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经
玫瑰经可以使我们得宠、得助、得赦、得胜、得救!何不热心诵念玫瑰经。
(乐仁)
玫瑰经
玫瑰经可以使我们得宠、得助、得赦、得胜、得救!何不热心诵念玫瑰经。
(乐仁)
基督——愛的模範
愛的最高境地在於愛仇。
而最能鼓勵我們愛仇的,是以感恩的心情默想基督那種驚人的忍耐:
祂在人子中雖是最英俊者,卻把祂的面容任憑惡人唾污。
祂讓祂那監視、管理萬物的眼睛,任憑惡人去蒙蔽。
祂暴露自己的腰背,任憑惡人鞭笞。
祂那震驚大能天使、統帥天使的頭,任憑惡人去戴上茨冠。
祂任憑人對自己譏誚淩辱。
最後祂忍受了十字架、鐵釘、酸醋、苦膽、長矛等痛苦,祂卻始終是那麼忍耐、溫柔、謙和、安靜!
——選自真福愛立德《愛德之鏡》
天主教育易於崇拜偶像的百姓
天主願教育易於崇拜偶像的百姓:藉多次的干預和幫助訓誨他們、恆心服事天主。天主不時藉次要事物召喚他們去追求主要事物,就是藉象徵的事物去追求實在的事物,藉暫時的事物去追求永恆的事物,藉屬肉體的事物去追求屬神的事物,藉塵世的事物去追求天上的事物。
(摘自网络)
黃金法則
黃金法則是一條道德原則,你想要別人怎樣對待你,就怎么對待他們。這是基督在山中聖訓中所表達的:“所以,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法律和先知即在於此。”(瑪7:12)
(譯)
拒絕做代父母
天主教徒會拒絕當代父母的邀請嗎?若然,在甚麽情況下,一個人會這樣做呢?
雖然被選為代父母,參與孩子的精神成長是一種榮譽,但在某些情況下,最好還是拒絕這一提議。成為孩子的代父母并不是看你能幫助多少代子女;這是一項需要持續不斷承諾的義務。最好少一些,為每個人提供合適的時間、靈修教育、和祈禱,然而代子女太多會使靈修成長失敗。
對於一些天主教徒拒絕成為代父母的原因,人們認為以下原因是正確的:
• 該人屬於宗教修會 (阻止他/她作出這一承諾)。
• 該人認為他/她已經贊助了足夠多的代子女。
• 該人住得太遠,覺得他/她無法履行代父母的義務。
• 該人不接受天主教會的所有教誨,并擔心他/她可能要求代孩子女分享其中的一些個人信仰。
• 該人年齡較高,不相信他/她有時履行一生的承諾。
• 該人的健康狀況不佳,影響日常工作。
• 該人與一名非天主教徒結婚,對方不支持參與教會的這種做法。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是拒絕,以保持婚姻的和平。
• 該人正在考慮離開天主教信仰。
可能還有其他原因。要想出所有可能隨着時間推移而產生的正當理由是不可能的。
(譯)
代父母日
在美國,天主教徒在6月份的第一個星期日慶祝 “代父母日”。 天主教會鼓勵所有代父母作出特別的努力,聯系他們的代子女,關心靈修的事情。記住,在領洗時,代父母保證幫助他們的代子女遵守天主教會的教導。
(譯)
不望彌撒的代父母候選人
有人領了聖洗聖事、堅振聖事,并在天主教內接受了初領聖體。希望他是我新生的兒子的代父。神父說他不合格,因為他星期天不望彌撒。這有什么問題?他符合做代父的三項要求。
有三項以上的要求才能成為代父。教會法典第874.1.3條規定,候選人必須 “是天主教信徒,且已領堅振和聖體聖事,並具有相稱於此職務的信仰生活;”
如果這個人不實踐他的信仰,作一個好的天主教徒,他怎么能成為你兒子長大后的好榜樣呢?他不可能!你需要一個在天主教信仰問題上支持你撫養孩子的人,一個鼓勵你的兒子在主日和神聖的日子去教堂的人,一個鼓勵你的兒子定期領聖體的人。這就是代父的角色。對不起,必須同意教區神父的意見,這個人不符合代父的資格。但是,如果他決定改變他的生活,開始實踐他的信仰,這對未來的嬰兒來說永遠不會太晚,這是對每一個好天主教徒的期望。
(譯)
養父母成為代父母
有人收養了一個孩子。正在着手讓孩子領受聖洗聖事。養父能否成為代父,因為他不是養子的生父?
一個孩子的生身或養父母,被剝奪成為孩子代父母的資格。
未與子女另一方結婚的親生父母也被剝奪了成為子女代父母的資格。
(譯)
如何成為代父母
首先,要成為代父母,必須是一位有實踐能力的天主教徒,領受過聖洗、聖體和堅振三大聖事。作為代父母,如果沒有領受所有三件聖事,就不能被期望指導代子女。
第二,鼓勵參加教區的 “領洗預備班”。
最后,既然你有資格成為代父母,應該通知你的親戚朋友,你可以作為他們孩子的代父母。如果在不久的將來,你沒有任何親戚或朋友希望有孩子,可以通知你教區神父,你可以成為教父/贊助人。總是有一些父母找不到合格的代父母或贊助者來照顧他們的孩子,他們會非常樂意有一個關心孩子的人來做他們孩子的精神導師。
(譯)
代父母: 信仰的保證人
代父母與擔保人的關系?
“擔保人” 就是 “代父母” 。
教會早期,在兒童的洗禮中,成年人,通常是父母,被要求充當兒童的贊助人。他們表達信仰的懺悔,并充當孩子宗教成長的擔保人。
根據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命令於529年至534年間頒布的 “民法主體”,兒童的贊助者不再是該兒童的親生父母。由擔保人完全取代。813年,慕尼黑議會禁止親生父母對自己的孩子充當代父母。這一規則至今仍然適用。
教會法典874條 “ 1 項 – 接受代父母職務者,應該:
5) 不是領洗人的父親或母親。
(譯)