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

天主教關於死刑(又稱極刑)的教義是什么?教會是否贊同它?

在《天主教教理》中,我們讀到:

“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舉 動,不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 予懲罰。懲罰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 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和保 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的效果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 罪犯的改過遷善。 “(天主教教理第2266條)

“教會的傳統教義并不排除在充分查明犯罪者的身份和責任的前提下,訴諸於死刑,如果這是有效保護人類生命不受侵犯的唯一可行方法的話。
今天,人們越來越強烈地意識到,即使犯了極嚴重罪行的人也不該失去他經發展出更有效的監禁系統,以保障公民受到應有的保護,但同時也不能斷然拒絶給罪犯自新的機會。因此,教會依照《福音》的教導,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殘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同時決心致力於在全世界廢除死刑。”(天主教教理第2267條)

在它的啟發智慧中,雖然教會沒有否認其傳統立場,即國家有權釆用死刑,但許多天主教主教與教宗保祿六世和若望保祿二世一起,都反對國家行使這一權利。

正如美國天主教主教所說:”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多地尋求用暴力手段來處理我們一些最棘手的社會問題……包括越來越多地依靠死刑來處理犯罪問題….。暴力不是解決辦法;它是我們失敗的最明顯標志……。我們不能通過殺人來教導人們殺人是錯誤的”。(“面對暴力文化”)

我想指出,「因著堅振聖事,他們 [受過洗的人]與教會更完善地連結起來,又因受到聖神特別力量的充實,更責無旁貸地以言以行,去宣揚並維護信仰,作基督真實的見証人」。( 天主教教理第1285條)

如果天主教徒支持死刑,他們怎么能為了拯救靈魂而傳播和捍衛信仰?他們不能這樣做! 當你把一個處於彌天大罪中的人判處死刑時,你就無法拯救靈魂。這樣的人是永遠被詛咒的。你可能會說,這樣的人應該被永遠地詛咒。難道你忘了,耶穌來是為了拯救那些迷失的人,而不是那些已經得救的人?你不應該效法耶穌的榜樣嗎?難道你忘了,在審判日,你將用判斷他人的尺度來衡量自己嗎?如果你不能寬恕殺人犯,那么你的罪也不會被寬恕! 這就是耶穌的聖言。

你知道嗎,得救的囚犯比非囚犯多,因為他們的生活中沒有時間接觸耶穌和悔改。因為囚犯有足夠的時間來反省他們的罪。在他們的孤獨中,他們能夠向聖神的內在聲音敞開心屝,聖神譴責他們,并通過天主聖父的恩寵使他們皈依基督。生活在世界中的罪人無法享受到改變靈魂的孤獨的禮物。

施加死刑是錯誤的,因為這可能導致靈魂永遠被定罪。

決定一個人生命中的死亡時刻是錯誤的。這樣做的人,他把自己放在與天主平等的位置上。因為只有天主才有權利在祂決定的時刻賜予生命和奪取生命。那些在預定的時刻奪取人的生命的人,作為生命的奪取者,他們認為自己與天主平等。撒旦也認為自己與天主平等;這導致了他的墮落。

一遍又一遍地證明無辜的人被判定犯有他人的罪行時,適用死刑是錯誤的。你准備將多少無辜的人判處死刑?如果你支持死刑,你就犯了謀殺無辜者的罪行。

當死刑是仇恨、報復和非理性恐懼的結果時,適用死刑是錯誤的。

在許多地方,死刑是要求殺死那些犯有其他罪行的人的墊腳石,如強奸、戀童癖、毒品販子、任何罪行的慣犯,包括偷竊,等等。這一切在哪里停止?在一些穆斯林國家,領導層以穆罕默德的名義處決妓女、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通奸者(不是指出軌的男性)、小偷等…。

這些支持死刑的人,許多人自稱是基督徒,他們要求死刑,同時認為他們通過墮胎謀殺未出生的孩子沒有錯。他們認為安樂死沒有錯,安樂死是對長者、殘疾人的謀殺,這種罪過包括被天主教會譴責的個人自殺。他們認為擁有”生前遺囑”,沒有錯,該遺囑指出,如果存在某些條件,應該扣留生命的必要性,這樣他們就可以沒有尊嚴地死去。這樣的死亡也是自殺!

