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hil Obstat

Nihil Obstat

Nihil Obstat 是什么意思?

當作者想要出版一本宗教書籍時,他/她會將其提交給當地主教審核。然后,主教將其交給一位知識淵博的神父閱讀,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則交還作者修改。當審閱手稿的神父對修改意見感到滿意時,他會在手稿上寫下 “Nihil Obstat”。”Nihil Obstat “的意思是 “沒有問題”。

Imprimatur 是什么意思?

當主教對手稿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會寫下 “Imprimatur”。這個詞的意思是 “允許印刷”。

為什么需要 “Imprimatur”?
Imprimatur 是一份官方聲明,表明要印刷的材料沒有教義或道德錯誤。Imprimatur 或 Nihil Obstat 并不意味審閱者同意作者所表達的內容、觀點或聲明。

教會法典中是否有關於 “Iprimatur “必要性的規定?

是的,有一整節是關於這個問題的。內容如下

大眾傳播工具及出版書刊
教會法典第822 條:
1 項 – 教會牧人,用教會本有的權利,執行職務時應盡力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2 項 – 牧人也應設法訓導信徒有責任合作,使大眾傳播工具的運用,能充滿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 項 –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信徒,應設法幫助牧靈工作,使教會也能應用這些工具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教會法典第823條:
1 項 – 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 德;同時有權要求凡由信徒發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書刊,應由牧人審查;對有害於正確的信仰或是善良風俗的書刊,有權加以譴責。
2 項 – 1 項所提的職務和權利:對受託管理之信徒,屬於主教, 無論是個別主教,或在地區會議或主教團會議集合在一起的主教; 對普世的天主子民,則屬於教會最高權力。

教會法典第824條:
1 項 – 除另有規定,根據本題法律出版書刊,應向教區教長申請許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區教長,或向發行當地的教區教長申請許可。
2 項 – 在本題條文中有關書刊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公開宣傳的寫作,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教會法典第825條:
1 項 –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注釋。
2 項 –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教會法典第826條:
1 項 – 有關禮儀經書,應遵守 838 條之規定。
2 項 – 凡再版禮儀經書,或是將禮儀書全部或是部分譯成本地話,應由出版當地教區教長給予該書與可靠版本相符的證明。
3 項 – 為信徒公誦或私下誦念之經文書籍,無教區教長的許可不得出版。

教會法典第827條:
1 項 – 為出版教理和有關教理講授之書籍,或出版此類書籍的譯本,須有教區教長的批准,但應遵守 775 條 2 項的規 定。
2 項 – 在學校內,無論是小學、中學或是大學,凡以有關聖經、神學、教會法、教會史和宗教以及倫理學問題的書籍,當作教科書者,皆應由教會當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後所批准者。
3 項 – 凡討論 2 項所述材料的書籍,雖然不是用作學校的教科書,或某些特別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應鼓勵交由教區教長審核。
4 項 – 在教堂或是聖堂內,不得展出、販賣或是贈送討論宗教或道德的書籍和其他作品,除非這些書刊是有教會當局的許可出版,或出版後核准者。

教會法典第828條:除先求得有關教會權力的許可,並遵守其規定的條件,不得將該教會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報集再行出版。

教會法典第829條: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許可,對同一著作 的新的版本或翻譯並無效力。

教會法典第830條:
1 項 – 除遵守每一個教區教長委任審查書刊的適當人選之權利外,主教團也得列出有學問、道理正確並有明智的書刊審查員的名單,以備主教公署諮詢,或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區教長可以徵求其意見。
2 項 – 審查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應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於目前的,祇是教會訓導所傳授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會教義。
3 項 – 審查員應以書面指出他的意見;如為贊同的意見,教會教長可以明智判斷,給予出版的許可,寫明其姓名和許可的時間和地點;假如不給許可,教會教長將不准的理由以書面傳達給作者。

教會法典第831條: 1 項 – 凡常明顯地攻擊天主教或善良風氣的日報、小 冊子或期刊,教友不應在其中寫文章,但有正確和合適的理由者除外;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只有在教會教長許可下,才得在此類期刊上投稿。
2 項 – 主教團得制定規則,規定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中,參與討論有關天主教教義或道德問題。
教會法典第832條:修會成員應有本會高級上司根據會憲所給的許可,才得出版討論宗教或道德問題的著作。

我是否清楚了解,屬於修會的修士和修女,也須經他們的長官許可,才能發表有關宗教或道德問題的文章?

根據上面引述的《法典》第 832 條,這是正確的。

我還有最后一個問題。不久前,我讀了一本由一位居住在意大利的神父所寫的書。這本書是在美國出版的。書上有巴西主教的印信。這是否符合教會對主教的要求?

不符合!根據《教會法典》第 824 條第 1 款,作者需要當地教長(教長指 “主教”)的許可或批准,或書籍出版地教長(主教)的許可或批准。在您提到的案例中,神父需要得到意大利教區主教或書籍出版地教區主教的許可。巴西主教無權過問此事。

應該說,讓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支持主教提供 “虛假”印信的做法在現代并不罕見,因為有些神父知道他們當地的主教并不支持他們的自由主義觀點。為防患於未然,信友在購買書籍之前,應確保 “印信”來自神父所居住的地方主教。這樣可以確保神父與主教的關系良好。

(譯)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