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體和婚姻

聖體和婚姻

在天主教會中,是否有已婚人士不能領聖體的情況?

是的,有几種情況。

在政府面前結婚的天主教徒,能否在天主教會領聖體?

在政府之前結婚的天主教徒,不能再在天主教會接受聖體聖事。因為他/她的這種行為,已經放棄了他的信仰,卷入了一場非聖事的婚姻。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在非天主教教會結婚,他/她能領聖體嗎?

一個在天主教會以外結婚的天主教徒,不能再領受聖體聖事,因為他/她參與了非聖事婚姻,已放棄了自己的信仰。

一個生活在同居關系中的天主教徒,他/她可以在彌撒中接受聖體聖事嗎?

以同居關系生活的人,是處於彌天大罪的狀態。因此,他/她不能接受聖體聖事。
(譯)

聖體聖事和離婚的受害者

聖體聖事和離婚的受害者

我的妻子開始了由民事法庭批准的離婚程序。我提出抗議,但法官作出了有利於她的裁決。現在我離婚了,我可以領聖體嗎?

作為離婚的受害者,你有權領受聖體聖事,只要你保持獨身。如果你正與他人發生關系,如被認為是通奸,你就不能領受聖體聖事。

提出離婚,切斷婚姻聖事的配偶,這樣的人不能領聖體。如果這個人為了婚內或婚外的性快樂而接近另一個異性,也同樣適用,因為這種人是犯了通奸罪。

天主教教理第2384條:“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 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聖巴西略《泛談倫理》規則:假使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了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在獲得婚姻無效的情況下,雙方被允許接受聖餐聖事,只要他們處於恩寵狀態。這意味沒有民政法同居或婚外性行為。

雖然我們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護孩子免受進一步的身體或性虐待,離婚是唯一的解決辦法,但如果當事人沒有獲得婚姻無效,這并不是接受聖體聖事的許可。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在民事上必須離婚的情況,因為配偶一方因強迫性賭博而使家庭破產。

天主教教理第2383條:”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

關於夫妻分居時的聖體聖事問題,當他們是離婚的受害者時,主教對此事有最終決定權。

教會法典第1692條
1 項 – 領過聖洗的配偶之分離,除特定地區另有合法規定外,得以教區主教之裁定,或以審判官依下列條款所作判決處理之。
2 項 – 於教會判決不發生國法效力之地區,或預見國法判決不違反神律時,配偶居留地教區主教,斟酌特別情形,得准許向國家法院起 訴。
3 項 – 如案件同時亦涉及婚姻純國法效力,審判官遵守2 項之規定,應設法從開始即移送國家法院。

(譯)

為離婚和再婚的人

為離婚和再婚的人

我是天主教徒,離異后再婚,沒有得到教會的特許。我的一些朋友說,我仍然可以領聖體,而另一些朋友則說我不能。在這種情況下,我到底能不能領聖體?

不能。

你的答案是根據什么來的?

回答的依據是1994年9月14日信理部辦公室在羅馬發布的一份文件。

天主教會的這一堅定立場在2000年7月5日通過教廷立法文本解釋委員會的一項法令得到了維護。在其法令中,它支持信仰教理委員會和宗教儀式委員會先前的聲明。離婚和再婚的人不能領聖體,除非他們禁欲。

1994年,信理部向全世界的主教發出一封信,反對一些神學家和神父的建議,堅持認為離婚或再婚的天主教徒不應領受聖體聖事。

2000年7月的最新文件提到了《教會法典》第915條,“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嚴重的罪行包括離開有效的婚姻,以形成另一種涉及通奸關系的結合。

我的神父知道我已經離婚并再婚了。他從來沒有說過什么。他的沉默難道不是一種認可的表現嗎?

梵蒂岡在2000年7月的最新文件中指出,神父有義務在舉行彌撒前釆取措施,避免公開拒絕向沒有資格接受聖體聖事的人提供聖體。

在適當的時候,神父應”解釋限制他”向離婚和再婚的人分發聖體聖事的原因。這些理由是:

婚姻的神聖性。

教會不能接納離婚和再婚的夫婦領受完全的聖體,而不給人以他們的婚姻狀況可以接受的印象,因此,婚姻不是永久的結合。

神父在解釋情況時要表現出同情和敏感,同時也要明確和堅定。

如果在解釋之后,離婚或再婚的教友來領聖體聖事,應該把他或她送走。

理事會確認,神父有責任確定哪些教友不應領受聖體聖事。

神父也有責任對所有送聖體者作出適當的指示,以確保維護天主教會的教理。

你有你所說的那份文件的副本嗎?

