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

信仰”

信仰的定義是什么?僅僅是耶穌作為我們的救世主而拯救我們的簡單信念嗎?

任何不是天主教徒的人都沒有教會所定義的信仰,因為信仰是一種超自然的美德,它使我們能夠相信天主所教導的一切。異教徒相信許多天主教信仰的東西。異教徒否認信仰中的一項或几項條款,不像叛教者。叛教者拒絕一切。“

聖托馬斯指出,異教徒實在沒有信仰,否則他會接受天主教導的一切。但由於他只有一種觀點,在許多方面與信仰的條款相一致,他選擇不接受這或那個信條。但由於異教徒拒絕某些信條,他的信仰不是建立在一個人相信天主教導的一切都是真實的信念之上的,因為忠實的靈魂知道,天主是聖潔的,不能說謊,而全知的天主是不會錯的。“

有一些天主教徒,也許是我們中的許多人,他們相信與信仰相反的事情。但我們處於無知狀態;我們不知道某些事情是違背信仰的。如果我們知道信仰所教導的,我們會立即接受它的理論。(法蒂瑪擁護者,第93期,2009年秋季,第7-8頁)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信仰是一種超自然的美德,它使我們能夠相信天主所教導的一切事物。這種信仰是純粹的,毫無例外。

(譯)

宗徒教父

宗徒教父

宗徒教父” 的稱號,是由天主教會給予不同世紀的人的頭銜。

第一批這種人生活在第一末和二世紀初,記錄宗徒教導的忠實說法。有些作品是宗徒訓誨錄,哈馬斯的牧者,教宗克雷孟一世的信,與安堤約基人依納爵的書信。

然后在第二世紀及以后有稱為“護教者”的作家。他們捍衛由很多原因受到迫害的基督教教義。他們捍衛信仰,消滅偏見。他們中有聖儒斯定和聖依納爵。

從第四到十二世紀,教會經曆了關於三位一體和研究耶酥基督的理論問題一段強勁爭論和激烈辯論的時期。那時的部分宗徒教父是:

聖盎博羅削

達修

聖奧斯定

聖伯爾納德

西普里安

濟利祿

聖愛非然

納齊盎的額我略

聖大額我略

尼沙的額我略

聖依拉利

聖熱羅尼莫

金口若望

(譯)

“神父(PRIEST)”和 “可尊敬的(REVEREND)” 之間的差異

神父(PRIEST)”和 “可尊敬的(REVEREND)” 之間的差異

遇到神父時,該如何稱呼,如“Father Smith 史米斯神父”,或 “Reverend Smith尊敬的史米斯”?

當你遇到一個神父時,他總是被稱呼為“神父Father”。當你給神父寫信時,你在信中稱他為“尊敬的Reverend 。當你和神父談話時,你從不叫他 “Priest”

(譯)

終傅聖事的 “聖經” 來源

終傅聖事的 “聖經” 來源

聖經是否支持終傅聖事?如果是的話,它在哪里?

在 “新約” 中,我們讀到:

你們中間有患病的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並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得蒙赦免。”(雅514-15

教會的“長老”一詞是早期天主教的一個詞,意思是 “神父”。

(譯)

終傅聖事

終傅聖事

傅聖事七件聖事之一。

梵二會議之前,終傅聖事也被稱為“最后的儀式”。保留給那些即將死亡的病人。當然,并不是每個人都心理上准備好出現在造物主面前,有些人在接受這件聖事時會感到恐慌。

傅油聖事是耶穌基督關愛教會中每一個人身心健康的記號。其目的是給重病或因年老而受着病苦考驗的基督徒,賦予特恩。

從梵二會議起,天主教會確認,當耶穌派遣祂的門徒去醫治病人時,此命令并不限於死亡。為了反映這一事實,天主教更改這件聖事的名字為 “病人傅油聖事”。現在患嚴重疾病的人歡迎領受這件聖事,希望得到主的治愈的恩典。

(譯)

送聖體者的洗手問題

送聖體者洗手問題

我是個送聖體者,在分送聖體之前,我用神父在舉行彌撒時洗手的水洗手。一個教區信徒告訴我不應該那樣做。是真的嗎?

教區信徒是對的。洗手是舉行彌撒聖祭禮儀的一部分,只有祝聖過的神父才能做彌撒。神父在做彌撒時洗手,象徵洗去那些參加彌撒聖祭的人的罪過。這不適用於送聖體者。因此,如果送聖體者認為有必要洗手,他/她應在望弥撒之前洗手。

(譯)

天主教會的驅魔

天主教會的驅魔

驅魔的目的是什么?

驅魔是為了兩個目的:

(1)驅魔是從被認為具有或受惡魔侵擾的人、地、或事物中,或可能成為惡意的受害者或工具的行為中,驅離、抵擋惡魔或惡靈;

(2)驅魔是為此目的而使用的手段,特別是以天主的名義莊嚴而權威地命令魔鬼,或任何它所受到的更高的力量。

在行驅魔禮前,必須辨認有關情況確定有魔鬼的臨在,而非疾病。天主教教理規定:

當教會公開以權威,因耶穌基督之名,祈求保護某人或某物件,對抗並脫離魔鬼(邪惡)的控制,這稱為驅魔。耶穌曾經驅魔,而教會從祂那裡獲得驅魔的權柄和任務。簡單的驅魔禮施行於聖洗聖事的慶典中。隆重的驅魔禮(即所謂「大驅魔禮」)只能由獲得主教許可的司鐸舉行。在進行大驅魔禮時必須明智謹慎,嚴守教會所訂的規則。驅魔的目的是藉耶穌交託給教會的神權,驅走邪魔,解放人免受魔鬼控制。然而,這絕對不同於患病,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若是患病,就需要接受醫學方面的治療。因此,在行驅魔禮前,必須辨認有關情況確定有魔鬼的臨在,而非疾病。”(天主教教理 #1673

驅魔是教會聖事嗎?