耶穌的死并不光榮。祂被當作最壞的罪犯對待,作為罪犯被釘在木制的十字架上。耶穌在羞愧中死去,以便你可以得到救贖。你的救贖取決於你是否願意寬恕最壞的罪人,以便天主的恩寵可以觸摸他們,導致他們悔改。

不要用別人的生命來玩弄天主!

(譯)

為什么天主教會將一些人列品封為聖人

為什么天主教會將一些人列品封為聖人

列品的目的是什么?為什么天主教會要把一些人封為聖人?

封聖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教化那些總是需要新的聖潔典范的信徒們。

每位聖人都因其特殊的美德而聞名。正因為如此,教會把他們推荐給其成員,作為追隨基督的朋友和伙伴,作為效法的榜樣,以及作為與天主的代禱者。

通過對聖人的冊封,教會向天主表示感謝,因為我們向在他或她的生命中如此忠實於天主計划的人表示敬意。

(譯)

婚姻的教會法形式

婚姻的教會法形式

婚姻的教規形式公元1563年11月11日在特倫特會議上對婚姻法作出的一項裁決。用簡單的英語來說,天主教會編寫了與婚配聖事有關的教會法典。

由於《塔梅茨法令》,規定任何在教區神父或其代表和兩名證人在場之外發生的婚姻都是無效的。沒有神父的地方除外,而且在沒有頒布特倫特法律的地方,該法令也沒有約束力。公元1908年,教宗庇護十世的 “Ne Temer法令”几乎以修改后的形式將其推廣到世界各地。

然而,它被宣布,教會一直不贊成秘密締結的婚姻,或未經父母同意的婚姻。特倫特會議的這一章規定了頒布婚姻的禁令,這是對第四屆拉特蘭會議的重復,使用表示同意的形式,并在教區登記冊上記錄婚姻。它還宣布,除教區神父外,任何世俗的或修會的神父,在沒有適當授權的情況下協助婚禮或給予莊嚴的婚禮祝福,將被立即停職,并保持停職狀態,直到被締約雙方的教區的普通神父正確赦免。然而,這種責罰不再發生,盡管在這個問題上犯錯的人可能會受到懲罰。最后,”Tametsi “建議那些即將結婚的人接受懺悔和聖體聖事,并遵守與婚姻有關的當地習俗和禮儀。

(譯)

教規障礙

教規障礙

“在天主教會的教規法中,教規障礙是指阻礙聖事有效和/或合法進行的法律障礙。這個詞最常被用於婚姻和聖秩的聖事。根據《教會法典》的規定,一些教規障礙可以由主管當局(通常是當地的普通人,但有些障礙是保留給教廷的)免除。” [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Canonical_impediment]

教規障礙的例子有:

– 年齡。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聖秩。其中一方接受了聖秩。

– 缺乏完成婚姻的身體能力。但雙方都必須有完成陰道性交的身體能力。

– 以前的婚姻。所有以前的婚姻必須被宣布無效。

– 永恆的貞潔願。此人已發過永久的貞潔願。
(譯)

誰可以修改教會法典

誰可以修改教會法典

只有教宗有權修改《教會法典》,從以下事件可以看出:

1983年1月25日,若望保祿二世以《聖教法》頒布了現行的《教會法典》,適用於所有屬於拉丁教會的天主教成員。它在下一個降臨節的第一個星期日,即1983年11月27日生效。在《使徒憲法》中,教宗將新法典描述為 “梵二會議的最后一份文件”。