該文件可在梵蒂岡的檔案中找到,請點擊這里。以下是文本的副本。

信仰教理委員會

致天主教主教的信
關於離婚和再婚者接受聖體的問題
關於離異和再婚的信徒接受聖體的問題致天主教主教的信

尊敬的閣下

1. 國際家庭年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場合,讓我們重新發現教會對家庭的愛和關注的許多跡象,同時再次提出基督徒婚姻的無價財富,它是家庭的基礎。

2.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處於非正常婚姻狀況下的信友的困難和痛苦值得特別關注。神父應幫助他們體驗基督的慈愛和教會的親近,以愛心接納他們,勸勉他們相信天主的憐憫,並以審慎和尊重的態度,建議他們改過自新和分享教會團體生活的具體方法。

3. 然而,意識到真正的理解和真正的憐憫永遠不會與真理分離,神父們有責任提醒這些教友注意教會關於執行聖事的教理,特別是領聖體。近年來,各地區在這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牧靈方案,根據這些方案,當然不可能普遍接納離異和再婚的人參加聖體團契,但離異和再婚的信友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他們認為自己根據良心的判斷有權力這樣做,就可以接近聖體。例如,當他們被完全不公正地拋棄時,盡管他們真誠地試圖挽救以前的婚姻,或者當他們確信以前的婚姻無效,盡管無法在外部法庭上證明這一點,或者當他們經曆了長期的反思和懺悔,或者由於道德上的原因,他們不能滿足分離的義務時,就屬於這種情況。

有些地方還建議,為了客觀地審查他們的實際情況,離婚和再婚者必須咨詢一位謹慎的專家神父。然而,這位身父必須尊重他們最終接近聖體的決定,這并不意味官方的授權。

在這些和類似的情況下,這將是一個寬容和仁慈的牧靈解決方案,以公正地對待離婚和再婚者的不同情況。

4.即使教會的幾位教父曾提出類似的牧靈解決方案,並在某種程度上得到實踐,但這些方案從未得到教父們的共識,也不能構成教會的共同教理,或決定其紀律。忠於聖經和傳統的普世教廷有責任教導和真實地解釋教理。

對於上述新的牧靈建議,本公所認為自己有義務在這個問題上回顧教會的教義和紀律。為了忠於耶穌基督的話,教會確認,如果先前的婚姻是有效的,新的結合就不能被承認為有效。如果離婚者以民事方式再婚,他們會發現自己處於客觀上違反天主的律法的情況。因此,只要這種情況持續存在,他們就不能領聖體。

這一規范根本不是對離婚和再婚者的懲罰或歧視,而是表達了一種客觀情況,這種情況本身就使領聖體成為不可能。”他們不能被接納,因為他們的生活狀態和條件客觀上與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的愛的結合相抵觸,而這種愛的結合是由聖體儀式所象徵和實現的。除此之外,還有另一個特殊的牧民理由:如果這些人被接納領聖體,教友們就會對教會關於婚姻不可分割的教理產生錯誤和混淆。”

在這種情況下堅持的教友,只有在獲得聖事赦免后才能領聖體,而聖事赦免只能 “給那些為破壞聖約的標志和對基督的忠誠而懺悔,真誠地准備釆取不再違背婚姻不可分割的生活方式的人。這意味在實踐中,當由於嚴重的原因,例如為了孩子的成長,男女雙方不能滿足分居的義務時,他們就’承擔起完全禁欲的義務,即禁絕適合已婚夫婦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領聖體,只要他們遵守義務,避免產生丑聞。

5.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教理和紀律,在后科林時期的使徒勸諭《Familiaris Consortio》中得到了充分的闡述。勸告書除其他事項外,還提醒牧者,出於對真理的熱愛,他們有義務仔細辨別不同的情況,并勸告他們鼓勵離婚者和再婚者參與教會生活的各種活動。同時,它確認并指出了 “建立在聖經基礎上的、不允許離婚和再婚者領聖體的一貫和普遍做法的原因”。勸諭的結搆和話語的主旨讓人清楚地了解到,這種被認為有約束力的做法,不能因為不同的情況而改變。

