雙方的任何相反的協議。這是聖經的教義(Gn 1,27 f.; Gn 2,22 f.; Mt 19,3 ff.; Ep 5,23 ff.);這是教會持續一致的傳統;這是特倫特神聖會議的莊嚴定義,它宣布并確認[見24;見n.969 ff.]婚姻的永久和不可分割的聯系,以及同一的統一性和穩定性來自於作為其作者的天主。”

用丹青格的話說:”婚姻的永久性,既不能因結婚雙方撤回同意而解除,也不能因民政當局而解除。基督徒的婚姻是絕對不可分割的,正如特倫特大公會議所定義的那樣,譴責任何說:”教會錯誤的是,她按照福音和使徒的教導灌輸并繼續灌輸,婚姻的紐帶不能因配偶一方通奸而解除,雙方,甚至沒有給出通奸理由的無辜者,在另一方活着的時候不能締結新婚。男人在解雇通奸的妻子后再娶另一個妻子,以及妻子在解雇通奸的丈夫后再娶另一個丈夫,都是犯了通奸罪”(丹青格1807)。

簡單地說,婚姻聖事是由神聖的法律制定的,沒有人能改變這一點,神父、主教、甚至教宗都不能。如果一個已經結婚的人,在第一個伴侶還活着的時候決定與第二個人結婚,那么這個人就是在犯通奸罪。而在過着通奸生活的時候,這個人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懺悔聖事或聖體。

一場好的告解有五個要素是有效的。它們是:

a. 懺悔者必須檢查自己的良心。

b. 懺悔者必須有悔改之心。他必須為自己的罪孽感到抱歉。

c. 他必須下定決心,不再通過罪惡的行為冒犯天主。

d. 他必須向神父懺悔他的罪過。

e. 他必須做出補償。這意味他必須完成懺悔聖事期間從赦免他的神父那里得到的赦免。

(譯)

一些聖人的身體不朽

一些聖人的身體不朽

當天主教會和東正教會說到不腐者時,是相信通過天主的干預,一些聖人和受封者的身體避免了死后的正常分解過程。這被認為是他們聖潔的一個標志。

不朽者的身體通常很少或沒有腐爛或延遲腐爛。

天主教會的一些不朽者有:聖伯納納德-蘇比魯斯、聖凱瑟琳-拉布爾、聖若望-維安尼、得肋撒-瑪格麗特修女、錫耶納的聖凱瑟琳、聖方濟沙勿略、聖路易絲-德-瑪利亞克和真福的若望二十三世。

(譯)

天主教會的 “不滅性”

天主教會的 “不滅性”

天主教會的不滅性是指耶穌基督所建立的教會,將持續到世界末日。天使長嘉俻額爾向聖母瑪利亞宣布,基督 “將是偉大的,並被稱為至高者的兒子,上主天主要把他祖先達味的御座賜給他。祂要為王統治雅各伯家,直到永遠;他的王權沒有終結。”[路加福音1:32-33]

這些話的意思是,不僅教會將持續到時間的盡頭,而且進一步說,它的基本特徵將被保存下來,不受損害。教會永遠不會發生任何憲法上的變化,這將使它作為一個社會有機體,與它原來的樣子不同。它永遠不會在信仰或道德上變得墮落;它也永遠不會失去使徒的等級制度,或基督通過它將恩寵傳達給人的聖事。

(譯)

香爐

香爐

香爐是用來盛放燃燒的香的。一個被稱為”香爐”的司香者,有時由一個攜帶盛香容器的”船夫”協助,帶着裝着燒紅的炭磚的香爐接近主持儀式的人。從所謂的 “船”中取出鵝卵石顆粒或粉末狀的香,通常用祈禱詞祝福,然后用勺子舀到炭火上。然后關閉壺嘴,由神父、執事、侍者或聖徒用鏈子拉着,朝被祝福的東西或對象揮動:為聖體提供的面餅和酒、聖體本身、福音的宣讀、十字架、聖像(在東方教堂)、神職人員、會眾、受難日蠟燭或葬禮上的死者尸體。

在基督教崇拜中,聖體儀式、莊嚴的聖事慶典,特別是莊嚴的晚禱、葬禮、聖體的祝禱和闡釋、教堂或祭壇的祝聖以及其他儀式,都可以奉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use_of_incense]

(譯)

奉香

奉香

教會中”奉香”的目的是什么?