1998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發布了Ad Tuendam Fidem通諭,對1983年《教會法》的兩條教規(750和1371)和1990年《東方教會教規》的兩條教規(598和1436)進行了修訂,以便增加”新的規范,明確規定有義務維護教會教團以明確方式提出的真理,并規定相關的教規制裁”。

2009年12月15日,教宗本篤十六世發布了Omnium in Mentem通諭,修訂了1983年《教會法典》的五條教規(1008、1009、1086、1117、1124),闡明在聖職人員中,只有主教和司鐸獲得以基督之名行事的權力和使命,而執事獲得行使服務、聖言和慈善等教職的能力。修訂案還取消了正式脫離天主教信仰,使天主教徒可以不釆用婚姻的教規形式。

2015年8月15日,教宗方濟各發布了Mitis Iudex Dominus Iesus通諭,對1983年《教會法典》中涉及宣布婚姻無效的婚姻審判程序進行改革。該文件於2015年9月8日公開。

雖然該法典有許多白話文譯本,但只有拉丁文原文具有法律效力。
(譯)

教會法典守則

教會法典守則

我經常聽到有人提到《天主教法典》。我的理解是,這與天主教會的教理不同。你能告訴我,什么是《教會法典》?

簡而言之,教會法典是由教會當局制定或通過的,用於管理基督教組織及其成員的法律和法規體系。

“拉丁教會法典”於1983年生效,是對1917年頒布的Codex juris canonici[教規法典]的修訂。該法典本身是几個世紀以來法律發展的結晶,由七本書中的1752條教規組成,取代了以前所有的匯編。它并不包含所有的教會法,教會法還在繼續發展,但它是當今法律的基礎,對教會法的研究主要包括掌握該法典及其應用。教會法典為神職人員和教會的管理和規范制定了規則,包括神職人員的資格、職責和紀律以及聖事的管理等事項(尤其是有關聖職和婚姻聖事的法律)。教會法典既包括適用於普世教會的一般法律,如關於聖職要求和婚姻的法律,也包括僅適用於某些教區的地方法律”。
[來源:http://www.answers.com/topic/canon-law]
(譯)

燭台

燭台

在羅馬天主教會中,蠟燭被放在耶穌或聖母的雕像前。通常,在古老或傳統的教堂里,這將是在一個側面的祭壇前。所用的蠟燭可能從長的錐子型蠟燭到茶燈型蠟燭不等。茶燈蠟燭要么放在燭台上,要么就放在雕像前的平台上。長蠟燭可以放在一個特殊的支架上。

如今,由於保險率高,仍然有燭台的教堂,傾向於將茶燈型蠟燭放在玻璃燭台中,確保這些短期的5個小時的蠟燭在一天結束前就被燒完,這樣在晚上教堂無人看管時就不會有蠟燭燃燒。

蠟燭是為祈禱的目的而點燃的。為某人點燃蠟燭 “表示一個人打算為另一個人祈禱,而蠟燭象徵着這種祈禱。很多時候,”在附近放置一塊板子,上面寫着需要祈禱的人的名字”。在茶燈型燭架附近有時會放置一個捐款箱,以便點燃茶燈型燭的教會忠實成員能夠幫助支付茶燈型燭的費用。

蠟燭由不同類型的蠟制成,包括石蠟、豆蠟或蜂蠟。有不同等級的蠟,有不同的熔點。石蠟經常與其他類型的蠟混合,如蜂蠟或植物蠟。這樣做是為了獲得所制蠟燭類型所需的硬度。蠟燭的燃燒速度取決於蠟的成分。放在環形燭台里的錐形蠟燭可能熔點很低,几乎不出油,而放在玻璃杯里的花瓶蠟燭可能熔點很低,會變成油。柱狀蠟燭,大型蠟燭通常有多個蠟燭芯,有自己的配方。大豆罐裝蠟燭的熔點往往比柱狀蠟燭和投票式蠟燭要低。蠟燭的質量也因蠟燭制造商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點燃的香薰蠟燭的香味是通過熱蠟池和固體蠟燭本身的香味蒸發而釋放的。