6.與合法配偶以外的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教友,不得領聖餐。如果他們認為可以這樣做,鑒於事情的嚴重性和這些人的精神利益以及教會的共同利益,牧者和告解者有嚴肅的責任告誡他們,這種良心的判斷公然違背了教會的教導。神父在其教學中也必須提醒被委託給他們照顧的信眾注意這個教理。

這并不意味教會不關心這些教友的處境,而且他們也沒有被排除在教會的共融之外。她關心的是在牧靈上陪伴他們,並邀請他們在符合神聖律法規定的程度上分享教會的生活,而教會沒有權力免除這些規定。另一方面,必須指導這些教友,使他們不認為他們對教會生活的參與只限於領聖體的問題。要幫助教友加深理解在彌撒中分享基督的犧牲、精神共融、祈禱、對天主聖言的默想、以及慈善和正義工作的價值。

7. 離婚和再婚的人錯誤地認為他可以領聖體,通常的前提是,個人的良知在最后被認為能夠根據自己的信念,對以前的婚姻是否存在以及新的結合的價值作出決定。然而,這種立場是不可忽視的。事實上,由於婚姻既是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配偶關系的形象,也是公民社會生活的基本核心和重要因素,所以它基本上是一個公共現實。

8.當然,對自己領聖體的傾向的判斷,必須由正確形成的道德良知來作出。但同樣正確的是,作為婚姻基礎的同意不是簡單的私人決定,因為它為配偶雙方創造了一個具體的教會和社會狀況,無論是個人還是夫婦。因此,對自己婚姻狀況的良心判斷,并不只考慮人與上帝之間的直接關系,好像可以排除教會的調解,這也包括在良心上有約束力的教規法律。不承認這一基本方面,實際上就意味否認婚姻是教會的現實,也就是說,是一件聖事。

9.邀請牧者仔細區分離婚和再婚者的各種情況時,《家庭團契》訓詞提到那些主觀上在良知上確定他們以前的婚姻已無法挽回,從未有效的人。必須通過教會設立的外部論壇來確定是否存在客觀上的這種無效婚姻。教會的紀律在確認教會法庭在審查天主教徒婚姻有效性方面的專屬權限的同時,也提供了證明以前婚姻無效的新方法,以便盡可能地排除司法程序中可核實的事實與正確的良心所知道的客觀事實之間的一切分歧。

堅持教會的判斷,遵守現有的紀律,有關教友婚姻有效性所需的教規形式的義務,才真正有助於有關教友的精神福利。教會實際上是基督的身體,生活在教會的共融中,就是生活在基督的身體中,以基督的身體滋養自己。隨着聖體聖事的接受,與元首基督的共融永遠不能脫離與祂的成員,即與祂的教會的共融。由於這個原因,我們與基督結合的聖事也是教會合一的聖事。因此,領聖體與教會的共融相反,本身就是一種矛盾。與基督的聖事共融包括并以遵守教會共融的秩序為前提,即使有時很困難,如果信徒希望直接接近基督而不尊重這一秩序,就不可能是正確和有成果的。

10.根據以上所述,主教會議所表達的願望,被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釆納為自己的願望,并由主教、司鐸、修士和平信徒以奉獻精神和值得稱道的舉措付諸實施,有待充分實現,即以殷切的愛心,盡一切可能,在基督和教會的愛中加強那些處於不正常婚姻狀況的信徒。只有這樣,他們才有可能完全接受基督教婚姻的信息,在信仰中忍受他們處境的痛苦。在牧靈行動中,必須盡一切可能確保這不是一個歧視的問題,而只是絕對忠於基督的旨意,祂已恢復并重新委托給我們婚姻的不可分割性,作為造物主的禮物。牧者和教友團體有必要與當事人一起受苦和愛,使他們在自己的負擔中認識到耶穌的甜美的軛和輕盈的負擔。他們的負擔不是在小或無足輕重的意義上的甜蜜和輕盈,而是因為主——以及與祂一起的整個教會——分享它而變得輕盈。牧民行動的任務是提供這種建立在真理和愛中的幫助,必須全心全意地執行。

我與你們一起致力於使耶穌基督的真理在教會的生活和活動中發光發熱的共同任務,我仍然在主內忠心耿耿。

約瑟夫.卡.拉辛格 拉辛格
院長

+ 阿爾貝托-博沃內
努米底亞凱撒利亞的名義大主教
秘書

最高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接見樞機主教時,批准了這封在本會常會上起草的信,并命令將其出版。

1994年9月14日,在羅馬由信理部辦公室發出。
(譯)

在初領聖體之前的告解聖事

在初領聖體之前的告解聖事

天主教教會對兒童第一次告解與第一次領聖體的時間問題有何規定?是在初領聖體之前還是之后?