自古以來,基督徒在敬拜中一直使用香。在其他一些基督教團體中,香的使用也越來越多。使用香的做法植根於猶太教早期的傳統,即猶太教第二聖殿時期的傳統。西方的天主教和東方的基督教教會都把燃燒的香的煙霧解釋為信徒的祈禱升到天上的象徵。這種象徵意義見於《聖詠詩篇》141:2(140:2)。”願我向你行的祈禱,像馨香上升,願我的手高舉,如同晚祭的高騰。”。

香經常被用來作為淨化儀式的一部分。在羅馬天主教會的拉丁語儀式中,每當瑟瑟爐(放置香的香爐。 揮動香爐為人或物上香時,總是以三組揮動的方式進行(代表神聖的三位一體,即聖父、聖子耶穌基督和聖神;准確的數量取決於被敬重的對象的神聖程度,如果是人,則是生是死,是神職人員還是普通人,如果是神職人員,則是他們在等級制度中的級別)。

在《默示錄》中,香象徵着天上聖徒的祈禱–“裝滿香的金碗”是 “聖徒的祈禱”(默示錄5:8,參見啟示錄8:3),它向天主的聖壇灌輸。

焚香爐是香爐的一種,用來盛放焚燒的香。一個被稱為 “香爐”的司香者,有時由一個攜帶盛香容器的 “船夫”協助,帶着裝着燒紅的炭磚的香爐接近主持儀式的人。從所謂的 “船 “中取出鵝卵石顆粒或粉末狀的香,通常用祈禱詞祝福,然后用勺子舀到炭火上。然后關閉壺嘴,由神父、執事、侍者或聖徒用鏈子拉着,朝被祝福的東西或對象揮動:為聖體提供的面餅和酒、聖體本身、福音書的宣讀、十字架、聖像(在東方教堂)、神職人員、會眾、受難日蠟燭或葬禮上的死者尸體。

在基督教崇拜中,聖體儀式、莊嚴的聖事慶典,特別是莊嚴的晚禱、葬禮、聖體的祝禱和闡釋、教堂或祭壇的祝聖以及其他儀式,都可以使用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use_of_incense]
沉香來自樹木的樹脂,以及一些有香氣的花、種子、根和樹皮。古代宗教將他們的神靈與自然環境聯系在一起,有香味的植物材料被認為可以驅除惡魔,鼓勵神靈出現在人間;它們還有一個實用的方面,就是驅逐令人不快的氣味。時尚與氣味有着密切的聯系,設計師們用標志性的氣味來喚起他們衣服的精神。香水起源於香,這一點從這個詞本身就可以看出;per和fumum在拉丁語中是指通過和煙。

沉香有兩大類。西方的香至今仍在教堂中使用,几乎完全來自樹皮中的樹膠樹脂。家庭聖誕樹上的粘性樹膠就是這樣一種樹脂,其美妙的香味喚起了節日的氣息。樹膠通過密封樹皮上的傷口和防止感染來保護樹木或灌木。在干燥的氣候下,這種樹脂會迅速變硬。用刀從樹上割下它,就可以很容易地釆到。這些被稱為顆粒的樹脂碎片易於攜帶,當它們被灑在燃燒的煤炭上時,會釋放出香味。

東方的沉香是由其他植物加工而成。檀香、廣藿香、沉香和香根草被釆摘下來,用大臼和杵磨碎。加水制成糊狀,再混入少許硝石(硝酸鉀),以幫助材料均勻燃燒,然后將混合物加工成某種形式出售,以供燃燒。

對於所有的香來說,燃燒可以釋放鎖在干樹脂中的精油。[來源:http://www.madehow.com/Volume-5/Incense-Stick.html]

(譯)

歸屬與脫離

歸屬與脫離

“歸屬”和 “脫離”這兩個詞的含義是什么?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在執事或神父領受聖職之前,他必須正式隸屬於某個教區。這是為了確保教士不會在沒有對任何主教正式負責的情況下,從一個教區到另一個教區四處游蕩。對一個教區的依附被稱為 “歸屬”。當神父獲得許可轉到另一個教區時,會發生以下情況。

新教區的主教必須接受該神父,這被稱為 “歸屬”。

現任教區的主教讓神父到新教區,這被稱為 “脫離”。

在從一個教區轉到另一個教區的過程中,在新的 “授職”發生之前,不能進行”離崗”。這確保了神父在任何時候都不會被留在主教身邊,對主教完全負責。

以下是關於神父的歸屬與脫離的教規。

聖職人員的歸屬
天主教法典第 265 條 –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 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天主教法典第 266 條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 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 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 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天主教法典第 267 條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 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天主教法典第 268 條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天主教法典第 269 條 –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 區:
1°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 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天主教法典第 270 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天主教法典第 271 條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釐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天主教法典第 272 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 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