今天在美國銷售的任何蠟燭中都不太可能發現鉛芯:自2003年以來,美國已經禁止使用鉛芯,全國蠟燭協會的成員—占美國制造的蠟燭的90%以上—已經30多年沒有使用鉛芯。有信譽的制造商使用棉花、棉紙、鋅芯或錫芯燈芯,所有這些都是已知的安全。

(譯)

点燃蜡烛

点燃蜡烛

在教会的历史上,天主教徒点燃蜡烛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是:

1.点燃烧蜡烛是天主教会在举行礼仪(如弥撒和圣事)时的传统做法,以示特别庄严。

2.在教会早期,点燃蜡烛是为了让信仰团体能在黑暗中在地下墓穴的殉道者墓前进行崇拜。

3.当在雕像或圣像前点燃蜡烛时,是为了获得雕像或圣像所代表的人的恩惠,点燃的蜡烛是对耶稣、玛丽亚或圣人的持续祈祷。因为这盏灯持续地燃烧着,作为一种无声的守夜,所以它被称为守夜灯。守夜这个词的意思是”守望”。

一些天主教徒,当他们在教堂里看到点燃的祭献蜡烛时,他们认为他们被召唤为点燃蜡烛的人的意图而祈祷。

4.點燃蠟燭也表示對祈禱對象的聲援。在發生悲慘事故的地方,如車禍或火災奪去生命的地方,在被謀殺的孩子的家里,以及類似的情況下,都可以看到這些點燃的蠟燭。

5.在一些家庭中,天主教徒在祈禱時點燃蠟燭。在某些情況下,是在念玫瑰經的時候。在其他情況下,點燃的蠟燭被放在一張桌子上,這張桌子被放在一個安靜的房間里,作為崇拜的地方。在這張桌子上,通常會有聖像、耶穌、瑪利亞和聖徒的雕像、聖物、祈禱書和類似物品。

(譯)

在基督內的兄弟姐妹

在基督內的兄弟姐妹

當天主教會把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稱為基督內的兄弟姐妹時,是指他們在基督內的洗禮中的結合。這一點在《天主教教理》中得到確認,它指出

第818條:”今天,那些生於此等分裂的團體「及受過基督信仰教育的人……不 能責以分離之罪,天主教會應以兄弟般的敬愛包容他們……藉在聖洗內接受信仰而成義的人,與基督結成一體,故應當享有基督徒的名義,天主教徒理應承認他們為主內的弟兄」。”

雖然按照教理的教導,基督徒被認為是基督內的兄弟姐妹,但我們的新教分離的朋友缺乏天主在天主教會的聖事中授予我們的一些恩寵。因此,他們是基督內不完美的兄弟姐妹。這一事實在他們的信仰中得到了承認。他們堅持認為,他們只靠聖經和信仰得救。他們拒絕基督在聖體中的真實存在,將他們對聖體的參與視為一種象徵。新教徒缺乏使靈魂成聖的懺悔聖事。要享受充實的聖事生活,必須要有聖事。

由於上述不足,我們在基督內分離的兄弟姐妹不能聲稱是一個教會的孩子,而這個教會是唯一、至聖、傳自宗徒的天主教教會。

(譯)

“生命之糧”的含義

“生命之糧”的含義。

生命之糧這句話有很多含義。首先,食物和飲料給身體以生命。正如水維持生命一樣,面包也是如此。面包和水都給予身體生命。

其次,根據天主教的教理,由於面包和水給予肉體生命,所以必須接受聖體聖事,即基督的面包(身體)和/或酒(血),才能獲得永生。

第三,耶穌說:”我就是生命的糧”。[若6:35] 耶穌喂養他的人民。沒有耶穌,我們里面就沒有生命。沒有耶穌的救贖之恩,我們就會永遠迷失。聖體是耶穌在地上的真實存在。聖體是”生命之糧”。當我們食用生命之糧——聖體時,耶穌使我們成聖并得到拯救。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