在天主教的信仰中驅魔與聖洗或告解不同,驅魔是一個儀式,不是聖事。不像聖事,驅魔的 “完整性和有效性不依賴…一成不變的方式的嚴格使用或按規定的行動順序。其效果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從有效和合法的教會當局授權,和驅魔人的信心。” 也就是說,天主教驅魔仍然是所有現有的驅魔儀式中最嚴格的有條理的

誰能驅魔?

隆重的驅魔禮,根據教會法典,只能由被任命的神父行使(或更高級教士),在當地主教的許可,只有經過醫生仔細檢查后,以排除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教會法典1172

1 除非得到教區教長特殊及明確的准許,任何人不能合法地對附魔者行驅魔儀式。

2 教區教長只能將這項准許給予具有虔誠、學識、明智及正直生活的司鐸。

當執行驅魔時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嗎?

是的,規則是:

附魔不是想當然的。每一個案件都要認真審查,非常謹慎,以區分真正擁有某種形式真正的附魔。

承擔這個任務的神父應該是一個聖潔的,生活上無可指責的,聰明的,勇敢的,謙卑的人,他應該為這項工作做好准備,特別是祈禱和守齋(瑪竇福音17:20)。

他應該在禮儀過程中避免一切帶有迷信的東西,應該把病例的醫療方面交給合格的醫生。

他應該告誡附魔者,只要后者能夠處置自己,為驅魔祈禱、齋戒,告解,領聖體,在禮儀進行時在天主的美善中激發自己活潑的信德,讓病人順從天主的聖意。

驅魔應該在教堂或其他神聖的地方進行,如果方便,除了考慮到疾病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在私人家裏進行,證人(最好是家庭的成員)應該在場:這是特別規定的,作為預防措施,以防受試者是婦女。

應該避免對惡魔的所有無意義的和好奇的質疑,應當以極大的信心、謙卑和熱情來解讀祈禱和願望,并有力量和權威的意識。

在驅魔期間,聖體不能被帶到被附身的人的身體附近,因為害怕可能的不敬;但是可使用十字架,聖水,以及聖人的聖髑

如果不立即驅魔,禮儀應該重復,如果需要的話,重復几次。

驅魔人應該穿白色長袍,紫色領帶。

(譯)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自科絕罰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自科絕罰

一個天主教徒能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自科絕罰嗎?

根據《教會法典》第132.2條的規定,如果他/她不知道他/她違反了天主教會的教導,不能導致被自科絕罰的結果。

教會法典 # 1323

違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罰:

1. 未滿十六歲者;

2. 非因過失而不知違法或背命的事實者;不注意及錯誤以不知論。

3. 其行為出於不可抗力或出於不能預見或不能預防之情形者;

4. 其行為出於重大,雖為相對重大的畏懼,或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其行為本質為惡行或為害人靈者,不在此限;

5. 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衛者;但自衛應保持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錯亂者;但 1324 1 1 款(犯罪人只有不健全的理智作用者;)及 1325 條的規定不變(疏忽、怠慢及故意無知,不得使用 1323 條至 1324 條的規定;為犯罪或為免罪責而故意酗酒或使精神錯亂或故意激發或滋生感情衝動者亦同。);

7. 非因過失認為有 4 款或 5 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譯)

絕罰

絕罰

首先,絕罰是你不想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情。有兩種絕罰自科絕罰和待科罰

第一,自科絕罰在犯罪后立即發生,而且是由於犯罪本身而發生的,沒有任何教會法官的干預;立法者使用的朮語承認了這一點,例如:“由於事實本身,犯罪者立即被自科絕罰。” 第二種是 “待科罰”,法律確實將其視為一種懲罰,但只有司法判決才對罪犯施加懲罰;換言之,罪犯受到威脅而不是受到懲罰。只有當法官傳喚他到他的法庭面前,宣布他有罪,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他進行懲罰時,他才會受到懲罰。當法律包含以下或類似的詞語時,人們就會認識到這一點:“在被絕罰的痛苦之下”;“罪犯將被絕罰”。

澄清一些關於自科絕罰的應用。

任何參與墮胎的人都會發生自科絕罰。“在墮胎中的正式合作搆成了嚴重的罪行。教會將對這一罪行的正式懲罰與人類的生命聯系起來。“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法典 #1398)。 “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教會法典 #2272

這包括總統、總理、政治家和政府的所有成員。通過他們的行動實施流產,這些人不需要公開通知被自科絕罰。所有的那些建議或通過一項法律促進人流,就自動自科絕罰。他們的自科絕罰教會不必公開。他們的行動足以招致懲罰。因此,可以說,大多數前天主教政治家今天在自科絕罰之中。他們不能被稱為天主教徒,因為他們不再屬於天主教會。

一個不管什么原因建議流產的老師,自動自科絕罰

一個醫生或護士協助墮胎,自動自科絕罰

一個被自科絕罰的人在天主教會,不能領受任何的天主教的聖事。

因此,一個人在天主教內結婚的人,因參與墮胎而自科絕罰的懲罰下,沒有被主教(或被授權的神父)消除,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要被重新接納到天主教會,你必須在去告解之前,先解除絕罰,因為你在被自科絕罰中不能有效地領受任何聖事。你的自科絕罰只能由主教解除,你可以去見你的教區主教或已有解除自科絕罰權力的神父。當你向神父告解時,問他是否已有解除自科絕罰的權力。如果是,你可以繼續向他講述你的具體情況。如果沒有,為了解除你的自科絕罰,問他你必須去向那位神父告解。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