牧者有義務確保兒童在領第一次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拒絕讓兒童在接受第一次聖體前接受告解聖事的做法必須停止。請看下面的文件。

天主教法典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1983年)
第914 條 – 父母與代替父母職位的人,以及堂區主任,皆有義務幫助 已能運用理智的孩童作適當的準備,盡快在先行告解後領受天主神糧。至於未能運用理智,或被視為未有足夠準備的孩童,堂區主任有責阻止其赴聖宴。

(譯)

同居關系中生活的人領聖體

同居關系中生活的人領聖體

如果一個人在同居關系中生活,他/她可以領聖體聖事嗎?

不可以! 在同居關系中生活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罪。因此,處於彌天大罪狀態的人不應該接受聖體聖事,直到這種關系結束,并且通過和解聖事懺悔了罪行。

如果雙方都是60歲或70歲的人呢?他們的罪肯定不會像年輕夫婦那樣嚴重。我認識一些同居的人,他們在領聖體。

天主教教會規定,婚外性行為者不應領聖體,直到他們結束關系,并通過和解聖事懺悔自己的罪,生活在60或70歲的人也不能例外。

在我的教區,有一些夫妻是同居關系,在主日彌撒上領聖體。神父知道,但從未對他們說過什么。

雖然說起來很悲哀,但這種行為是令人遺憾的。不僅這些夫婦是丑聞的根源,神父也是如此,他對此事視而不見,繼續為那些公開生活在彌天大罪中的人奉上聖體聖事。

我個人知道蒙特利爾有一位女性送聖體者,她已經在同居關系中生活了10年。當我與她對質,說她不應該成為送聖體者,因為她處於彌天大罪的狀態,有人勸我不要多管閑事。我被告知,神父很清楚她的同居身份,他從來沒有說過任何負面的事情。像這樣的案件會引起更大的丑聞。信徒們期望送聖體者成為信仰團體/教區的模范成員。如果允許送聖體者在領聖體時生活在彌天大罪中,這就向所有信徒發出了這樣的信息:他們也可以在領聖體時生活在彌天大罪中。

一個神父對這樣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視而不見是可恥的。我認為,這樣的神父應該被從神職中除名。他不是靈性成長的工具;他是信仰的破壞者!

(譯)

CELEBRET

CELEBRET( “讓他做彌撒” )

Celebret是一種神父的身份證,是主教給神父的,他可以在另一個教區獲得做彌撒的許可,并為此目的證明他不受教規的責難。特倫特會議(Sess. XXIII, chap. xvi on Reform)規定:”如果沒有自己教區的證明信,任何神父都不能被任何主教允許主持神聖的儀式”。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簽字和蓋章的證明,就不能允許來自另一個教區的神父做彌撒。印章顯然是更重要的必要條件,因為它是防止偽造的更安全保證。該證書應得到神父希望做彌撒的教區當局的正式承認。一個擁有適當形式證書的人,或者肯定知道他在自己的教區有良好聲譽的人,可以被允許做彌撒,直到他有足夠的時間來遵守這一規則。有適當證書的神父不能被合理地阻止做彌撒,盡管他將被期望遵守可能被施加的合理限制。

[來源:《天主教百科全書》。第3卷。 紐約。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08. 2016年2月21日]。

Celebret來自拉丁文,意思是 “讓他做彌撒”。
(譯)

猶太教戒律的數量

猶太教戒律的數量

猶太民族真的有十條以上的戒律嗎?

猶太民族有613條戒律。這些戒律存在於《聖經舊約》中,《梅瑟五書》由五本書組成,名稱為創世紀,出谷紀 ,肋未紀 ,戶籍紀 戶籍紀 戶籍紀 ,申命紀 。托拉包括書面文本和口頭傳統。誡命分為365條消極限制和248條積極命令。
(譯)

第十誡

第十誡

什么是第十條誡命,違反它的罪是什么?

第十條誡命是:”你不可貪戀他人的財物”。

第十條誡令禁止什么?禁止羨慕別人的好運,禁止認真渴望擁有屬於別人的東西。

“嫉妒是眼見他人的財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將之據為己有的過分慾望。這是七罪宗之一。”(天主教教理第2553條)

“感性的慾望使我們希求我們所沒有的愜意的事物。比如,當飢餓時,想吃東西;當寒冷時,想取暖。這些慾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天主教教理第2535條)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的世間財物。”(天主教教理第2536條)

第十條誡令是否禁止其他事情?是的。

– 它禁止商人希望某種供應短缺,以便他們的銷售價格可以上升。

– 它禁止希望某人成為窮人,這樣他的物品就能以很低的價格被購買,因為窮人需要錢。

– 它禁止醫生希望疾病會蔓延。

– 它禁止律師熱衷於許多重要的案件和審判。(參閱天主教教理第2537條)
雖然第九條和第十條誡命似乎重復了第六條和第七條誡命,但它們指的是思想而不是一個人的行為。
(譯)

第九誡

第九誡

什么是第九條誡命,違反它的罪過是什么?

第九條誡命是:”你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覬覦的意思是渴望,憧憬,追求)。

這條誡命禁止的是什么?所有感性的、不潔的想法和欲望都是被禁止的;如果這些東西被有意無意地保留在一個人的腦海中,就是有罪的。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8]
“邪惡的陰謀,為上主所憎惡;溫良的言語,卻為祂所喜悅。” [箴15:26﹞

非自願的、不純潔的想法是有罪的嗎?但我們一旦意識到這種想法的性質,就應該努力驅逐它,并把注意力轉移到其他事情上。

“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處:「從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及邪淫」(瑪 15:19)。抗拒肉身貪慾的戰鬥,是要通過心靈的淨化和節制的實行。” (天主教教理第2517條)
(譯)

第八誡

第八誡

什么是第八誡,違反第八誡的罪過是什么?

第八條誡命是:”你不可對別人作假見證”。

這條誡命的含義是什么?它的意思是我們不能說假話,特別是關於別人的假話。

“舊約証實: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祂的話是真理。祂的法律是真理。 祂的「信實,代代流傳」(詠 119:90)。因為天主是「真實的」(羅 3:4), 祂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天主教教理第2465條)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什么?禁止通過誹謗或詆毀損害他人的榮譽和名譽。

誹謗的罪是什么?誹謗是指將他人無罪的缺點和劣跡歸於他人,也被稱為誹謗或惡意的虛假陳述。

什么是詆毀?詆毀是指講述他人的缺點和劣跡,從而傷害他的名譽,也被稱為損害一個人的人格。

“挑撥的舌頭,從家庭中遂出了英勇的婦女,掠奪了她們勞力所得的利益。[德28:19] “你聽見了什麼攻擊別人的話嗎?讓它死在你心裏;放心,它不會撐破你的。” [德19:10﹞
是否允許揭露他人的過錯?是的。為了一個嚴重的原因,例如,為了防止一個不值得的人獲得一個他不應該得到的責任職位;或者,為了使罪犯得到糾正。

如果我們不公正地傷害了他人的人格,我們有義務做什么?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通過糾正我們所散布的關於他的惡名,來恢復他的好名聲。

除了這些嚴重的誹謗和詆毀之罪,第八誡還禁止其他的嗎?是的。

– 它禁止所有不必要的批評和指責,禁止所有不仁慈和說三道四。

– 它規定了一種義務,盡可能不聽別人的過錯。

– “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 (天主教教理第2481條)

– “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 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 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天主教教理第2490條)

– “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証守 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應當予以遵守。” (天主教教理第2491條)

– “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 求,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平衡。對投身政治及公 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 可譴責的。” (天主教教理第2492條)

– “基於職業的關係,新聞工作在資訊傳播上,有責任服務真理,及不侵犯愛 德” (天主教教理第2497條)

“提醒他們要服從統治者和當局,要順從,准備做每一件好事,不要說任何人的壞話,避免爭吵,要溫柔,對每個人都要有禮貌。” [Tit. 3:1-2]
“你要小心,不要因口舌而失足,免得你在暗算你的敵人面前跌倒。” [德28:30]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